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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湃新聞,老老實實起個標題,真的那麼難嗎?

文|庄志明律師

昨天,我看到澎湃新聞標題為《廣西平南留守女童遭宿管老師長期性侵:最小的只有六七歲》的新聞:

認真詳細看這新聞,便知這其實是一起猥褻女童案,犯罪人最終被判處了四年徒刑。可網友普遍沒這耐心細讀的,紛紛開始譴責法律,譴責法官了:「4年?!我國這法律!真是一言難盡!」「性侵9名幼女,才判刑四年。這樣的法律是助紂為虐!」「熔爐?真的希望國家加強強姦幼女的法律」……

大家看出來了嗎?實際上部分網民已經把這起案件看成強姦幼女了,他們把標題中的性侵理解成了強姦。很顯然,澎湃新聞標題中的「長期性侵」幾個字吸引了讀者,讀者聚焦到性侵二字,整個節奏亂了。於是乎,這帖子很快就幾萬的評論、幾百萬的閱讀量,標題算是「成功」了,要不要給小編記個二等功?

假如別的媒體做這樣的新聞標題,俺就睜一隻眼閉一隻眼算了,可看到濃眉大眼的澎湃新聞這樣做,我覺得有必要嘮叨嘮叨了。我向來不憚以最壞的惡意揣測澎湃新聞的,我認為此番措辭僅是小編對法律術語的把握不準確吧。

「性侵」這詞究竟啥意思?

性侵併不是一個專門的法律術語,照字面解釋,性侵就是對受害人性方面的侵犯行為,性侵也可說成性侵害。

2013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頒布的《關於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第1條規定:「本意見所稱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包括刑法第236條、第237條、第358條、第359條、第360條第二款規定的針對未成年人實施的強姦罪,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猥褻兒童罪,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引誘幼女賣淫罪,嫖宿幼女罪等。」(備註:2015年頒布的《刑法修正案九》已經廢除了嫖宿幼女罪,該罪併入強姦罪,並以強姦罪從重處罰。)

從上述司法解釋規定看,性侵(害)犯罪的範圍包括了強姦罪、猥褻兒童罪等。準確地說,強姦屬於性侵案件,但性侵未必就是強姦。澎湃新聞里的這起案件,法院已定性是猥褻兒童罪,澎湃新聞在標題里卻說成性侵,長期性侵,啥意思?業務不精?還是其他?含糊其辭為哪般?

網民未必對法律術語都很明白的,大多數網民習慣性的把性侵當成強姦,比如這名網友,在我已指出該性侵非強姦的情況下,還追問「性侵不是強姦?」顯然她一直就以為性侵就是強姦的。

猥褻兒童罪的定罪處罰

強姦9名女童,就判4年?網民憤憤不平的心情可以理解,若是我把性侵也理解為強姦,也會出離憤怒的。但這起「性侵」其實就是猥褻,明明白白的猥褻兒童罪。既然定性是猥褻兒童罪,當然就以猥褻兒童罪處罰了。我們對照關於猥褻兒童的相關法律規定看看,量刑到底咋樣?難道真的枉法裁判了?

首先看猥褻兒童罪的定義,猥褻兒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滿足性慾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對兒童實施的淫穢行為。很顯然猥褻和強姦是兩個概念,猥褻相較強姦的危害為輕。

再看《刑法》對猥褻兒童罪的量刑規定,《刑法》規定: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婦女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本新聞中的猥褻非聚眾或公共場所當眾犯罪,所以其法定刑在5年以下,頂格就是5年。本案中被告人譚某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判決完全符合法律規定,量刑合理。

所以說,新聞標題把節奏徹底帶亂了,評論就盡胡言亂語了。標題完全可以註明猥褻兒童,非要故意編排成「性侵」,這樣做,好玩?好玩?還是好玩?

其實理性的民意從來沒有缺席,下面這位網民就因為標題亂象問題專門向總理提建議。

而《互聯網新聞信息標題規範管理規定(暫行)》明確規定,要堅持真實性、客觀性原則,按照題文一致、客觀準確、重點突出的基本規範,編輯製作新聞信息稿件的標題。   互聯網新聞信息稿件標題的發布應當經過嚴格的審核校對程序,確保標題不得出現以下情況: 1、歪曲原意、斷章取義、以偏概全; 2、偷換概念、虛假誇大、無中生有; 3、低俗、媚俗、暴力、血腥、色情; 4、嘩眾取寵、攻擊、侮辱、玩噱頭式的語言; 5、法律法規明確禁止的和明顯違反社會公序良俗的其他內容。

澎湃新聞,讓我們一起把上述規定再認認真真、原原本本學習吧!!跟著我念三遍:題文一致、客觀準確;題文一致、客觀準確;題文一致、客觀準確。

澎湃新聞,普法好辛苦,給俺打個賞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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