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們在判決書上用過或看過哪些神來之筆?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對Obergefell v. Hodges一案,也就是著名的「同性婚姻合法化案」所寫的判決書,堪稱一份結婚宣誓的範例。在肯尼迪大法官主筆的多數意見中,大法官們曆數人類文明發展早期對婚姻和家庭的理解(還引用了孔子),也梳理了美國憲法判例中同性婚姻問題的發展進程,探討現代社會中「婚姻」的本質。
我節選了一些非常適合在婚禮上作為誓詞的部分,嘗試翻譯了一下。不論同性戀還是異性戀,都可以選擇符合自己價值觀的部分引用:
「人類歷史晨光熹微之時,婚姻就已經讓陌生者成為親人,將家庭和社會結為一體。 子曰:「禮,其政之本與。」 這一哲理也在千年之後,由半個世界之外的西塞羅發出迴響。他說,「社會的紐帶,其一是婚姻,其二為子女,再者為家庭。」 萬世之間,不同文化和信仰之中,無論宗教和哲學鴻篇,亦或藝術與文學巨著,讚頌婚姻美好之佳句不勝枚舉。然則,以公允之心而論,以上枚舉之言論皆源自一個共識:婚姻乃異性二人之間的結合。」
「Since the dawn of history, marriage has transformed strangers into relatives, binding families and societies together. Confucius taught that marriage lies at the foundation of government. 2 Li Chi: Book of Rites 266 (C. Chai W. Chai eds., J. Legge transl. 1967). This wisdom was echoed centuries later and half a world away by Cicero, who wrote, 「The first bond of society is marriage; next, children; and then the family.」 See De Officiis 57 (W. Miller transl. 1913). There are untold references to the beauty of marriage in religious and philosophical texts spanning time, cultures, and faiths, as well as in art and literature in all their forms. It is fair and necessary to say these references were based on the understanding that marriage is a union between two persons of the opposite sex.」
......
「婚姻對我們共有的一種恐懼做出了反擊,這種恐懼是:一個孤獨的人大聲呼喊,卻無人回應。婚姻讓我們充滿希冀,並得到寬慰--只要兩人共同活在世間,總會有他人的陪伴和關心。」
「Marriage responds to the universal fear that a lonely person might call out only to find no one there. It offers the hope of companionship and understanding and assurance that while both still live there will be someone to care for the other.」
......
「沒有哪種人類之間的聯合比婚姻更為深遠,只因婚姻融合了我們最高的理想:愛情,忠誠,奉獻,犧牲和家庭。在締結婚姻的過程中,二人成為了比過去的自己更偉大的存在。正如本案部分上訴人(註:指同性伴侶已經過世的當事人們)證明的那樣,婚姻代表了一種超越死亡的愛。說他們不尊重婚姻,這是一種誤解。他們的訴請求恰恰證明了對婚姻的尊重,這一深遠的敬意,讓他們不斷求索,以求實現自己的婚姻幸福。他們不應因為懷有希望,而被懲罰生活在孤獨中,被排除在人類文明最古老的體系之外。他們希望在法律面前平等地保有尊嚴,憲法賦予他們這項權利。」
「No union is more profound than marriage, for it embodies the highest ideals of love, fidelity, devotion, sacrifice, and family. In forming a marital union, two people become something greater than once they were. As some of the petitioners in these cases demonstrate, marriage embodies a love that may endure even past death. It would misunderstand these men and women to say they disrespect the idea of marriage. Their plea is that they do respect it, respect it so deeply that they seek to find its fulfillment for themselves. Their hope is not to be condemned to live in loneliness, excluded from one of civilization』s oldest institutions. They ask for equal dignity in the eyes of the law. The Constitution grants them that r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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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判決書中的反對意見也同樣旗幟鮮明:別光說情啊愛的,你們這個判決,到底有沒有任何法律依據?
在判決書的反對意見部分,保守派名宿托馬斯大法官就發表了言辭激烈的抗議,認為同性婚姻並不是憲法所賦予的基本權利之一,多數意見的判決完全脫離了憲法文本:
「多數意見扭曲了憲法的文本。憲法文本僅僅保證人們在面臨被剝奪生命,自由和財產時能得到正當程序的保護。更糟糕的是,多數意見邀請其他法官繼續一件他們剛辦成的事情:肆意漫步在憲法的土地上,僅僅靠自己對於憲法「基本權利」的個人理解來指引方向。」
"It distorts the constitutional text, which guarantees only whatever 「process」 is 「due」 before a person is deprived of life, liberty, and property. U. S. Const., Amdt. 14, §1. Worse, it invites judges to do exactly what the majority has done here—「『roa[m] at large in the constitutional field』 guided only by their personal views」 as to the 「『fundamental rights』」 protected by that document."
