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們在判決書上用過或看過哪些神來之筆?

---關於飼養動物(投喂流浪貓)致人損害賠償的案件。

看到這個問題,心裡想到有兩個判決,其一為不久前鄭州電梯勸煙致死案件二審判決,看到前面有答主已說過此案,就不再贅述;其二為飼養動物(投喂流浪貓)致人損害賠償的二審判決,當時剛上大學讀法學專業,看到這份判決覺得耳目一新,也對法學的專業有了新的認識。

案情簡述:被告喬某長期在樓下餵養流浪喵,一日,原告肖某遛阿汪(未拴狗鏈)路過,阿喵與阿汪一言不合開始打架,原告護汪心切去扯架被阿喵抓傷。一審判決被告承擔70%責任。

二審判決首先對首要問題「投喂流浪貓的行為是否構成對流浪貓的飼養或管理」進行分析,認定被告對流浪貓不承擔管理責任;其次是爭議焦點「被告投喂行為與原告受傷是否存在因果關係」,判決原文如下:「 原告被抓傷的事實確實存在,而被告投喂流浪動物的行為,無論出於何種動機,該行為必然會對其居住小區的環境造成一定的影響,故該行為亦應受法律規範的調整。被告所居住的房屋門口即原告被抓傷的地點,亦為其所在小區的公共通行道路。而流浪動物的天性決定了其會向有利於其生存的地方聚集,被告長期投喂流浪貓,尤其是在其家門口的公共通道附近的固定投喂行為,在其生活社區的公共環境中形成了一個流浪貓獲取食物的固定地點,導致了流浪貓的聚集,而流浪動物的不可控性及自然天性,在沒有得到有效控制的前提下必定會給社區的公共環境帶來危險。被告的投喂行為既不同於對流浪貓的規範的救助行為,其自己又未採取任何措施控制相關危險的發生,故其行為是對於公眾共同利益的一種不合理地干涉及影響,此危險影響與原告受傷之間存在因果聯繫,故被告應承擔相應責任。……綜上,本院綜合考慮被告投喂行為對於公共環境所產生的危害結果,及原告自己在飼養犬及事發時的不當行為後,認定原告、被告均有責任,具體責任比例應由原、被告均擔為宜。」

法官對判決的說理部分可謂有理有據,令人信服。然而該判決的神來之筆在後面,「本案中涉及到了流浪動物的問題,現實城市生活中流浪動物大量增加,不僅帶來了大量的環境衛生問題,也一定程度上威脅到了居民的人身安全。但是作為生活在地球上的人類,我們仍應尊重所有與我們共同生存的動物的生命。既要倡導人道地對待動物,使動物免受不必要的殺害和額外的痛苦的觀念,鼓勵救助流浪動物的行為;又要以人民生活和諧有序、動物生活康樂以及公眾理解與參與為原則,以期達到人與動物的共存,最終促進社會的可持續發展。」這對於剛接觸法學的懵懵懂懂的我來說可謂眼前一新,原來判決可以這麼稿,除了評案說理,還可以抒情,不那麼冷冰冰,讓我覺得以後當法官是一份神聖、有意義的出路。

所以,好的判決被稱頌誇獎不是沒有道理的。我們與地球上所有的生物一樣,都是地球上的一份子,不分主宰與被主宰。我們只不過是進化的高級一點,所以可以驅使利用動物,但無有利害關係時,彼此都應尊重。


2013年香港變性人婚權案(W v. THE REGISTRAR OF MARRIAGES)判決中,香港終審法院法官以4:1裁定變性人W有權以變性後的性別結婚,而不是出生時的生理性別。這是香港性少數權益保障上一個里程碑的案例。

終審法院提供的中文版新聞摘要里的這幾段,是判詞的精華:

《基本法》第37條及《香港人權法案》第19(2)條皆保護結婚的權利。儘管婚姻制度必須受法律規例所規限,該等法規不能違反或在施行上損害該項權利的特有本質。本院注意到,在今日融合多種文化的香港,婚姻作爲一種社會制度的性質已經歷意義深遠的變化,而繁殖作爲婚姻的基要成分的重要性亦大爲減低。在處理如上訴人般接受手術的變性人是否符合成為「女」人的資格而享有與男人結婚的權利的問題時,若把焦點集中於出生時已固定而無法改變的生理特徵上,便屬於違反原則的做法。某人如欲註冊結婚時, 本院應考慮與評定有關其性別身份的所有情況,包括生理、心理及社會元素和有否進行「變性手術」。

