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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強迫B把C殺了,該如何判定?


謝邀。

這種案件真實發生過。

為敲詐錢財,河南平頂山市一個犯罪團伙強迫一名被劫持的檢察院工作人員強暴另一名被劫持的女子,並脅迫其用繩子勒該女子,拍照後試圖勒索該男子。負責偵辦此案的該市新華區公安分局刑偵大隊長李廷山21日稱,女子最後死亡,該團伙8人已被捕,檢方已提起公訴。

  檢察官強暴殺人

  女死者父親王更有21日介紹說,2008年10月的一天,25歲的女兒王科嘉在街上行走時,數名犯罪分子強行將其拉進一輛麵包車,隨後將其關在平頂山某小區的一出租房內。

  經警方偵查,系石書偉等8人犯罪集團為勒索錢財,先行綁架新華區檢察院工作人員夏某,後又綁架與夏某素昧平生的王科嘉。王更有稱,經家屬多次交涉,偵辦警官透露的情況令人震驚:同為受害人的夏某在被綁架過程中參與了強暴、殺人。

  李廷山稱,2008年10月14日,警方接到夏某報案,稱其被人劫持,在蒙眼情況下,他被迫強姦了一名女子,還被迫用繩索勒該女子。

  李廷山表示,經過偵查和雙方的口供,基本證實整個過程夏某都是被蒙著眼的,強暴時也是有人按著他進行的。勒王某脖子時,夏某的脖子也被繩子套著,後面有兩個人勒他。犯罪分子稱,如果他不勒王,就要勒死他。由於夏當時眼睛被蒙,不知道王是否死亡,認為當時可能把王勒暈了。

  警方未查辦檢察官

  2008年11月8日,在一個廢棄礦井內,警方發現了王科嘉的屍體。

  犯罪分子交代,為達到勒索夏某1000萬元的目的,他們威脅夏與王發生性關係,又威脅其用繩索勒住王的頸部,整個過程被拍成照片作為勒索的手段。

  王更有稱,夏某至今未被列為犯罪嫌疑人進行查處。新華公安分局刑偵大隊副大隊長董正躍也證實,警方沒有對夏某採取任何措施。

  「夏某也是受害人。」李廷山稱,夏某剛參加工作一年,年紀也比較小,因受到驚嚇,至今未上班,目前仍在接受心理治療。

2009-08-02文濤拍案 檢察官被逼強姦殺人案-20090802文濤拍案

一、@王俊的觀點:B構成脅從犯,在強迫程度不深的情況下是成立的。我國刑法第28條的規定,「對於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在刑事犯罪中,主觀要件的分析是罪與非罪重要的標準,辯認並能控制自已行為是最基本的兩個要素,脅從犯在犯罪中,雖然受到脅迫,但其主觀上還有一定程度的選擇,他的身份還是犯罪分子一方成員,他並無面臨實際具體的或達到危及生命的威脅,屬於能辯認自已行為,也能一定程度控制自已行為的狀況,所以法律仍對脅從犯追究刑事責任。但在檢察官殺人案中,夏某徹底失去人身自由,生命出於直接威脅之下。此時他在該案中可以被視作犯罪分子的工具,其並無自主意識,並無選擇的餘地,屬不能控制自已行為的狀況,此時其構不成脅從犯。

二、@寒曉羽的觀點:B構成緊急避險,是不成立的。我國法律對緊急避險的規定是: 「為保護法益免遭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犧牲一個較小的法益來保護另一個較大的法益(淺白的說,要有賺),屬緊急避險,不負刑事責任」。夏某以犧牲別人的生命來保全自己的生命,因為生命無價,也無法比較貴賤,故很明顯沒有賺。同時,緊急避險中的條件之一是不得已犧牲一個較小的法益來保護另一個較大的法益,是避險方主動選擇的結果,有目的積極實施的。在該案中,夏某被逼強姦殺人,表面看他是以犧牲他人生命來保全自已生命,但實際上他犧牲他人生命並不能保全自已生命,其生命安全還是在犯罪分子的掌控之下,生命危險還沒有解除,不是說他被逼強姦後就能獲得自由了。他的被逼強姦行為並不是自已能自主選擇的,也不是其主動選擇的,更不是他積極追求的結果。故其實施的強姦行為也不是避險行為。

三、@哭泣的黑格爾的觀點:期待可能性理論,在強迫程度如夏某案時是成立的(一般程度的強迫不成立)。

期待可能性理論最著名的例子是:卡爾尼底斯之板。

「一個海船遇難了,船員紛紛跳下海。一個人在海面上發現了一個木板,於是便抱住了它,這塊木板就是可以獲得生存希望的卡爾尼底斯之板。這時另一個船員也漂到了這裡,他希望這個人能救救他,但是,一塊的卡爾尼底斯之板只能救一個人,於是最先得到這塊木板的人為了自己活命把那名海員推開了,失去了支撐的海員就這樣淹死在了海里。」

這個故事中海員便失去了刑法的可罰性

如果一個人是由於無法抗拒的恐懼而被迫做出違法的事情;或者如果一個人缺乏食物或者其他生活必需品,除非犯法沒有任何其他辦法保全自己,就像在大饑荒中無法用錢購買或者施捨得到食物時行劫或者偷竊一樣,那麼,該人可以完全獲得恕宥,因為任何法律都不能約束一個人放棄自我保全。(註:參見〔英〕霍布斯:《利維坦》,黎思復等譯,商務印書館1985年版,第234—235頁。)