托馬斯大法官的反對意見很準確地體現了文本主義流派最核心的觀點:你倒是說說,憲法哪一條規定了?憲法列舉的基本權利就是那麼幾條,不可以隨意發明。
在部分保守派的法官看來,法庭應該忠於法律的原意,不得任意根據輿論和和社會思潮隨意解釋法律。與在本案中譜寫華美詩篇的自由派相比,保守派的陣營同樣星光璀璨,已故前大法官斯卡利亞就是其中最著名的段子手之一。
正是因為在人們最為關心的議題上,不斷有這樣的辯論交鋒,我們對法律的認知才得以不斷螺旋上升。
作為一名執法者,並且是經常被領導和稀泥的執法者,我認為下述判決書中法院的判決理由有可能成為中國法治進程的里程碑。
簡單陳述一下案件。警察突擊檢查某賭場,參與賭博的張某華在聽到望風人員的喊叫後為了逃避抓捕倉皇逃走,結果不幸從樓頂墜樓身亡。張某華家屬將開設賭場的三人告上法庭,要求賠償。
不過,最終法院並未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在分析張某死亡和被告開設賭場的行為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時,是這樣寫的:公安機關執法是法律賦予的正當權力,任何公民應該配合,故警察的到來執法並不構成對張某華的人身危害。依法張某華應在原地等待,配合公安機關的執法。眾所周知,參與賭博是違法行為,張某華自參加賭博時起,已處於違法過程之中,其受到法律處罰的風險即已存在。該風險並不因「望風人員大聲喊叫」而增加或減少。張某華離開賭場,踏上空調、圍欄為其自主行為。張某華置身圍欄的危險境地並非由於聽到「望風人員大聲喊叫」,而是其為逃避法律責任而作出的個人選擇。故張某華的死亡與三被告開設賭場之間沒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三被告不存在因過錯而導致張某華的死亡。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賠償損失,於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決書中最精彩的分析是這一句:本案中不能適用公平原則或其他民事原則酌情給與原告補償,避免給違法犯罪份子傳達錯誤的信息,使其錯誤認為逃避執法可獲得補償。
我個人認為,這一句是對執法實務中濫用公平原則的某些領導幹部的有力回擊!是整個判決書的精髓所在!
當然,法院在判決書中也沒有少了人文關懷:其死亡雖然令人惋惜,但其逃避執法的行為不能得到鼓勵和支持。
這個案子,應該說和前段時間的勸阻吸煙案件的一審判決形成了鮮明對比。廣東省一直走在全國前列不是沒有原因的。
以上是原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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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夜之間就破百!這是我在知乎答題以來第一次收到這麼多贊和評論。謝謝大家。解釋幾句:
1、判決書文號評論中已經有人回答了,有興趣的童鞋請自取。自取地點,度娘「裁判文書網」。
2、吸煙案我知道已經改判了,我在回答中也說明了是一審案件。但是因為我引用的是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故用了一審判決對比。
3、修改了一處錯別字,謝謝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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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然已經到了快700贊,謝謝大家的支持。這次修改了一些案件細節錯誤。
5歲女童分享他人贈予的香蕉,不慎吸入氣管導致窒息死亡,贈予者是否要承擔人身損害侵權賠償責任?佛山市兩級法院給出了否定的判決。這一案例在2015年12月召開的第八次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上,獲得最高人民法院的褒獎點評。最高法民一庭庭長程新文點評:「這個判決很好地宣傳和弘揚了互幫互助、團結友善的良好道德風尚,值得肯定。」據悉,包括該案例最高法民庭將徵求意見形成司法政策下發,以指導推動全國民事審判工作。 