本院裁定,由於《婚姻訴訟條例》及《婚姻條例》的有關條文將確定某人的性別的準則僅限於生理因素上,因此該等條文與該項受憲法保護的結婚權利相抵觸,並且未有使該項憲法權利得以恰當地施行。該等條文否定了像W般接受手術後變成女人的變性人與男人結婚的權利,實際上是完全禁止她結婚。因此,該等條文損害了W應享的結婚權利的本質。在此等情況下,本院裁定該等條文違憲。本院認爲無需考慮W根據《香港人權法案》第14條所享有的私生活權利,可否支持其受憲法保護的結婚權利的問題。

本院進一步裁定,香港社會是否對變性人結婚的權利存在共識非為相關的考慮因素,因爲以欠缺多數人的共識為由而拒絕少數人的申索,在原則上有損基本的權利。(筆者註:這一句體現的原則非常重要)

Kemal Bokhary (包致金)法官在判詞中是這樣闡述社會共識和少數群體權益之間關係的,這兩段非常精彩:

Protection of minorities

219. The Registrar of Marriages also raises the question of societal consensus in Hong Kong, saying that there is no evidence before the Court of any such consensus in favour of a post-operative transsexual marrying in the reassigned capacity. That is so, but nor is there any evidence of any such consensus against such a course. On a matter like this, it is doubtful that gathering and presenting reliable evidence of any societal consensus one way or the other would be at all easy.

220. Moreover, it is to be borne in mind that the present exercise is not to be confused with developing the law to meet new expectations. What is involved is a constitutionally guaranteed human right. One of the functions – perhaps by far the most important one – of constitutionally guaranteed human rights is to protect minorities. Why is there any need to guarantee a right to marry? After all, no society is likely to put impediments in the way of the majority entering into marriages as they like. The greatest and most urgent need for constitutional protection is apt to be found among those who form a minority, especially a misunderstood minority.

我覺得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則在這裡得到彰顯:缺乏共識,不能成為拒絕小眾群體基本權利的理由。


判詞全文鏈接:W v. THE REGISTRAR OF MARRIAGES [2013] HKCFA 39; [2013] 3 HKLRD 90; (2013) 16 HKCFAR 112; [2013] 3 HKC 375; FACV 4/2012 (13 May 2013)

中文版新聞摘要鏈接:W v. THE REGISTRAR OF MARRIAGES [2013] HKCFA 39 Press Summary (Chinese); [2013] 3 HKLRD 90; (2013) 16 HKCFAR 112; [2013] 3 HKC 375; FACV 4/2012 (13 May 2013)


稍微有點偏題。最後,我自以為的神來之筆沒有用在判決書上。

好多年前,我辦理了一起強姦案。

一個村上的老頭被指控強姦同家族的孫女輩女高中生, 老頭說其實是這個女孩子愛慕虛榮,自願長期和他滾床單,目的想從他這兒拿點錢或者手機啥的。

老頭說他在公安機關的有罪供述都是屈打成招,強姦過程 是胡編的。

老頭對其中一次強姦經過時供述道:我把她的牛仔褲褪到膝蓋上面,然後趴在女孩身上開始xxx。

我當時腦補了一下這個情景感覺不太對勁。

晚上,我對女朋友說,親愛的來咱們做個試驗。讓女友躺在床上,開始脫她褲子。

女友一臉嬌羞 :死鬼,造人實驗呀,明說嘛。哎,這麼猴急。。。

褲子褪到她膝蓋上 ,我頭埋上了女友的胸口,然後發現。。。。確實進不去啊。

看樣子老頭供述還真有可能是胡編的。

然後幫她穿上褲子,去客廳看電視了。


事實和證據部分吧。

法院為了證明自己的判決或裁定結果,事實和證據部分往往寫的比起訴(上訴)狀+律師代理詞+法庭辯論都要好。


民訴課上老師給我們看的一個判決書,曾經被稱為「離婚糾紛十大有情判決」之一,以下是其中堪稱「神來之筆」的幾段:

