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界分「個人喜好」和「歧視」?
(請盡量就我的補充說明的指向解答我的疑惑)
「我討厭黑人」算歧視么?「作為一個老闆,我不希望自己的員工中有黑人存在」算作歧視么?「我不喜歡同性戀」算歧視么?「作為一個父親,我不希望自己的孩子是同性戀」算作歧視么?(當然啦,真的是同性戀,也不是「不希望」就能改變的。。)
(需要各位寫出理由,寫出理由)聲明以上觀點與本人無關,儘管本人非常希望事業有成,娶妻生子。。。補充:作為一個老闆因為不喜歡黑人,而拒絕錄用黑人員工,這個算么?(嗯,我知道美國法律規定這是歧視,我就是問問大家的個人看法。)(需要各位寫出理由,寫出理由)補充2:那麼,建立一個禁止招收女生的男校,算么?建立一個禁止招收黑人的白人學校,算么?相信很多人的答案是:不是,是。
(第二個,至少在美國一定會被算作歧視。)(需要各位寫出理由,寫出理由)補充3:我開了一家私人的小店,我有權力不賣給黑人東西么?要是換成不賣給男/女人呢?換成不賣給帶著寵物進店的人群呢?(需要各位寫出理由,寫出理由)(老是拿黑人說事,感覺怪怪的。。)
個人認為分解在於在哪裡應用。
應用在屬於你私人的權利領域,則屬於「個人喜好」應用在有關他人的權利領域,則屬於「歧視」用樓主的例子:
「我討厭黑人」算歧視么?答:不算,因為你喜歡什麼人討厭什麼人完全是你自己的權利。「作為一個老闆,我不希望自己的員工中有黑人存在」算作歧視么?
答:不算,同樣因為你希望什麼完全是你自己的權利。「我不喜歡同性戀」算歧視么?
答:不算,因為你喜歡什麼人討厭什麼人完全是你自己的權利。「作為一個父親,我不希望自己的孩子是同性戀」算作歧視么?(當然啦,真的是同性戀,也不是「不希望」就能改變的。。)
答:不算,因為你希望什麼完全是你自己的權利。作為一個老闆因為不喜歡黑人,而拒絕錄用黑人員工,這個算么?
答:算,因為老闆僱傭人的權利不是你私人的權利,而是公司賦予你的,你無權將個人想法拓展到公司賦予你的權利上。
補充例子:
坐地鐵的時候,選擇沒有黑人的車廂乘坐,拒絕乘坐有黑人的車廂。算作歧視么?答:不算,選擇哪個車廂乘坐是你私人的權利。在地鐵上大罵「黑人XXX,黑人XXXX」算作歧視么?
答:算,因為此事關乎其他人「耳根清凈」的權利,你無權將私人權利拓展到這裡。在一個無人、隔音的房間大罵「黑人XXX,黑人XXXX」算作歧視么?
答:不算,因為在此說什麼話完全是你自己的權利。「作為一個父親,強迫自己的孩子不要同性戀」算作歧視么?答:算,因為此事關乎孩子的自主權,你無權將自己私人的權利拓展到這裡。首先,回答這種問題一定要先確定定義,然後以大前提-小前提-結論的邏輯推演得出結論。不確定什麼叫做歧視,那下面的答案都是「我感覺」的意思。
現漢中對歧視的定義很簡單,叫做「不平等地看待"。我相信針對這句話的理解可以是很多樣的,所以我不適合把我的理解強加給別人,同時這個定義說明了,大家對「歧視」這個詞做出任何合乎定義而與我理解不同的理解,都是光榮而正確的。
《取締教育歧視公約》第一條即給出了定義:
一、為本公約目的,「歧視」一語指基於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國籍或社會出身、經濟條件或出生的任何區別、排斥、限制或特惠,其目的或效果為取消或損害教育上的待遇平等,特別是......如果我們選擇這條定義,那隻需要把教育行為進行擴大就可以了。《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第一條也給出了定義:為本公約的目的,「對婦女的歧視」一詞是指基於性別而作的任何區別、排除和限制其作用或目的是要妨礙或破壞對在政治、經濟、社會、文化、公民或任何其他方面的人權和基本自由的承認以及婦女不論已婚未婚在男女平等的基礎上享有或行使這些人權和基本自由。 這個恰好和上一個形成互補,上一個是歧視對象多種多樣,但是僅限教育方面,這個是其實對象只有一個,但描述了被歧視的範圍。綜上,國際公約對「歧視」的定義可以概括為「基於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國籍或社會出身、經濟條件或出生的任何區別、排除和限制其作用或目的是要妨礙或破壞對在政治、經濟、社會、文化、公民或任何其他方面的人權和基本自由的承認。」
這個定義由三部分組成:區分點: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國籍或社會出身、經濟條件或出生
行為:區別、排除和限制效果:妨礙或破壞對在政治、經濟、社會、文化、公民或任何其他方面的人權和基本自由的承認以上,我願意使用國際公約的定義來解答題主的問題。
1「我討厭黑人」算歧視么?