在會議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庭長程新文作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前民事審判工作中的若干具體問題》的報告,報告中提到:前不久有媒體報道一個廣東法院的判決,我覺得有非常好的指引作用。 程新文簡單複述了案情:一個老人蘇老太好心送了幾根香蕉給女孩小覃,小覃又將其中一根香蕉轉送給了她的小夥伴婷婷,婷婷吃香蕉時不慎吸入氣管導致窒息死亡,婷婷家人將蘇老太和小覃爺爺(覃維邱)告上法院,索賠73.8萬元。 一審法院作出了駁回訴訟請求的判決,二審法院維持了一審判決。法院在判決說理部分闡述了這樣一段話:法律應當鼓勵民事主體積極地展開社會交往,未成年人間無明顯安全隱患的食物分享行為不能認定有過錯。 程新文在會上點評說,這個判決很好地宣傳和弘揚了互幫互助、團結友善的良好道德風尚,值得肯定。在處理類似案件時,不能和稀泥,在查清案件事實的基礎上,要理直氣壯地弘揚積極的道德觀。要通過判決說理,清晰地傳達我們這個社會支持什麼,反對什麼,讚揚什麼,唾棄什麼,不僅要讓民眾明是非,而且要知善惡、辨美醜。 鏈接 判詞說理:
鼓勵民事主體積極地展開社會交往
該案2015年1月15日發生於佛山市南海區丹灶鎮一菜地工棚。佛山中院二審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覃維邱無故意加害曾婷婷的目的和行為,且本案也無證據證明覃維邱在明知曾婷婷有不能獨立進食香蕉的特殊體質的情況下,仍放任曾婷婷獨立進食香蕉,故覃維邱不存在故意侵權行為。 佛山中院二審判詞中稱,從民法的基本價值立場出發,民法應是鼓勵民事主體積極地展開社會交往,如果將小孩之間分享無明顯安全隱患食物的行為定性為過失,無疑限制人之行為自由,與過錯責任原則的立法宗旨不符。正如一審法院所認定,曾婷婷是因在進食過程中一時咬食香蕉過多、吞咽過急等偶發因素而導致窒息死亡,應屬於意外事件,覃維邱不存在故意或過失侵害曾婷婷的行為,對曾婷婷的死亡沒有過錯,在本案中無需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佛山市人大代表、法律工作者王學堂對此案也給予高度評價,並表示「向合議庭三位法官致敬!」(來源:南方都市報 記者門君誠 通訊員盧柱平)電梯勸煙致死案件,新出爐的判決。
2017年5月2日,一名老人在電梯內吸煙,電梯門打開楊帆走進來,發現老人抽煙並開始勸阻,隨後雙方發生爭執,並一起去物業「討論公道」。從視頻記錄中可以看到,兩個人並未發生肢體衝突,老人也一直沒有熄滅手裡的煙。隨後二人來到物業辦公室並被勸開,楊帆並未在意,很快便離開物業辦公室去小區門口取快遞去了,沒想到老人患有心臟病,爭吵發生後猝死。隨後,老人家屬將楊帆訴至法院,要求40萬餘元賠償。
2017年9月4日,鄭州金水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為老人在電梯內抽煙導致雙方發生語言爭執,老人猝死,這個結果是被告楊帆未能預料到的,被告的行為與老人死亡沒有必然的因果關係。但老人確實是在與被告楊帆發生言語爭執後猝死,依照《侵權責任法》規定,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根據公平原則,法院酌定楊帆向死者家屬補償1.5萬元。
一審判決後,楊帆沒有上訴,但他認為自己並無過錯,認捐不認賠(補償)。但老人家屬上訴至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鄭州市中級法院二審認為,本案中沒有證據證明楊帆在勸阻老人吸煙時進行過呵斥或其他不當行為,楊帆勸阻老人吸煙行為本身不會造成老人死亡。老人自身患有心臟疾病,在未能控制自身情緒的情況下,心臟病發作不幸死亡,與楊帆勸阻行為沒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楊帆對老人的死亡無法預見,也不存在疏忽或懈怠,沒有過錯。」法院認定,楊帆不應承擔侵權責任。
法院還認為,楊帆在電梯里勸阻吸煙合法正當,是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的行為,一審判令楊帆分擔損失,讓正當行使勸阻吸煙權利的公民承擔補償責任,將會挫傷公民依法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積極性,既是對社會公共利益的損害,也與民法的立法宗旨相悖,不利於促進社會文明,不利於引導公眾共同創造良好的公共環境。因此,法院糾正了一審判決楊帆補償1.5萬元的錯誤。
