花季少女被同學姦殺案:保護未成年人渣還是受害者
花季少女被同學姦殺案:保護未成年人渣還是受害者
導語:花季少女被同學姦殺引熱議
去年5月,16歲的姚靜(化名)在學校教室內被人強姦並殺害。次日,其同學王某向警方投案,並被拘留和批准逮捕。從案發至今,姚靜母親停掉工作,她說一定要為女兒的死討個說法。此案於昨日在北京市一中院開庭審理,被告王某作為未成年人拒不認罪。
有人不禁要問,我們國家的法律到底是保護未成年人,還是保護未成年人渣?國家法律保護了故意殺人和強姦的未成年人王某,那麼死掉的女孩子難道不是就未成年人了嗎,試問有哪一部法律去保護她呢?這種犧牲被害人權益來保護未成年人渣,嚴重地悖立法的初衷和宗旨的。
一、回到法律本身來剖析此案
16歲女生遭同學強姦殺害,被告王某作為未成年人拒不認罪。
強姦並殺人,這顯然不是一個正常的未成年人幹得出來的事,已經到了窮凶極惡的程度了。像這樣的未成年人渣不是用教育、感化所能夠挽救得了的,只能以懲罰為主,教育為輔了,必要的時候,還是老辦法回爐再造了,免得長大成人,禍害人間。
輿論又將《未成年保護法》推到了風口浪尖,謔之為《未成年人渣包庇法》。
其實,《未成年人保護法》算是在實力背鍋的。既然名為《未成年人保護法》,自然不像重懲罰的《刑法》,必然傾向於保護的,強調一下未成年人的權益。
不妨回到《未成年人保護法》,全文共七章七十二條,只有一條與未成年人犯罪有關,那就是著名的第五十四條:「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應當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這只不過擺出一種人道主義的姿態。
那麼《未成年保護法》這一條,又在具體的《刑法》又如何體現出來的呢?
這就落在《刑法》第十七條的四款中的前三款:
第一款「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二款「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三款「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該案對照《刑法》,據媒體披露的內容,王某已滿十六周歲,符合第一款,負刑事責任是逃不掉的;即使王某不滿十六周歲,已經觸犯了故意殺人、強姦等性質惡劣的罪行,也要去套第二款的,即必須承擔刑事責任的。現在,唯一對王某有利就是第三款了,對於未成年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正因為如此,王某不可能免於刑罰的,但減輕懲罰卻大概率的事。
種種跡象表明,王某雖然是未成年人,但很有刑辯頭腦了,心智早熟到令人吃驚。
在法庭上,王某拒不認罪:一是極力否認強姦,稱被害人主動的,硬說成與被害人是「情侶關係」;二是聲稱擔心被害人聲張出去才起了殺心,是激情下犯罪,將故意殺人說成了「臨時起意」。
王某如此狡辯,意圖是十分明顯的,就是試圖沖淡其犯罪行為的惡劣性。眾所周知,「臨時起意」也是法官量刑時需要考慮的情節之一,主要用來區別於「預謀犯罪」的,因此,也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的。
也就是說,王某一則想利用自身未成年的身份,二則利用被害人已死後死無對證的前提下,想叩開法律的漏洞,求得最低量刑。
由此可見,這個未成年人確實不一般。但事實上,王某恰恰存在嚴重的強姦嫌疑,從被害人臀部褲子處有大量血跡形成,處女膜新鮮撕裂,說明她還是個處女。王某的強姦行為才導致他進一步故意殺人的。如果王某的行為嚴重違背了被害人的意願,被害人由於是處女的身份,試圖報警強姦的話,那麼定性為強姦是鐵板釘釘的事。這就可以解釋王某要拿起被害人手機了逃竄了,原因就是擔心被害人報警。
所以,王某說被害人是自願的,那豈不是自願被姦殺了?
從本質上說,王某殺人只因強姦有敗露的風險才做出故意殺人勾當,這如同盜竊被發人現才殺人是一樣的性質。當然,前者見色起殺心,後者是謀財害命,但性質無疑是一致的。
王某侵犯被害人的身體,又剝奪了被害人生命,已經是窮凶極惡,性質極為惡劣,其罪當誅了!
