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近似商標及認定為近似商標的原則

什麼是近似商標

  近似商標是指兩商標相比較,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或者圖形的構圖及顏色,或者文字與圖形的整體結構相似,易使消費者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就文字商標而言,一般需要結合音、形、義三個方面來考察。圖形商標則主要以外觀為準。一般說來,商標的音、形、義有一項近似即可判定兩商標近似,但還需結合使用,以市場實際賦予三者的權重具體分析。

認定近似商標的原則

  (1) 一般購買人施以普通注意能夠分辨的原則。

  購買人在市場上購買自己所需要的某種牌號的商品時,總是以他對某種商標的記憶或這種商標在他頭腦中留下的印象為依據的,而這種記憶和印象是不精確的,或者說是模糊的,購買人通常記住的僅僅是商標的某些特徵。如果兩個商標具有相同特徵而使普通購買人在施以普通注意力的情況下不能分辨,即為相似商標。例如家庭日用品的各種商標是否相似,應以家庭主歸在購買商品時,施以普通注意力能否分辨為標準。法國判例就以此為認定商標相似的標準。所謂一般購買人應是最終消費者,不應包括中間商和具有特別嗜好的鑒賞家,因為後者具有專門經驗,而且在購買時會對商標給予特別的注意,一般不會因商標相似而發生混淆。美國、加拿大,德 國、比利時、義大利、瑞士等國也都採用此原則。

  (2) 總體觀察及比較主要部分的原則。

  兩商標是否構成相似,應就商標的總體加以觀察,這一原則為多數國家所採用。

  在法國這一原則適用了各類商品,包括文字商標、圖形商標及其聯合商標,例如MONORPIX與MENUPRIX、THERMOR與THERMAX均被認定是近似的。

  德國對商標相似的判斷也採用總體觀察原則,但在判例上將商標效力分成強者與弱者,凡文字商標較短,消費者易於記憶與辨認,對其相似與否進行總體觀察時採用較寬的認定標準:反之如商標是由兩個以上文字構成,則除總體觀察外,還要就各個文字分別觀察。對於觀念商標(包括智慧性商標),德國法院也對其中觀念近似的加以禁止,如對均附有兩個咖啡壺圖案的「你和我」(Du und lch)與「他和她」(Er & Sie)兩商標,就作了如是的處理。

  比利時對於觀念近似的商標也不予允許,例如對「東京珍珠」(Perle du Tokyo)與「日本珍珠」(Perle du Japan),即視為觀念近似。

  日本在案例上也是從總體上加以觀察,例如對標章全部用大寫子母的商標aCONTINENTAL」與標章文字相同但只有開頭字母為大寫其餘均為小寫的商標「Continental」,視為近似。

  (3) 隔離觀察原則

  辨別商標是否相似,並非將兩個商標放在一起仔細加以對比,而是隔離觀察。隔離觀察使商標的標記的某一部分表示的意義變強,而使其餘部分成為強烈意義的一種附加。在這種情況下,一般購買人容易誤認。特別是當商標的一部分與其餘部分沒有密切聯繫時,經常運用進行隔離觀察以判斷商標相似是否存在。

  (4) 註冊商標知名度原則

  一些知名度較高的商標或馳名商標,由於在相關公眾中享有較高的認知度,其指示商品或服務產源的功能更為強烈。這類商標即使增加構成要素,因其中知名度較高的部分有強烈的指示產源的作用,難以改變相關公眾對其產源的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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