南京彭宇案件大家都還記得吧,好心送老人去醫院的他被訛詐是撞人者,法官一句「不是你撞的你為什麼要扶」,此事件後,碰瓷行業盛行,我們50多年的學雷鋒教育毀於一旦,一直到現在,扶與不扶這件事還是輿論討論的熱點,還是人們過不去的一個坎。楊帆雖然經過了200多天的等待,但他得到了一個公正,至少,以後再遇到這種事情,我們還能相信法律會給予公平的評判,不會讓好人蒙冤。
猥褻案被告人上訴說自己沒有再犯可能性,請求從輕處罰。
裁定書回應:對於上訴人提出自己沒有再犯可能性的意見,經查並無證據證實,也未採取有說服力的措施表明,故本院不予採納。關於司法實踐難題」著作權合理使用「的:張海峽與於建嶸侵害著作權糾紛相關判決書。
我們知道,著作權中的合理使用制度一直是司法實踐中的難題,法律規定滯後於科技的發展,如何界定和調節權利的邊界,在作品的創作者、傳播者和社會公眾之間落實利益平衡是理論界和實務界不斷討論的話題,本文僅以張海峽與於建嶸著作權糾紛相關判決書來聊一下著作權合理使用,雖則為一家之言,然而判決書再一次證明了一件事宜:科技倒逼法律前行。
-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2)二中民初字第611號民事判決
-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12)高民終字第3452號民事判決
該案原告張海峽,當年是國內司考輔導專家。被告於建嶸則是社科院學者,微博大V。2011年8月23日,微博用戶「巴黎觀察」上傳了張海峽關於評價留法女大學生言論的教學視頻(視頻名為:2011張海峽·商經),在該視頻中張海峽聲稱「凡是中國大陸的女孩子到法國留學的,回來之後都爛得一塌糊塗,都是超級潘金蓮」。該微博經過於建嶸轉發並評論後被眾多的網友追捧。
後張海峽向北京二中院起訴,稱上述於建嶸在微博轉載其講課內容視頻的行為侵犯了張海峽對涉案作品享有的發表權和信息網路傳播權,要求於建嶸賠禮道歉並賠償損失。
該案歷經一審判定於建嶸轉發視頻的行為構成合理使用,駁回張海峽全部訴訟請求,到北京高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筆者截取(2012)二中民初字第611號和(2012)高民終字第3452號民事判決之部分,個人認為北京二中院和高院對合理使用部分的說理頗為驚艷:
北京二中院(2012)二中民初字第611號民事判決部分:
本案中,涉案口述作品已經發表,於建嶸的涉案轉發行為的目的在於評論「巴黎觀察」及張海峽的觀點,屬於以其言論表達其觀點的行為,但表達個人觀點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權利;同時,法律允許對於他人作品進行合理使用,此時作品的權利人不得阻止他人的合理使用行為。涉案口述作品為司法考試的授課內容,其使用為課堂教學等,在正常情況下學習該內容者不會去於建嶸的博客中尋找涉案口述作品,而網民訪問於建嶸涉案博文的正常目的在於關注各方的觀點,而非涉案口述作品中與各方觀點無涉的司法考試內容,故於建嶸的轉發行為亦不會不合理地損害張海峽的合法權益。因此,於建嶸的轉發行為構成合理使用,並未侵犯張海峽對涉案口述作品享有的信息網路傳播權。
北京高院(2012)高民終字第3452號民事判決部分:
合理使用制度是著作權法律制度中的一項重要內容,其體現了著作權法保護作者和其他著作權人的利益與促進知識與信息廣泛傳播的雙重目的,為了在著作權的排他性與自由表達之間尋求一種平衡。《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了合理使用的12種情形,同時,《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了上述12種合理使用構成的條件,但隨著計算機和通信技術的發展,網路等新興信息傳播方式使得上述12種情形已經不能解決現實中出現的情況。因此,原審法院從本案的具體情況出發,在遵循《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合理使用構成條件的基礎上,採用合理使用的一般原理對本案被訴行為是否構成合理使用進行評述,符合司法精神和合理使用制度的設置目的。張海峽有關原審判決沒有將本案被訴行為與《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對號說明,屬適用法律不明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構成合理使用的被使用作品是已經發表的作品,且該使用不得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如前所述,涉案作品在被訴行為發生前已經發表,於建嶸實施被訴行為的目的是為了評論「巴黎觀察」的微博及張海峽的觀點,為使評論更具針對性,於建嶸在評論他人微博的同時對他人包含涉案作品的微博進行了轉發,該行為符合微博這一社交方式的慣例。