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評價慶安訪民被槍擊身亡後,副縣長表彰開槍民警?

似乎開槍的報告都沒審核,為何急切地進行表彰?


我覺得官方和各類五們經常都是這樣的理念, 那就是政府對人民採取強硬態度是值得鼓勵的. 這些刁民, 不鐵腕管管, 就要上船開會造反了.

此事調查程序都沒走就急著表揚,基本上就是這種執政理念的體現。


很多少說徐是「襲警」,還言之鑿鑿說美帝警察早突突了!

但據我了解: 如果美帝警察被人掌摑,在明知對方沒有致命性武器的情況下開槍致死,該警察會被控「一級謀殺」。

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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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所謂「身懷利器,殺心自起!」,警察究竟有沒有起殺心?是否屬於防衛挑唆?我們可以在文章中慢慢理性探討,但在執法過程中的「違法行為」是已經確定無疑的!

好吧,很多知友質疑我在闡述警察違法性時候沒有引用相關法條作為「大前提」,對此我將內容重新進行整理,希望大家能認清:

當警察的違法性行為得到官方認可時,沒有一個公民將是安全的。

先補充「神奇的臂章」(圖),有知友說是「鏡像」,但也有知友說不是,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公布全部視頻,質疑聲自然能不攻自破了,而在此之前,沒有「臂章」之類的「倒逼」,一切都不可能實現。

此文將從警察執法的合法性與合理性兩個維度著手思考。

槍擊事件,中國之殤。

五月十四日上午官方終於在民意的號召之下公開了部分視頻,這種對民意的尊重行為非常值得我們點贊,也是政府爭取公信力的進一步動作。

然而對此我們仍然不能忽視該視頻之後的一些疑問,對於這些疑問的回應更應該是官方下一步應該做的行為。對此我僅做以下思考希望可以拋磚引玉。

1.關於警察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質疑。

(1),行政行為的違法

第一,警具使用程序的違法。

公安部為了規範現場執法程序,專門制定了《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現場制止違法犯罪行為操作規程》並在隨後的《公安機關執法細則(2011年修訂版)》中將上述規程吸納,明確該規程自動適用「違反細則規定的責任」條款,而使前述規程成為了強制性規範。

請看清楚了,上述警察執法規範屬於強制性規範喲。

上述規程將現場制止違法犯罪行為的處置手段,由輕至重依次表述為:口頭制止、徒手制止、使用警械制止、使用武器制止,並明確任何一個較輕的處置手段奏效後無需適用後一處置手段。

正如視頻中顯示的一般,徐純合違法阻止乘客進站的行為已經涉嫌違法,民警到場後先是採取了口頭警告措施,然而徐純合併未停止違法行為。按照前述規程,民警李樂斌採取了徒手制止措施,並成功的控制了徐純合的雙手。

此時按照公安部操作規程第21條的規定:當違法犯罪行為人停止實施違法犯罪行為時,公安民警應當立即停止可能造成人身傷害的徒手制止動作,並依法使用手銬、警繩等約束性警械。

問題可能就出在這裡。當徐純合雙手被控制後,客觀上已經無法實施違法行為,且違法人有進一步違法的跡象時,此時並未對違法人使用諸如手銬等約束性警械。

此為警察程序性違法之一。

第二,行政執法人數的不合法。

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公安民警現場執法處置規範》,處警民警應為兩人以上,相互監督、互相支援。

而本案調查結論和相關視頻顯示,處警民警僅有李樂斌一人。是否有其他民警到場支援,並未見諸調查結論。

試想本案如果有兩名或多名民警執法,會是這個結果嗎?肯定不會。兩名民警完全可以制服他,將其約束,帶回審訊。出現擾亂社會秩序的情況下,應當迅速調集警力,達到足以制服的人數,但不能少於二人。一有利於制服犯罪;二保護民警。必要的時候通知武警等力量參與維護治安活動。

據多次去過慶安火車站的記者透露,車站派出所離候車室僅不到100米,辦公有兩層樓,門口有數輛警車。當值民警李樂斌在控制當事人徐純合過程,為什麼沒有其他警員配合?

