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間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是否違法?

我父親二婚,和現任妻子在一起生活15年有結婚證,現在我爸腦梗病情嚴重,生活不能自理,也喪失掉了語言能力,從發病治療到現在這個女人沒來看過,也沒有出過一分錢,現在是我一人在照顧,承擔所有生活費用醫療費用,在住院期間大約開銷有近十萬,現在每月大概有3-5千,因為還沒有結婚也還在上班,所以請的保姆在照顧,因為已經有快近一年了,承擔的壓力感覺心裡難過,所以想問問大家,像對方這樣的行為我該怎麼辦?@游雲庭律師@華泰律師@星瀚律師@徐斌@江三角律師事務所@律師大人@吳傑臻律師@袁海華@周安琪律師@趙律師@鄭州羅律師@楊錫鋒律師@錢晨成律師@民商律師@高浩律師@池律師


在婚姻中經常有一句:夫妻本是同林鳥,大難臨頭各自飛。

這句話曾經讓多少人心寒啊?哈哈!但在法律中的規定里也是這樣嗎?今天我就給大家說說。

我國《婚姻法》第20條明確規定:「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

因此在我國雖然沒有明文規定配偶權,但在夫妻雙方締結婚姻關係後,就形成了一系列財產和人身關係。夫妻雙方負有的相互扶助和供養的義務稱為扶養。夫妻之間的權利義務有共同生活、參加就業、相互忠實、保留自己的姓氏以及相互扶助等。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履行扶養義務的權利,該扶養包括經濟上的供養、精神上的慰藉以及生活上的照顧等。

所以締結婚姻關係後大家想到更多的應該是對另一方的責任,以後和自己一起生活的這個人,TA的所有的一切你都應該承擔起來。

那如果對方沒有盡到扶養的義務怎麼辦呢?這樣的話另一方是可以單獨起訴要求對方支付扶養費,或者在起訴離婚時要求補足之前的扶養費而且在離婚後另行支付一段時間的扶養費,但具體是否給付扶養費,應當以公平合理為原則。

夫妻離婚後扶養費給付標準也即扶養的程度,應與扶養義務人的扶養能力和扶養權利人的需要相適應。通常應以維持扶養權利人原有生活水平為基本標準,同時應不低於扶養權利人所在地的一般生活水平。具體應著重考慮以下因素:

第一,雙方的經濟能力。

給付扶養費一方的負擔能力和受扶養人的經 濟需要,這是扶養費給付制度與離婚自由原則不相衝突的關鍵所在。無負擔能力者,無論其是否有過錯均不應要求其承擔扶養費給付責任。

第二,配偶雙方在家庭內部的分工及對婚姻貢獻的大小。

這裡的貢獻包括有形貢獻,如家庭財產的主要貢獻者,也包括承擔撫育子女或贍養老人或料理家務等無形的貢獻。

第三,雙方婚姻存續時間的長短。

結婚時間越長,對當事人生活的影響越大,要求對方給付扶養費的理由就越充分。

第四,雙方當事人的年齡和健康狀況。

發生糾紛時當事人年齡較高,已經退休或者接近退休年齡,或者數年內將要退休的,對其未來生活的影響就越大,要求對方給付扶養費的理由就越充分。

第五,發生糾紛前的生活水平及目前雙方生活水平的差異影響程度。

當事人雙方 的生活水平應儘可能與分居前或發生糾紛前保持一致或接近,在一定時期內不應相差太大懸殊。當然,設想經濟狀況完全不受影響,也是不現實的。

在目前司法審判實踐中可按照一方請求人的不同確定不同的給付標準:對於離婚後不能維持自己合理的或基本的生活需要的請求人,可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給付扶養費;對於離婚後相對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生活水平將急劇下降的請求人,可根據雙方當前收入差距、撫養子女需要及其他情況確定。難以確定的,可參照精神損害賠償的標準給付,即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標準或者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人標準給付扶養費。

第六,婚姻雙方當事人各自的謀生能力。

包括在可以預見的將來能夠擁有或者可能擁有的其他經濟來源。有的當事人婚後主要時間在讀書,從學士到碩士、再到博士或者出國留學,離婚時因尚未完成學業或剛走出校門,無良好的職業或經濟條件,然而其謀生能力無疑很強,未來的收人極為可觀,當然應該扶養原配偶。

第七,雙方當事人各自的經濟負擔。

監護照顧未成年子女及贍養老人的情況。監護未成年子女、與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更有理由要求對方給付一定的扶養費。

第八,雙方當事人的品行,雙方目前發生糾紛原因是否存在法定過錯,如對提供者一方或者親屬有虐待等犯罪情況,受扶養人與他人有同居行為等。嚴重違背婚姻義務的當事人,無權要求對方給付扶養費,對方當事人可以拒絕給付。

第九,雙方是否存在婚前或婚內財產約定,雙方個人實際擁有和得到的財產數量和價值可能會直接或間接地影響各方的經濟條件,決定是否給付扶養費、給付數額和給付期限時,應當考慮各方得到的夫妻財產份額。不過,扶養費給付與夫妻財產分割是兩回事,不能相互替代。

第十,在扶養費給付的處理方式上,可以由當事人雙方協議給付,也可以由法院調解或判決給付,對當事人關於扶養費給付方式、標準的協議,只要不違背法律強制性規定,應當確認其具有法律效力。

在給付方式上,可以是金錢給付,也可以是提供居所,還可以是其他合理方式,如提供適當就業機會、對因疾病等生活無法自理者給予生活起居上的照料等,提倡以金錢給付為主要方式。金錢給付可以是按期給付,也可以是一次性給付。

所以在法律上「夫妻本是同林鳥,大難臨頭各自飛」是受到法律約束的,大家結婚時應該慎重考慮清楚,一旦選擇了想要一起生活下去的人,就要做到相互扶持、幫助、同舟共濟。

也祝:大家有情人終成眷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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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間不叫贍養叫扶養,贍養指的是子女對父母盡的義務。你父親人還是清醒的嗎?可以委託律師代表你父親起訴要求對方履行撫養義務支付固定的扶養費。你父親也可以申請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此外你父親還可以請律師訂立遺囑。


如果能寫字,儘快立遺囑。詳情至本人值乎提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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