而且,正是基於被訴行為的上述特點,使得網民更關注於各方的觀點而非涉案作品中與各方觀點無關的司法考試的內容。因此,於建嶸的被訴行為不會與張海峽對其涉案作品所行使的權利展開經濟競爭,並未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會不合理地損害張海峽的合法權益。原審法院認定於建嶸的轉發行為構成合理使用,並未侵犯張海峽對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網路傳播權是正確的。張海峽有關於建嶸的涉案行為不構成合理使用的上訴理由,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就本案而言,涉及到一個問題就是,合理使用制度應當如何在著作權的排他性與自由表達之間尋求平衡。
我們知道,構成合理使用的被使用作品是已經發表的作品,且該使用不得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
那麼於建嶸轉發並評論「巴黎觀察」包含涉案作品微博的行為是否會影響作品的正常使用,同時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
如果僅僅從現有的《著作權法》以及實施條例等補充規定來看,我國對於合理使用制度無疑是採用「有限窮盡列舉」方式的(參見《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因為現有法律滯後於網路技術的發展,如果僅僅基於著作權侵權認定的無過錯歸責責任原則,則沒有合理使用的抗辯將令被告於建嶸敗訴,然而這必然不符合微博作為社交媒體空間的行為慣例,有礙公民言論的自由表達,同時也有違著作權法的立法精神和目的。
故而北京二中院在著作權法規定的合理使用構成條件的基礎上,為平衡著作權的排他性與自由表達推理為:涉案口述作品已經發表,於建嶸的涉案轉發行為的目的在於評論「巴黎觀察」及張海峽的觀點,屬於以其言論表達其觀點的行為。而網民訪問於建嶸涉案博文的正常目的在於關注各方的觀點,而非涉案口述作品中與各方觀點無涉的司法考試內容,故於建嶸的轉發行為亦不會不合理地損害張海峽的合法權益。
北京高院則肯定上述一審法院的做法,認為其符合司法精神和合理使用制度設置目的。並進一步調整補充,於建嶸的被訴行為不會與張海峽對其涉案作品所行使的權利展開經濟競爭,並未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會不合理地損害張海峽的合法權益。
推動這兩個判決的原因在於,包括著作權在內的現代知識產權制度的本質即為公共政策的產物,而知識產權的邊界從來就是隨著時代的脈搏而搏動,跟隨潮流而進的,著作權的合理使用正是界定和調節知識產權邊界的重要手段,是在作品的創作者、傳播者和社會公眾之間落實利益平衡原則的重要方式。
因而這個張海峽與於建嶸著作權糾紛的一二審判決書頗有現實意義:一是為我國後續修改著作權法提供參考,二是為解決現實中關於合理使用制度的司法實踐難題提供指導,一定意義上解決了司法實踐面臨的尷尬。
參考資料:
1.張海峽訴於建嶸侵害著作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2012)二中民初字第00611號;
2.張海峽與於建嶸侵害著作權糾紛上訴案(2012)高民終字第3452號;
3.《微博轉發的著作權法邊界》,張惠彬,載《圖書館學研究》2013年21期;
4.《論合理使用制度在微博著作權侵權案件中的適用》,蔡浩明 ,載《中國出版》2014年13期;
5.《知識產權典型案例評析》,袁傑 、張曉霞主編,知識產權出版社2017版,P283-P288。
戀愛須以對方的存在才能成立。如果真正愛一個人的話,僅忠實於自己的心意是不行的,還必須要考慮對方的心情。
案情:本案被告被控違反日本《跟蹤規製法》罪,控訴審法官支持了一審法院作出的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10個月的實刑判決,駁回了控訴請求(也即被告上訴請求)。
本案的被告是一名居住在鹿兒島的33歲女性,因單方面對曾與其搭乘同一輛公交車的一名38歲的男性抱有好感,而做出了追到該名男性的單位強迫其與自己結婚等行為。在鹿兒島地方法院一審的第一次公開審判中,被告人在大體上承認被指控的行為後,主張稱「自己的行為不符合法律對於跟蹤行為的規定」。此後被告人還稱:「想要與他結婚的心情並沒有改變,因此會盡全力爭取幸福。即使被判處實刑判決,等服刑結束後,還會去找他。」