2「作為一個老闆,我不希望自己的員工中有黑人存在」算作歧視么?3「我不喜歡同性戀」算歧視么?4「作為一個父親,我不希望自己的孩子是同性戀」算作歧視么?5作為一個老闆因為不喜歡黑人,而拒絕錄用黑人員工,這個算么?6建立一個禁止招收女生的男校,算么?7建立一個禁止招收黑人的白人學校,算么?
8我開了一家私人的小店,我有權力不賣給黑人東西么?要是換成不賣給男/女人呢?換成不賣給帶著寵物進店的人群呢?1,我討厭黑人不屬於歧視,因為不存在行為。2,亦不存在行為。3,仍舊不存在行為。4,依舊不存在行為。以上四個都是因為「缺乏行為」而被認為不屬於歧視。也就是一個人僅僅在私下表示自己不喜歡XXX,不排除其面對黑人、同性戀的時候笑臉相迎,因此這不是歧視。這個解釋是符合國際公約的定義,同時按照現代漢語的理解,看待的解釋為「對待」,而對待的解釋是「以某種態度或行為加之於人或事物。」也就是說即使是態度,也是要表達出來才算數,所以我認為我的理解不為過,也由此得出一個初步結論:只有心裡討厭不屬於歧視,除非你有行為。5,這個就屬於典型的歧視了,老闆存在一個以種族為基礎的區分,以排除的行為妨礙了其社會權利。6和7一起,題主自己暗示了自己認為6不屬於歧視,而7屬於。因為用前面的理論似乎不足以回答這個區別,所以我決定最後再來解釋。8,我認為通常情況屬於歧視。從定義上完全符合,但是這不能一概而論,這也是就「個人喜好」和「歧視」之間區別與聯繫提出的一個很好的問題。我再引用一段文字來解釋6和7,就來自上面引用過的《取締教育歧視公約》
一國所容許的下列情況,不應視為構成本公約第一條含義的歧視:(甲)對男女學生設立或維持分開的教育制度或學校,如果這些制度或學校提供相等的受教育機會、提供資格同一標準的教員以及同一素質的校舍和設備、並提供研讀同一的或相等的課程的機會的話;(乙)為宗教上或語言上理由,設立或維持分開的教育制度或學校,以提供一種與學生的父母或法定監護人的願望相符的教育,如果這種制度的參加和這種學校的入學是由人隨意選擇的,而且所提供的教育又符合主管當局所可能規定或批准的標準--特別是在同級教育上--的話;(丙)設立或維持私立學校,如果這些學校的目的不在於排除任何一群人。而在於在公共當局所提供的教育設施之外另再提供其他教育設施,並且學校的管理是按照這一目的進行,其所提供的教育又符合主管當局所可能規定或批准的標準--特別是在同級教育上--的話。總結一下,就教育領域來說,按照性別、宗教和語言來區分是被認可的。但是種族不在其中,所以說黑白分校是會被認定為歧視的。同時,我還引用了第三條,這裡說如果學校的目的不在於排除任何一群人,那它不屬於歧視。我認為這解釋了這麼個問題,就是私立學校收費高是不是歧視低收入者。這樣看來學校本身不存在排除窮人的目的,本身提供必要教育外我們還提供了其他教育。另外這樣的區分不包含定義中效果的部分,是不妨害窮人受教育權的,因此這稱不上歧視。這裡有另一個粗淺的結論,不妨礙他人的,不屬於歧視。以上屬於對題主問題的答案,但對於後三個問題不包含論證過程。如果用規定男女分校不是歧視來解釋為什麼不是歧視,似乎有些不足,題主也申明了希望寫出理由,我感覺這個理由還要從「消除歧視」上來講。
首先為什麼男女分校不屬於歧視,首先在公約中規定了必須在各種平等的前提下,也就是對於定義中的效果一項進行特別聲明。這個與第三條私立學校一樣。換句話說黑人和白人分開教育必然是一種歧視么?不盡然。試想本地黑人和白人矛盾很深,那麼為了避免孩子們延續這種仇恨,讓他們分別接受十分平等的教育,平等的入學條件平等的師資力量平等的升學等等,沒有種族歧視,完全是兩家世仇,這樣的區分教育我認為是可以接受的,但這個情況似乎不常見,只是理想狀況下,實在沒有必要進行單獨規定。所以回過頭來,消除歧視要消除的就是定義中三項的任何一項,不以一些天然的條件進行區分,不製造不同待遇,不靠不同待遇去妨礙其中一方,再這樣的前提下,再去討論各種個性、偏好之類的,就都是可被接受的了。因此站在不妨害任何一方利益的前提下,我們看男女分校、宗教分校、語言分校都是可以產生一定利好效果的,所以這被接受是完全可以的。