婚姻本就是平凡平淡的,經不起任何一方的不安分折騰。時間是一杯毒藥,足以沖淡任何濃情蜜意。幸福婚姻的原因自有萬千,不幸婚姻的理由只有一個,許多人都做了歲月的奴,匆匆的跟在時光背後,迷失了自我,豈不知夫妻白頭偕老、相敬如賓,守著一段冷暖交織的光陰慢慢變老,亦是幸福。

家和萬事興。在婚姻里,如果我們一味的自私自利,不用心去看對方的優點,一味挑剔對方的缺點而強加改正,即使離婚後重新與他人結婚,同樣的矛盾還會接踵而至,依然不會擁有幸福的婚姻。

「為什麼看到你弟兄眼中有刺,卻不想自己眼中有梁木呢?你自己眼中有梁木,怎能對你兄弟說,容我去掉你眼中的刺呢?你這假冒偽善的人,先去掉自己眼中的梁木,然後才能看得清楚,以去掉你兄弟眼中的刺。——《聖經·馬太福音》。」

正人先正己。人在追求美好婚姻生活的同時,要多看到自身的缺點和不足,才不至於覺得自己完全正確。

——————————————

判決全文:

重慶市巴南區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6)渝0113民初404號

原告王某某,女,1967年10月25日出生,漢族,住重慶市巴南區XX鎮XX村XX組XX號,公民身份號碼XXX。

委託代理人陳孝福,重慶市巴南區惠民法律服務所。

被告駱某某,男,1965年2月9日出生,漢族,住重慶市巴南區XX鎮XX村XX組XX號,公民身份號碼XXX。

原告王某某與被告駱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於2016年1月6日立案受理後,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代理審判員席朝陽獨任審判,於2016年1月1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託代理人陳孝福、被告駱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某某訴稱,原、被告於2000年5月在貴州省赤水縣打工時認識,原告在被告駱某某的勸誘下開始與其同居生活,後於2001年4月13日生育女兒駱某。生育女兒之後,原告與前夫離婚,並於2013年4月10日於被告駱某某登記結婚。但自從與被告駱某某結婚後,被告駱某某整天打牌、喝酒,並打罵原告。

現原告王某某無法與被告駱某某共同生活,認為原、被告之間的夫妻感情已經完全破裂,遂起訴請求:1、判決原告王某某與被告駱某某離婚;2、女兒駱某由原告王某某撫養,被告駱某某每月支付生活費300元,醫療費、教育費由原、被告各自承擔一半。

被告駱某某辯稱,原告王某某訴狀中陳述的事實和理由不屬實,被告農忙在家務農、農閑外出打工,並非以喝酒打牌為主,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沒有破裂,故不同意離婚亦不同意女兒駱某歸原告王某某撫養。

經審理查明,原告王某某和被告駱某某系2000年5月份在貴州省赤水縣務工期間認識。原告王某某在未與其丈夫解除婚姻關係的情況下便與被告駱某某同居生活,於2001年4月13日生育一女取名駱某。生育女兒駱某後,原告王某某與其前夫離婚。

2013年4月10日,原告王某某與被告駱某某在重慶市巴南區民政局登記結婚。原、被告登記結婚後,原告王某某到被告駱某某的戶籍地落戶。2015年5月,原告王某某向本院起訴與被告駱某某離婚,後原告王某某撤回了起訴。本案庭審中,原、被告雙方各持已見,本案最終調解未果。

以上事實,有當事人陳述及原告王某某提交的結婚證、訴訟費用收據等證據在卷為憑,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良好的夫妻感情是婚姻關係得以維持和存續的基礎。《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條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

本案中,原告王某某與被告駱某某從同居生活、生育子女到正式辦理登記結婚,期間持續了長達13年的時間,彼此之間應有較為充分的了解。雖然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存在一些矛盾,但也屬正常現象。

婚姻本就是平凡平淡的,經不起任何一方的不安分折騰。時間是一杯毒藥,足以沖淡任何濃情蜜意。幸福婚姻的原因自有萬千,不幸婚姻的理由只有一個,許多人都做了歲月的奴,匆匆的跟在時光背後,迷失了自我,豈不知夫妻白頭偕老、相敬如賓,守著一段冷暖交織的光陰慢慢變老,亦是幸福。