裁判者:日本福岡高等法院宮崎支部審判長岡村稔(時年61歲)
裁判時間:2004年12月22日
當初國內某城市,出現了一家人體盛餐館,雖然道德上很多人看不慣,但是夠不上涉黃,最後終於有神人找出了一條規定給封了。餐具必須熱消毒。。。。。。
今天剛看到的
前美國奧運體操隊隊醫拉里·納薩爾的性侵案判決阿奎麗那法官陳詞:「你們再也不是受害者了,你們是生存者。」「把你們的痛苦留在這裡,去吧,去外面追逐你們的輝煌。」「我簽署了你的死刑書。」
沒有其他答主那麼高大上,說一個自己身邊的事情。一個老流氓掛的當事人,婚內出軌一個50+的婦女,該婦女行事風格奇葩,和老流氓乾柴烈火,幾天便打到老流氓家裡去了。老流氓老婆知道了,於是離婚。此婦女達到目的後又搭上了另一個40+的男性,然後老流氓知曉了,便來告婦女,要求婦女賠償十五萬的青春損失費。一個女庭長寫了駁回裁定,大致內容是:婚姻中要對彼此尊重忠誠,婚內與他人發生不正當關係,屬於不道德行為,建立在違背道德和公序良俗,違反法律基礎上的法律關係本院不予支持,駁回訴訟請求。piapia打臉了當事人,然後當事人就進入了上訪之路就此不表……想說的我看到的法律文書可能真的沒有其他答主看到的那麼言辭犀利,但是還是為我們女庭長三觀很正,不怕當事人難纏駁回起訴而又批評了當事人不道德的行為點贊!法律維護正義的目的是讓世界變得更美好!
李某某和四個小夥伴五人依次強姦
看了評論,感覺我應該說得細緻點,以免造成誤會。
1.罪刑說明
(1)強姦罪A.法律明文規定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從重處罰B.有以下五種情形,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a.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此處情節惡劣指強姦手段殘忍,造成很壞的社會影響。 b.強姦婦女、姦淫婦女多人的。多人指三人以上 c.在公眾場合當眾強姦婦女的 d.二人以上輪姦的 e.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2)強制猥褻、侮辱罪A.通常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B.聚眾或者在公眾場合當眾犯前款罪,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C.猥褻兒童的,從重處罰2.評論區答疑
(1)評論區有朋友指出8年低於法定刑。一位看錯了我的描述,強調一下:罪犯是強姦一個女童,猥褻了多個女童。還有朋友指出「多次姦淫」屬於十年以上的法定刑,與五種情形(前文已經寫出)中第一款「情節惡劣」相符合,也已說明,有這種規定的司法解釋已經被廢除,是不適用的 。
因此,「多次姦淫」仍屬於三年到十年的法定刑範圍內。(2)另外,看到有人說應該死刑,有黑幕之類的…嗯…表示可以理解網友的心情,因為每次網上談論到類似的案件,底下都是喊打喊殺…不過確實沒有大家想得那麼……罪犯是強姦了一個女童,猥褻多個女童,最後強姦罪判決6年,猥褻三年,數罪併罰8年。
前面我寫了法條,大家可以自行對應
確是符合強姦處以三年到十年有期徒刑,猥褻處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屬於法定刑之內,更談不上死刑之類的了。法院判處的是沒有什麼問題的,大家不要總是說到強姦幼女就死刑了……
個人只是私以為量刑有點輕……我還沒有從事法律工作,對於行業內量刑輕重不了解。希望大家不要誤會,更不要去臆想什麼法律的黑幕。3.案情屬實,絕無虛言。
我還記得罪犯的照片,超級無敵像熔爐里的那個大叔!!胖胖圓圓的臉,肉都堆積在一起,還油光滿面的超可怕…頓時相信了相由心生這句話……………………………………………………………………
此為原答案:偏題,不是神來之筆。是一起強姦案罪犯是村子裡的支書猥褻了村子裡的好幾個女童(記憶中是四五個),均不滿14歲,大多還是三四歲的年齡對其中一個女孩,從小猥褻,到上初中的時候就強姦了她,初中三年間斷強姦她很多次,都未滿14歲。
女童大多都染上了婦科病,村子裡的人知道後這些事後都義憤填膺,寫下了一封請求書,幾乎全村人都在上面簽字按了手印,請求法院嚴懲這個惡魔。這也是個從重處罰的情節。
我記得判決書里前面說,被告在法庭上態度惡劣,不配合司法工作人員之類的
最後判決部分
又說,由於被告人認罪態度良好,依據法律規定,從輕判決。我彷彿懷疑自己的眼睛瞎了→_→!!!
