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楊坤新歌被指抄襲的一些粗鄙之見

希望法律專業、音樂專業的朋友們多指正。

首先編曲欄不註明編曲靈感來源而只標註該曲目的實際編曲者是業內常態。參見陳百強的《一生何求》編曲人是蘇德華,而非被絲毫不改地「抄襲」的原版編曲陳志遠;方大同的 Wonderful Night 編曲人也並未註明照搬的原版編曲。當然除非,大家認為在買了原曲作詞作曲版權之後,也「自動」獲取了編曲版權。但其實這個邏輯也側面說明了編曲沒有獨立版權。因此這首歌在編曲上不註明 David Bowie 沒有問題。

其次在旋律上,這首歌並沒有對於 Heros 的長段相似,僅有捕風捉影的幾個片段和部分和弦走向的相似。比如開頭的「胸膛」和 And I 的極短旋律片段。帶有記憶點的幾個音符相似,在我看來是致敬一首作品的核心吧?而和弦走向相似則更加常見了,起碼《江南》《獅子座》《青春修鍊手冊》這些大紅歌的和弦套路都大同小異。另外和聲的 I remember 在我看來屬於編曲的一部分,不屬於作曲範圍。且在音樂上不是你貢獻了幾個音符就可以被署名的,這首歌中 Heros 的主旋律絕對不佔到需要被署名的比重。相比之下,《該是時候》對於《紅豆》在歌詞和旋律上的借鑒,才更應該被討論作曲署名權的問題。因此我認為這首歌是比較合格的重新創作。

在未經他人允許的情況下,擅自署別人的名是違法的。否則我出一首歌寫上樑歡作曲,梁歡老師也不同意啊。所以編曲,首先買不到版權,因為根本就沒有版權上哪兒買去,所以署不了;作曲,不構成侵權,更不需要買版權,也署不了名,再說了,作曲署名就叫翻唱和改編了。

另外,抄襲的一個重要判定依據是,作者聲稱他人的作品是屬於自己的。但在這首歌的介紹中,對於 Heros 的致敬字樣是第一時間標明的。即,這首歌曲的創作者並沒有試圖將創作靈感據為己有的想法。

音樂上的致敬在我的理解中,是使用原曲中的一小段具有特徵的元素,重新創作一首立意不同的作品,並第一時間聲明靈感來源。

楊坤的其他爭議作品中,《兄弟》被指抄襲 You Raise Me Up。這我個人覺得是比較有討論價值的,因為這是主旋律上的雷同,是有法可依的,且不說主觀上帶不帶有抄襲的想法,起碼在客觀上若是原作想追究,多半會被認為是侵權吧。

因此我認為這首歌不屬於抄襲,可以被看作致敬。

否則要怎麼樣才算致敬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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