原告王某某先後經歷兩次婚姻,經歷生養子女,更應珍惜目前這次婚姻。幸福美滿的婚姻生活並非不存在任何矛盾,夫、妻更應懂得以互諒互讓、相互包容的態度,用恰當的方法去化解矛盾,以共同守護婚姻關係。

本案原、被告的婚姻出現問題,系彼此缺乏包容理解和有效溝通所致,夫妻感情並未達到完全破裂的程度。作為丈夫、父親,被告駱某某更應當以大丈夫的胸懷包容妻子王某某的不足之處,凡事謙讓,互相尊重,理應承擔起愛護妻子的家庭責任。作為妻子、母親,原告王某某應當包容、理解丈夫駱某某性格上的缺點,凡事忍耐,理應承擔起相夫教子的家庭責任。

家和萬事興。在婚姻里,如果我們一味的自私自利,不用心去看對方的優點,一味挑剔對方的缺點而強加改正,即使離婚後重新與他人結婚,同樣的矛盾還會接踵而至,依然不會擁有幸福的婚姻。

「為什麼看到你弟兄眼中有刺,卻不想自己眼中有梁木呢?你自己眼中有梁木,怎能對你兄弟說,容我去掉你眼中的刺呢?你這假冒偽善的人,先去掉自己眼中的梁木,然後才能看得清楚,以去掉你兄弟眼中的刺。——《聖經·馬太福音》。」

正人先正己。人在追求美好婚姻生活的同時,要多看到自身的缺點和不足,才不至於覺得自己完全正確。

本院認為,原、被告通過深刻自我批評和彼此有效溝通,夫妻感情和好如初有著高度可能性。婚姻關係的解除還會影響到其他家庭成員的生活,離婚不僅對成年人產生影響,對未成年子女更將產生巨大的影響,未成年子女將因父母離婚而失去對他們成長至關重要的東西——溫馨的家庭。

離婚對未成年子女所造成的傷害是一個累積的過程,會嚴重影響未成年子女的性格和人生觀,甚至會影響他們一生的幸福。

本案原告王某某和被告駱某某都應端正婚姻態度,正確對待婚姻和家庭,深刻認識婚姻關係中所蘊含的倫理、道德,深刻認識離婚將對子女未來生活產生的影響。加之,我們相信未成年的女兒駱某也不願看到父母離異不能相聚、家庭分散不能團圓的境況。

本院認為:婚姻是一種契約,締結婚姻是神聖而莊重的,婚姻自主決不容許當事人隨意處分或變更,除非符合法律規定的離婚條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本案中,原告王貴英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起訴離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後果」,原告王某某起訴離婚,其應當舉證證明夫妻感情已經破裂。

本案中,原告王某某舉示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故對原告王某某的訴訟請求,因其證據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為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王某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12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擔。(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同時,直接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遞交上訴狀後七日內仍未預交上訴費又不提出緩(免、減)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雙方當事人在法定上訴期內均未提出上訴或上訴後又全部撤回的,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雙方當事人應自覺履行本判決書確定的全部義務。

代理審判員  席朝陽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書 記 員  譚 婭


最愛——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足以定罪。


昨天焦點訪談看了一個

一年輕男子a駕車躲避大車時撞倒了騎電瓶車的男子b

男子a見男子b站起來沒事就肇事逃逸了

事實上男子b電瓶車摔倒還帶倒了老頭c

男子b見男子a逃逸,害怕被老頭c訛詐,所以迅速離開現場,也打定主意不報警,事後還回了老家

老頭最終在學習里掙扎死亡

男子a全程沒有看見老頭c

經過警察的長時間排查,才理清事實真相

最終判決是這樣的

男子a肇事逃逸致老頭c死亡,承擔全部責任,除賠償外刑期7一10年左右

男子b獲行政處罰的拘留數日和上千元罰款

雖然不懂,但是感覺好複雜


不予支持。感覺十分高冷……


本院需要指出的是,遺產本系父母所遺留財產,得之須感恩,失之亦非禍,各繼承人應本著平和理性、互諒互讓、團結友愛的心態和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