不過我感覺刑事判決書里,基本每個判決都會有這麼一句話,由於態度好,從輕判決。
我真的很不懂,這一點怎麼能作為從輕的依據…犯罪了上庭了
不都是說我錯了我再也不敢了嗎?但又有多少人是真心悔過了呢?最後那個猥褻加強姦的犯人
數罪併罰,8年。我來提供幾個近年來的婚姻訴訟中的判決書,看法官如何在依法裁判的前提下,順便向夫妻雙方傳授一點人生的經驗!
註:判決書全部公開於首頁 - 中國裁判文書網上,可憑案號自行查閱全文。
一、人生如夢
案情:妻子不能生育,夫妻不和,丈夫起訴離婚。法院判決不準予離婚。
案號:(2015)穗南法南民初字第360號
法院判決如下:
結果:判決生效,原被告雙方至今尚未再提起離婚訴訟。
二、花有重開日,人無再少年
案情:夫妻雙方感情破裂,妻子首次起訴離婚失敗,後分居兩年,並再次起訴。法院判決准予離婚。
案號:(2015)豐宋民初字第0558號
法院判決如下:
結果:判決生效,雙方離婚。
三、女人,……!男人,……!
案情:夫妻登記結婚二十多年,雙方均懷疑對方有婚外情,丈夫起訴離婚。法院判決不準予離婚。
案號:(2016)陝0629民初814號
法院判決如下:
結果:丈夫(原告)不服判決,提起上訴被駁回。
四、自己想要的東西和婚姻的細節只有自己最清楚
案情:丈夫投資失敗欠債,有賭博經歷,夫妻感情破裂。妻子首次起訴離婚失敗,後分居半年,並再次起訴。法院判決准予離婚。
案號:(2015)靖劉民初字第76號
法院判決如下:
結果:判決生效,雙方離婚。
五、十年修得同船渡,百年修得共枕眠
案情:妻子狀告丈夫酗酒、家暴且不悔改,丈夫辯稱二人感情很好且不同意離婚。法院判決不準予離婚。
丈夫的答辯挺有意思,也一併貼在下面
被告(即丈夫)李某1辯稱:那次被告打原告,是因為原告騎電動車出門,讓原告穿大衣,原告非但不穿還回屋動手打人,被告生氣這才還手。平日被告和原告感情很好,有時原告生氣,為避免發生衝突,被告都躲出去。總之,被告不同意離婚。
案號:(2017)蘇0321民初457號
法院判決認為:
結果:判決生效,原被告雙方至今尚未再提起離婚訴訟。
昨晚寫下的答案,發現評論區有些朋友產生疑問,特此說一下我的理解,也謝謝各位支持。
一、法官在判決書上自由發揮,寫「人生感悟」(甚至是雞湯),會不會影響判決書的合法性、專業性呢?
我的答案是「不會」。法院下判決的前提應該是「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準確」,這是第一要務。因此,一份判決書只要符合上述前提條件(程序正當另說),無論它用詞多寡,無論它口吻是否嚴肅,它都具有無可辯駁的合法性、專業性。
二、已知這樣自由發揮沒有壞處,那有什麼好處呢?換言之,是否「閑得蛋疼」?
上面說的都是離婚訴訟,夫妻雙方離或不離,從表面上看是判決書上的一句話,實質上根源還是在夫妻雙方。一般,法官能做到「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準確」,就可以認為他充分履職了。法官再額外寫一些「雞湯」,也是為了輔助自己的判決書,通過從感情上勸服和教育當事人,避免判決書成為一紙空文(否則當事人仍有一萬種方法規避判決),甚至是對當事人今後生活的積極指引。從這個角度看,不但不是「閑得蛋疼」,反而能增強判決的公平正義感,正符合「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的精神。
附上我另一個答案:
有哪些奇葩的法律文書??www.zhihu.com裡面也有我對一些「不嚴肅」的法律文書的思考。
一點不成熟的見解,歡迎交流討論。
不是你撞的,為什麼要扶
上面回答的估計都不是寫判決書的,一個判決書的最精彩及最能體現法官素養的部分還真不是本院認為部分,刑事案件及民事案件判決書最要費腦子的地方就是查明事實及證據說明部分,每一個證據都要能夠對應相應的事實,最後得出了一個事實,這才是判決書的精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