即使時間倉促,先期一個人到,他完全有時間通過對講機呼叫增援,而且,3、400平方米的候車大廳里,還有數位安檢員,保安,以及其他車站公職人員。從現有視頻看。李樂斌完全是在「單挑」醉漢徐純合。屬於明顯的行政程序違法。

第三,違法使用槍支(第一次拔槍)。

視頻顯示為此時在已經控制住徐純合雙手之後,民警鬆開了徐的雙手後,進而在對徐的口頭警告中,徐越來越激動,而此時民警出現了拔槍動作。

隨後的悲劇因此而發生,徐越來越瘋狂,並最終在民警的槍聲中倒地。

值得一提的是,《使用武器與警械條例》規定:警察判明有兇殺、劫持人質等暴力行為,或者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礙警察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暴力襲擊警察等情形,並且危及人民生命安全的暴力犯罪行為,經警告無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同時該法還規定: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應當以制止違法犯罪行為,盡量減少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為原則。

要知道在這一次拔槍過程中,徐是在被制服的情況下,沒有攻擊力,僅僅是言語挑釁,退一萬步講 即使他真如警察所說「手中有動作」(尚需視頻作證),也不能構成警察拔槍的理由(當時沒有襲警也沒有暴力危險)。

警察違法拔槍恐嚇公民,是此案的關鍵。

(2),是否涉嫌防衛挑唆,故意殺人?

正所謂:「身懷利器,殺心自起!」

警察究竟為什麼要拔槍?為什麼在長達二十分鐘時間裡故意違法不讓同事過來幫忙?

是否警察拔槍是為了故意激怒死者呢?長時間單純惡鬥醉漢是否就是為了有機會殺死徐純合呢?

如果是,就構成了防衛挑唆,即是有預謀的故意殺人。而縱觀整個案件過程,這種可能性還是很大的。

我個人認為,該事件本來是一個行政拘留15天的小案,正是警察不適當 的拔槍行為導致了事態的不可控制。當然這種不可控制也許是有預謀的,但我們沒有證據,不過這並不影響我們的合理懷疑。

當然這只是謀殺懷疑的佐證之一。

第二個故意殺人的懷疑是來源於視頻中警察開槍的過程。

一些有警察經歷的朋友說,正常的開槍動作分解是:1.槍平素子彈是在彈夾里沒有上膛,2.上膛後打開保險,3.舉槍瞄準,4,扣動扳機。

縱觀整個視頻中的警察開槍動作,如果沒有前述動作,就證明他在回警務室拿警棍時已經將子彈上膛,再挑撥徐奪棍,事先已經有了殺機。

在知友中也有朋友認為警察是故意將手中警棍讓徐奪走,從而為殺人製造理由。

當然以上僅是推斷,但如果官方公布整個視頻,自然能澄清這些「不合理的懷疑」。

(3),合法性質疑之:擊斃徐純合的理由:搶槍行為。

我們注意到在慶安警方回應媒體與社會質疑時,第一時間公布的「真相」中有一個非常關鍵的證據,即:

徐純合試圖搶劫槍支,對公正安全可能造成極大危害,在這種情況下,警察在警告無效的情況下,開槍擊斃徐純合。

在慶安官方的話語中,搶槍行為是導致警察擊斃死者的第一關鍵要素原因。

但有意思的是在央視公布的視頻中,徐純合併沒有搶槍行為,如此一來官方的擊斃理由便不再存在.。那麼請澄清:

第一,在沒有搶槍的情況下,擊斃徐純合是否仍然構成合法?

第二,為何慶安警方在第一時間向社會公布徐有搶槍行為?在做這個虛假陳述的目的何在?

第三,對於編造虛假理由 ,惡意引導社會輿論的行為,是否應該問責?