同樣,對於開店不讓某些人買東西的行為,法律上沒有規定人們有在任何商場購買商品的權利,但世俗習慣有這種規定,因此商店選擇性銷售商品未必違法,但鑒於我們討論的歧視很大程度建立在道德與世俗約定上,我認為這種情況確實屬於歧視,因為其妨礙了部分人經濟生活的自由。當然,肉鋪不許牽著狗的人進來屬不屬於歧視呢?當然不屬於,因為歧視是針對人的,區分點不包含「所攜物品」這一類。我們在生活中經常遇到某個場所不許攜帶某類物品的規定,但我們從來是不說自己受到了歧視。即使這個規定很不正常,比如不許背藍色書包的人進入本廣場,你也不會覺得你受到了歧視,你只會覺得怎麼這麼無厘頭呢?最後說一下個人喜好和歧視的關係。有人說本質一樣,有人說根本不一樣,我覺得分層次看就好了。首先同樣按照歧視的定義來說,個人喜好同樣存在眾多區分點,且區分點要多過歧視的區分點很多,你可以以穿著、生活習慣、偏好、打DotA時喜歡的英雄來對一個人進行個人喜好上的區分。這之中也當然包括種族、宗教、經濟水平等因素,所以從這一點上說,歧視是個人喜好的一部分。記得之前總結的一個結論,僅有心理層面的還算不上歧視,所以說有怎樣的好惡也不為過。在行為層面上,個人喜好和歧視就變得十分統一,我相信這也是很多人概括出兩者本質一樣的依據。很多人認為個人喜好和歧視一樣,無非就是區別對待,親近喜歡的,摒棄厭惡的,這確實,在這一層面上,我們沒法對這兩點進行區分。而在妨礙他人這個層面,我認為他人自由及權利是區分個人喜好和歧視的重要標誌。一個老闆不喜歡黑人,他招員工時一個黑人面試,老闆仔細一想,人家有平等就業權利,那我不能歧視他,遂錄取。否則他從定義上符合了歧視的標準。錄取以後一個周末,老闆想打籃球,他想叫幾個同事,仔細一想,黑人沒有和我一起打籃球的自由,遂約了白人同事,這叫個人喜好。同樣,再一次重申,歧視的定義有三項,缺一不可。所以不能僅以你的區分行為是否侵害他人利益作為歧視與否的判斷標準。人人都有坐飛機的權利,為什麼失信被執行人不可以?歧視?不,你活該。歧視的區分點被定義為描述個人的一些偏先天的特徵,很大程度上是因為那些都是普遍存在的、非邪惡的、很多還是不易改變的。基於這些理由產生的區分思想本身是不善良的,而如果你因此做出了一些事造成了不平等,那便稱為歧視。消除歧視的目的是為了讓社會向平等和善良方向發展,不是說有區分便有歧視。1: 「我討厭黑人」算歧視么?這個得視具體討厭的原因而定,如果你只是因為一些客觀存在的事實不喜歡黑人則不算做是歧視,例如你只是不喜歡黑顏色而已,所以討厭黑人;如果你是根據一些主觀的臆想去推測黑人這個群體具有某些不良品性,而又不能提供這主觀與客觀之間必然具備的關係證明,則可視為歧視,比如你只是不喜歡黑顏色而已,進而覺得黑人一定是不具有良好衛生習慣的,則可以視為歧視,因為這因果之間不存在必然的關係。 2:「作為一個老闆,我不希望自己的員工中有黑人存在」算作歧視么? 這個必然算做歧視。因為工作謀生是生而為人的基本權利,如果把這個觀點放大點看,則是剝奪了黑人群體的就業權,這是對人類人類基本權利的踐踏,有悖於人人生而平等的普世價值。 3: 「我不喜歡同性戀」算歧視么?這個問題可以參考「1」中的回答。 4:「作為一個父親,我不希望自己的孩子是同性戀」算作歧視么?這得看你不希望的原因是為何,然後還是參考「1」中的邏輯來判斷是否歧視。 最後則要說一點,為什麼這裡的「2」和「4」答案會不一樣呢?原因則在於,在「2」的問題中,你更多的是參與者的身份,因為你能左右事情的結果;但在「4」的問題中,你更多的卻是旁觀者的身份,因為你無法左右事情的結果。旁觀者重個人觀點沒有任何問題,但法律強制規定在是否歧視的問題上,參與者一定要保持客觀。