二、法律供給要及時修正「BUG」
現在是互聯時代,因為信息傳播迅速,像王某這樣的犯罪,性質極其惡劣,是在嚴重挑戰人類良知的底線,自然是很容易引發群憤的,這也是民間相素的正義感的體現。
目前民間輿論焦慮的是,不僅僅因為王某的喪心病狂,更是因為由於他是未成年人身份,他很可能得不到法律的嚴懲,更何況,他還拒不認罪,試圖最大限度地減輕自己的懲罰。
關注社會上各種未成年人犯罪行為,我們就會發現:這種犯罪針對的對象往往也是往往是同齡人,或更為年幼的孩子。
但是,這種針對未成年的犯罪,往往是犯罪分子也因為是未成年人,故而受到了特殊保護法,而恰恰忽略掉了受害者的未成年人權益。正因為如此,人們不禁困惑起來:《未成年保護法》保護了故意殺人和強姦的未成年人王某,那麼死掉的女孩子難道不是就未成年人了嗎,試問有哪一部法律去保護她呢?這種犧牲被害人權益來保護未成年人渣,嚴重地悖立法的初衷和宗旨的。
必須強調的是,法律並非鐵板一塊,要跟上時代和社會的供給了,破解社會轉型中法律供給的「綜合症」,就必須及時修正一些「BUG」(補丁)了。
針對頻發的未年成人的犯罪,我們必須打好這兩個「補丁」:
一是明確針對未成年人的犯罪,為了真正地貫徹落實未成年人的保護,量刑標準就高不高低,頂格判刑。
若《未成年人保護法》真是本著保護未成年人權益的宗旨,與其保護那些「人人得而誅之」的未成年人渣,不如保護那些被污辱、被損害甚至被剝奪生命的未成年受害者。我們的法律就應該嚴懲那些針對未成年人的犯罪行為,量刑標準必須「就高不就低」的,而且明顯犯罪分子也不分成年和未成年的,一律嚴懲,頂格判決。
筆者認為:對未成年人渣的保護,而忽略掉了未成年受害者的保護,完全是違背《未成年保護法》的立法宗旨和初衷的。這一點如果沒有及時得到糾正的話,那麼法律就無法體現出維護社會公平與正義的底線,這才是真正的惡法,是促成一些未成年人不惜抱著僥倖心理去以身試法。
試問我們的法律連真正的未成年人都沒法保護,還有臉談什麼未成年人保護?如果修正了這一條,更有利於現在日益嚴重的校園霸凌事件遏制的。
二是設立「未成年人例外」原則,明確規定一些性質極為惡劣的犯罪,不能援引未成年人保護的法條。
對於一些比如故意殺人、故意傷害、強姦、輪姦等性質極端惡劣、危害社會安全的未成年人犯罪,我們的法律是應該設立「未成年人例外」原則的。也就是說,明確哪幾種犯罪,未成年人一旦觸犯,是與成年人一視同仁的,沒有什麼「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這麼一說。設置好這個法律的紅線,就是讓任何犯罪分子都不得去觸碰這條紅線。這樣做不僅是讓法律堅挺起來,也是最大程度保護人的生命權的。
試問誰說故意殺人、強姦等惡性犯罪,是一個正常的未成年人能幹出來的事?別說他還是個孩子,這樣的孩子根本沒必要長大成人的,留著也是禍害社會的,不如回爐再造。
這做法就如同古代規定「十惡不赦」一般,明確了之後,不論男女老少,不論貧富貴賤,一旦觸犯法條,一概沒有討價還價的餘地。如何整頓人心?就是從法律的層面來整頓的。
對於這些壞種,別說他還是個孩子,千萬不要原諒他,打擊就應該從苗頭開始的,不給他們一點僥倖。
如果一條生命換不來法律的「嚴懲」,反而設置各種逃避制裁的條件,那麼這個法律本身就是失敗的。
結語
對於王某這種未成年人渣的不認罪,不悔罪的行為,簡直就是怙惡不悛了,筆者認為是要嚴懲不貸,罪加一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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