2.槍擊案的合理性質疑

(1),開槍的必要性質疑。

拋開上述兩大關鍵點先不談,我們注意到在視頻中徐純合的確行使了暴力,並且暴力是以急迫的方式行使的,對警察與公眾的確帶來了一定程度上 安全威脅。但於此同時我們也注意到:

第一,徐的暴力行為並不足以威脅到警察的生命安全。

首先,徐本人並沒有可以致人死亡的兇器,例如刀具或其他危險物品。

即徐在事實上並不能殺死警察,並不足以對公眾帶來巨大安全威脅。

第二,徐搶奪警棍屬於一般性的擊打武器,並不能像刀具槍支那樣具有瞬間致人死亡的能力。

即即使徐搶奪到了警棍並對警察予以打擊,並不足以危及到警察的生命安全。

請注意,警棍從一開始就不是作為殺人武器使用的,他的功能僅限於制服對手,況且警察本人尚具有完全的反抗能力,說徐奪了警棍就能致死警察,明顯是偏見與刻意誤導。

第三,警察擁有遠高於死者的攻擊能力,完全能在體力與攻擊力上壓倒死者,並成功制服他。

根據媒體報道,徐患 有嚴重疾病,並身體素質低下,個子矮小,而警察則擁有完整的攻擊力訓練,並在事實上擁有遠高於死者的你可能素質。(請參考財新等媒體報道,並結合警察的訓練格鬥等資料)

於是我們很明顯可以得出結論,徐的攻擊行為並不能危及到警察的生命安全,警察完全有能力在不使用槍支的情況下制服死者,避免悲劇的發生。

(2),視頻選擇性剪輯的質疑。

對於官方公開視頻的行為我們當然予以點贊。但美中不足的是其完整性與角度取捨的問題。

視頻很明顯被精心裁剪了,以至於十幾分鐘的過程被濃縮成了不到兩分鐘。

這當然使得視頻中的很多信息被忽略掉了,而這些被忽略的信息卻又對整個案例事實起到關鍵的證明作用。

所以完整的視頻對於政府取得公信力極為重要,對此我們仍然呼籲官方儘快公布。

一個最簡單的例子是,在央視的主持人口中,一直在說嫌疑人在打警察,但是一句沒有提到警察同樣在擊打嫌疑人。

我們的確注意到央視的畫面中死者在不斷的打警察,但有意思的是在另一個民間拍攝的視頻中,警察卻在不斷的打死者。

央視有選擇性的播放畫面,使人們對嫌疑人的暴民形象深入人心,其目的是什麼呢?

其次關於視頻角度的問題,這即涉及到爭議不。最大 的砸女兒向民警的事實認定問題。

在官方公布的視頻中,徐抱起了自己的女兒,舉過頭頂,好像是在砸向警察。

而在另一段民間的採訪錄音中目擊者卻稱:「死者抱起自己的女兒,將其扔到了一邊。」

請注意是「扔到了一邊」,而不是「砸向民警」。

目擊者在採訪中還確定了自己的看到的,是拋到了一邊,可能是怕女兒在爭鬥中受傷。

為什麼目擊者看到的和我們在視頻中看到的是不一樣的?我想這很可能是角度不同,看到的東西就會有偏離。

我們注意到現場有五個不同的攝像頭,但公布的視頻卻非常蹊蹺的是從警務室正對著警察的方向拍攝的。

即從警察方向斜視整個拋女兒過程。

如果我們換個角度,站在警察與死者衝突中間的角度來拍攝整個拋女兒過程,恐怕很有可能得出完全不同的結論。

此外視頻顯示警察在整個事件處理過程中處於激憤的狀態,很可能是自己無法控制情緒的環境下一步步將事態激化。

再次,開槍關鍵時刻被停頓刪除。

綜合媒體信息我們不難發現,五個攝像頭完全可以記錄所有的案件過程,在開槍的過程中,警察有沒有警告,他們之間說了什麼*?

這些視頻中應該都有完整的記錄。

要解釋上述幾個迷團,顯然官方必須公布完整的不經刪減的全部五個視頻,否則民意想必不會答應。

3.關於徐純合堵站口的原因到底是什麼?

從官方今天的報道內容來看,不可謂 用心,但用心之餘卻遺漏了一個關鍵的事前原因報道,即:

徐純合為什麼在買完票之後要堵住站口,阻止旅客進站?