———(2015)滬二中民一(民)終字第1150號


看到你們都貼答案,我也來貼個,各位看官自行評判

先說說起始,開始是一個期貨平台,叫湘商,天網上是這麼寫的(各位大神也可以自己搜)

這裡也不用我多解釋吧,意思就是省政府背景的意思,對不起

然後我再來說說這個公司幹了啥,他們在各大平台,各大網站,通過簡訊,QQ微信,發展會員單位的方法,來引導玩股票的、手頭有些資金、各類老年人等等來入金他們平台,宣傳語句也都是,這是政府搞的正規平台,進入的是國際市場,拿到了湖南政府的授權書,你絕對可以放心,就當投資了。(後來證明湖南政府根本沒權利發這個,但是他們確實發了,也參與搞了這家公司),呵呵

開始我也這麼認為,2016年9月底到2016年10月,幾天時間,我放了11萬多,剛放進去,裡面就開始大規模波動,然後錢就沒了,(後來我加了一些維權群,大多數經歷都是這樣,你放進去,就開始波動,錢就沒了,絕對不是巧合,一個維權群,裡面至少有幾百個人,這裡不方便發圖,涉及的資金,你們也可以想像)

當然也有人問我,為啥不報警,不起訴了,事實是,報警了,也起訴了,出警的寧波江北分局,但也只抓了會員單位的小嘍啰,我貼圖吧

是不是抓不到會員單位的主犯呢,也不是,這主犯還在開公司呢,就不晒圖了

回歸正題,還是放判決書吧

這個判決書是長沙中院的判的(以前連起訴都不讓,現在算開明了,讓起訴了,呵呵)

(不是我的)案號:(2017)湘01民終7880號)判決書如下

一審判決如下:長沙市開福區人民法院早已就湘商交易中心形成多份生效判決,判決書均認定:「湘商公司設立電子交易平台,客戶只要通過湘商公司的審核,就可在上述網路交易平台開戶,向其指定的賬號匯入一定數量的資金作為買賣的預約金即可與湘商公司開展交易,因此,就單獨客戶而言,其與湘商公司是一對一的交易,但湘商公司是同時與眾多客戶開展 買、賣行為,實際上構成了集中交易的結果,並實行預約金、風險提示、限倉、強行平倉等制度。再結合原告賬戶報表,可以看出客戶建倉時可以買入也可以賣空,在原告與其所有交易中始終沒有實物交割,均是通過與建倉相反的操作了結合同義務。上述事實證明涉案交易行為之目的並非轉移油、銀、銅的所有權,而是通過價格漲跌獲得利潤。依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和國發[2011]38號和國辦發[2012]37號文件的有關規定,涉案交易行為具備期貨交易特徵。

二審判決如下:

現貨交易包括即期現貨交易和遠期現貨交易。言下之意就是本案所涉交易屬於遠期現貨交易,仍然在現貨交易的範疇,而不屬於非法期貨交易,不能認定為集中交易標準化遠期合約,故屬於普通合同糾紛。

二審駁回了原告所有訴訟,並認定該平台為合法現貨(此處敲黑板)

但是,我到商務部去查了

也就是這家公司從來沒得到國家批准,另外證監會銀監會早就下來文書

這樣看來,你們也懂的,這個判決,國家說違法;長沙中院說合法,到底我該信誰呢,是就此認命呢,還是相信國家呢,各位看官抬抬jio,我掃下瓜子殼

所以請你們記住這個審判長:她叫李晴,湖南長沙中院的。她特牛逼,天下第一,哈哈哈


引經據典,出口成詩的80後法官,為避免不必要的暴露隱私,已將相關信息隱去,讓我們來感受下吧。


之前看過的山東於歡案的判決裡面的一句:杜志浩的辱母行為,嚴重違法,褻瀆人倫,應當受到懲罰和制裁。

了解中國法制史的就會明白這個判決的意義啦


算不上神來之筆,但一定是我最喜歡聽的:「公訴機關的指控罪名(或量刑建議),與本案查明事實相符,本院予以支持(或者採納)。」


最擅長一句話,綜上所述~。


參見江蘇那個「最美離婚判決書」。


南京法官 不是你撞的為什麼會扶


本院認為


法律我是p都不懂,但我聽說,可以先沒收財產,再罰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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