法律應當考慮行為人本身的情況,不向被告人提出過高的要求,以保持處罰結論的實質合理,不給其附加多餘的義務。也許夏某的表現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對檢察人員的要求,也達不到公眾對檢察人員面對違法犯罪行為的道德期望值,但夏某保存自己生命的行為,在刑法上不應當受到負面評價。


題主問的是如何判決,那不妨從控辯雙方的不同角度分別進行討論。

A強迫B去殺C,A認定為故意殺人罪既遂無疑。(由於題主沒有給出其他詳細的案情信息。)

此時,控方(檢察院)傾向於認定A為主犯,B為脅從犯。

《刑法》第二十八條【脅從犯】 :對於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而辯方(刑辯律師)可以從B的行為缺乏「期待可能性」的角度進行辯護,因為可能B不殺C,B的自身或者家人的生命安全得不到保障。

期待可能性:是指從行為時的具體情況看,可以期待行為人不為違法行為,而實施適法行為的情形。

法諺有云:法律不強人所難。

此時,B不需要負刑事責任。

以上。


那要看B的主體特性,如果B為14歲以上(該罪為殺人犯罪,屬14歲至16歲應負刑事責任年齡)且精神狀態正常。則A為 殺人犯罪共同犯罪的主犯,B為脅從犯。如果B為14歲以下或者精神狀態屬於不負刑事責任。則A屬於間接正犯。B則不負刑事法律責任。


取決於你強迫的具體情節


看怎麼強迫法

如果拿刀 槍抵住B或B的親友 (生命威脅或暴力威脅) 則A算間接正犯 故意殺人罪 B無需承擔刑事責任

如果是以B隱私、財產(不殺XX我就公布你的裸照/我就殺了你的寵物狗)之類要挾 由於這個要挾太輕 AB構成共同犯罪 B作為脅從犯 A是煮飯

然而 脅從犯本身就是可以從寬的 殺人之後如果主動自首 又是一個從寬情節 實際上最後判決就不會多重了 很可能是拘役或者短期有期徒刑(不會超過3年)並且很可能可以爭取緩刑 乖一點就不會被真的執行收監

唯一的問題是 你如何證明你是被脅迫的

如果是犯罪分子只有一個 你受脅迫把人切了 他咬死不坦白 只憑你一面之詞 又沒別人看到你被抓走或者反抗的過程 沒有物證 怎麼證明你受脅迫

這個問題我不會 坐等樓下高人補充


A主犯,B脅從,故意殺人共同犯罪


你如果不肯殺了這個小女孩,我就把你養的哈士奇剃成光頭!


知道錯了,自行扇臉,上電腦改,希望各位大神能閑來無事看看我這個自學了半拉的半吊子怎麼樣了。帶著乾貨抽腫我的臉就更好了——2015.5.6

非法學專業,自學了半拉的土八路

從法理上講,B的行為屬於緊急避險,不受承擔刑事責任(民事責任跑不了)。

A的行為屬於故意殺人罪的一種,在脅迫他人殺人所用的手段也會作為從重處罰的依據甚至數罪併罰

C嘛……可憐的被害人,逝者安息

但是緊急避險原則的前提條件:

(以下這段話是按照自己的理解胡謅的,望法學專業人士不吝賜教,帶著乾貨來抽腫我的臉,「請鞭笞我吧公瑾!」)

自己或他人的生命安全受到威脅,為降低或轉移損失而做出的決斷

比如逼你搶銀行,不然殺了你女朋友,你去了,這叫緊急避險

如果逼迫條件是殺了你家寵物金魚……這個

你還是去另一個世界陪你的金魚吧

但是事實上在實際生活中,你無法證明,在脅迫下殺人(或者做出其他違法行為)是唯一的,或者說是最小損失的選擇

刑事責任一般免不了,民事賠償更是沒跑,但是這個可以作為大幅度減輕刑期的依據

看律師發揮咯

記得在哪裡看了一個文章說有三個女孩被拐賣,拐賣者強迫兩個殺死另一個,兩名女孩無奈照做了,事後逃出生天去派出所自首

最後的結果好像是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還是免予處罰忘了……應該是前者吧


我想問問如果a讓b殺c,還說如果你不殺,我就殺了你和c,你殺了我就放你走,這種情況怎麼辦


A故意殺人,B得看強迫程度才能定什麼罪


得看脅迫程度。

足以威脅生命的話,我個人認為可以以期待可能性去分析。

緊急避險應該也是可以的。張明楷教授的 刑法的私塾 里有這樣的案例,裡面提到的就是緊急避險。雖然對此我也有「保護和侵犯的法益一樣大」的疑問。

從間接正犯角度也是可以去考慮的,這樣所要負的責任也很小。

如果只是一般的脅迫,雖然也是脅從犯,責任就不會像以上三種情況小了。

以上都是理論。實踐上不知會怎麼樣。


如果是以威脅生命為代價的話就無罪,建議了解下期待可能性。。。


對於有責任能力的人,即使拿槍指著,都不一定能被判定是「強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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