在此前的媒體報道中 有說徐是被劫訪的,也有其他說法。

我想央視很有可能是工作太忙了,忘記了將這一關鍵事實寫入報道中去,否則他就是故意選擇性報道試圖引導輿論。

我相信偉大的央視不會有後者那樣無恥的行為的。那麼就請你補充好報道行不行呢?

4.關於是否應該到此為止的問題。

結合媒體的相關報道,很明顯央視是想就此事件定性,並告訴民眾,此事應該到此為止了。

到此為止?在不公布原始視頻與事實的情況下,我想民眾們恐怕真的很難答應。

正所謂,事實勝於雄辯。將重大公共事件的事實完整的呈現給社會是政府公信力的體現,也是依法治國應有之要義。

沒有人試圖為徐純合的暴力行為開脫,徐的行為受到制裁是理所應當的。同時我們也應該注意到:

「利用徐本人不太好的私德來粉飾此次事件的問題,是央視的一大發明。」

但在涉及到公民生命安全這一重大議題中,任何一個有責任心的愛國公民都有權力向政府提逆風質疑,質疑其流程,質疑其事實,

請記住,這絕非公民要刻意與政府為敵,這恰恰是公民與政府協作治理社會的經典表現。

而在現代化的國家治理體系這一宏大命題與工程上,某些政府機關天然的將民眾與政府對立起來,才是改革與法治的敵人,才是真正的「砸鍋黨」

這種思維如果不改變,借用鄧小平的一句話:他們就應該下台。

最後,我認為,官方不能輕易就將一個人認作罪犯。徐純合之死是不該發生的。現在既然已經發生了,作為警方或者官方,首先應當從中吸取教訓。現在將民警開槍打死徐純合說是是完全正當的,責任全是徐純合,難以服眾。此例一開,那今後不知道有多少人死於槍下。

…以下是原始答案…………………………………

警察的做法至少是值得質疑的。目前看來輿論有反轉的跡象(媒體開始公開討論此事)。筆者的看法是當前應該關注的是在

「槍聲之後,要如何留住人心」?

前幾天因為轉發了槍擊事件的新聞而qq被突擊下線,沒有任何正當理由。於是我覺得很有必要就此事說一說。

槍擊事件目前看來應該是政府危機公關的一個巨大敗筆,

現在部分視頻已經出來了,但也可能是民間的選擇性播放,

但無疑這種選擇性的播放定會倒逼政府公開全部視頻,但這種公開從公眾傳播角度來看,已經失敗了。

我檔對於類似的重大衝突事件的傳統做法是「掩蓋,掩蓋,再掩蓋」,在槍擊事件中,無疑表現的無比明顯。

在事實真相尚未查清之前,就衝動性的定義官方行為的正當性,並對民警以肯定表彰,這種行為無異於將政府與民警捆綁在一起:

大家要死一起死!此等行為是多麼的無知

甚至在民間一片質疑聲中,仍然決策緩慢,遲遲不肯公開視頻,用不斷闢謠與官方話語來企圖壓制輿論。甚至不惜為此全網大清理。

這不是公然與全國輿論對抗是什麼?

其實民眾要求調查公布錄相與真相的要求並不過分。

試想一下,如果政府在第一時間回應輿論,而不是第一時間肯定警方行為,宣布對此案進行調查,及早公布錄像,並根據事實做出相關處理,不進行禁網。……

想必官方不會處在現在如此被動的地步。

君不見美國黑人槍擊案發生後,美國人民全城暴動攻擊政府嗎?相比之下我華夏人民是何等的善良聽話呀!

其實政府更應該看到槍擊案例的正面效用。

例如通過此案的調查是否可以促進相關槍支的管理,對用槍的法律做更進一步的程序性規定,這難道不是依法治國的一大進步嗎?

是,在當前環境中中國的確面臨諸如昆明事件一樣的暴恐危機的威脅,民警持槍對於保護公眾安全十分必要。但是我們也需要更進一步的細化規則,難道不是嗎?

很多官方輿論將警察的持槍權與開槍權與美國聯繫在一起,在此我想提醒兩點:

1.美國警察持槍權與開槍權的建立,除了和中國政府一樣面臨恐怖威脅的理由之外,還多了一條:

即美國公民全民持槍!

無疑這將美國警察的危險頓時上升到中國警察的百倍以上了。

注意,中國公民沒有持槍權。

那麼在這種情況下,中國警察以美國的開槍標準來擊殺自己的同胞是否就顯得沒有正當性了呢?

我想,至少是缺少很大的正當性。

2.而更為嚴重的是中國警察比美國警察有更寬泛的開槍自由裁量權。

這種開槍的自由裁量權是極其可怕的,即意味著警察可以在任何自己認為必要的危險情況下,開槍擊殺同胞!且不被問責。

而在美國警察的開槍是有嚴格標準的,在什麼情況下,如何判斷,是擊傷還是擊斃?都有著嚴格的程序性規定,並且有事後的聽證制度。

反觀中國,則完全沒有,任由警察臨時判斷。

以黑龍江案為例,在現場警察雄偉高大,死者弱小體弱,且據媒體報道,該死者患有多項嚴重疾病。

那麼在這種情況下,雄偉高大的警察何以被一個體弱多病的上訪者逼到非得使用槍支才能制服的地步?

如果真是這樣,我只能說中國的警察無能到了極致了。

當然這個案子也證明,封殺輿論最終只能自食其果,希望有關部門認真思考:

在自媒體時代,如何在輿論中贏得正義性,否則民心一失,後果不堪設想。


為啥表彰。因為維穩成功

樓上有的回答很詳細了 目前這制度造成的

1官只對上不對下負責。

2穩定壓倒一切

特別是2造成了現在的一切,這個思路確實要變了,這條絕對是萬惡之首。聽起來冠冕堂皇,有人說刁民太多,刁民還不是被這句話給培養的。自從第一個開始鬧了後條件都被滿足後,這個口子算被撕開了。

我身邊體制內基層的,誰都能看到問題,誰都埋怨自己領導怎麼這麼辦事,但是沒辦法,領導只考慮自己帽子。這問題無解。等爆發吧


外人只會瞎猜,~~稍有在體制內工作經驗的人都會看出,此舉在於打消涉事警察和當地警察的疑慮。體制內非常講究一個定性,這就在於領導的拍板,出事了下面人都在觀望,領導到底是傾向於開槍還是不開槍,基調先定好,看你是錯中有理還是對中有錯。

只要領導定了,你怎麼說都沒用。這次事件其實警察開槍還算比較合理,大的基調基本可以定了,是對中有錯,處置得當但是細節上處理的不夠好。。好了,先嘉獎了把大基調定好,這樣底下警察一看,明白了,遇到這種事可以這麼處置,咱們進一步研究下怎麼處置的更漂亮。

反之,如果定性是開槍不對,但是情有可原,就是錯中有對,那麼就肯定先給個處分定調。底下人一看,好了,下次遇到犯罪分子怎麼都不能開槍了,怎麼都可以,就是不能開槍,開槍就完了。。。。

最後說一句,一個副縣長這麼小的官不太可能拍板,副處級幹部太低了,肯定是更高級別,起碼得地市以上的領導定性。


國無救。


什麼玩意兒,要不表彰一下以後基層沒人敢幹活了,有人在外面鬧事?假裝沒看見沒聽見。你想想那個小警察,本來好端端的,突然天天就是沒完沒了的調查、說明、寫材料,沒準還被暫時控制起來不讓回家,還提心弔膽盼望上面公正處理千萬別被輿論綁架。就算這次是有表彰,估計下次再遇上這種事肯定也是能躲就躲。天天按時上下班按月領工資不好么


失民心,不應該。


我覺得縣裡看錶彰大會是想把這件事做實定性,開個表彰會都這麼急匆匆,只能呵呵了。還好公安部要介入調查了。


我感覺是定性以及對於警察的一種鼓勵或者說認可吧,不然等你下次被綁架快要被殺掉的時候再估計警察開槍可能就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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