已失逝的美國經濟學家Garys Becker是研究歧視比較深入的經濟學家,他指出,只有在你為了歧視願意付出一些成本的時候,這才算真正的歧視。例如,即使你這個黑人比白人能幹,但我也討厭黑人而不僱傭黑人,這個時候我寧願承受不僱傭高能力者帶來的損失也要歧視他,這就算歧視.如果我因為黑人能力不行而不僱傭他,算不上真正的歧視。現實中存在對女性的歧視主要是鑒於女性要休產假影響工作,嚴格意義上算不上歧視,但如果女性的能力較強,還是十分搶手的,有些崗位也比較偏愛女性,例如會計和財務類
根本就是同義詞。(確切的說,「歧視」和「選擇」根本就是同義詞。)
這個問題下面的回答還比較少,還沒有被知乎裡面各種X權主義者污染。故來怒答。
知乎上的各種社會學倫理學抖機靈真是夠了,不就是給各種行為下定義嗎?這個你覺得嚴重點,就叫歧視;那個你覺得不那麼嚴重,就叫個人喜好。那這樣我們以後就下定義就好了。現在的情況是,所有人都在忙著給歧視和選擇下不同的冠冕堂皇的定義,根本沒有人明白他們的核心是什麼。最近幾年還出了好多讓我匪夷所思的新名詞,什麼「年齡歧視」、「學歷歧視」等等。請你告訴我,田徑隊選拔隊員,招了一個14歲的苗子,18歲以上的全部回絕,這算不算年齡歧視?銀行聘行長,錄用了一個研究生學歷的,沒錄用那個小學學歷的,這是不是學歷歧視?事實上,所有企圖區分歧視和選擇的破爛理論,全都以失敗而告終,請問你買個美的空調沒買格力的,難道還是品牌歧視了?實際上,這兩個詞,根本分不開!最後他們沒辦法,留下一個模模糊糊的「視情況而定」,真是笑話。
「你歧視艾滋病人嗎?」 「艾滋病人應該受到平等對待,所以我不歧視他們。」
「那你會和艾滋病人結婚嗎?」 「不會。。。」
歧視的英文是discriminate,本意是「區別對待」,選擇是什麼?你選擇了A,沒有選擇B,這不就是明顯的區別對待嗎?
你娶林志玲,那麼你就歧視了范冰冰(和其他所有女人,甚至是男人)。你去了泰國旅遊,那麼你就歧視了三亞。你只買蘋果手機,那麼你就歧視了其他品牌的手機。你只僱傭白人僱員,那麼你就歧視了所有有色人種。你喜歡和美女說話,那麼你就歧視了所有醜女。你錄取了高分學生,那麼你就歧視了低分學生。看出來了嗎?歧視和選擇其實是一枚硬幣的兩面!你選擇了A,一定歧視了B。面對無數種取捨,你每做出一次選擇,就相應的歧視了未被選中的那些人/事/物。歧視有什麼對錯嗎?我不這麼認為,就像我不認為選擇有什麼對錯而已,當然,存在聰明的選擇,通過放棄較小的收益,來獲得更大的收益。選擇永遠存在,歧視也將永遠存在。當你能夠心平氣和的面對這個充滿歧視(選擇)的世界的時候,也將是你的眼睛被擦亮,明白更重要的事,是如何更聰明的歧視(選擇)的時候。
另外,實際上,選擇是有機會成本的。
選擇了林志玲,那麼你就放棄了和范冰冰(或其他所有男人女人女人)獲得幸福的機會。選擇了泰國旅遊,除了支付比國內游更高的價格之外,你還放棄了一些國內游所獨有的體驗。選擇了Iphone,那麼你就有放棄了別的手機可能帶給你更高級的享受。選擇了白人僱員,那麼你就放棄了可能工作更努力、更聰明的有色人種。選擇了美女,那麼你就放棄了醜女們可能給你帶來的除外表以外其他方面更大的快樂。選擇了高分學生,那麼你就放棄了可能潛力更大、或是在其他方面有更傑出表現的低分學生。選擇是有成本的,歧視是有成本的。但只要競爭存在,那麼就無法消滅歧視。消除歧視,就意味著無權選擇。因而,我歧視(選擇),我驕傲!
不要和我扯什麼「天賦人權,歧視有色人種僱員就是踐踏了人天生具有的勞動謀生的權利」,這同樣是很天真的理論,如果真的有什麼「天賦人權」,我們只需要坐下來「規定」天都賦了什麼樣的人權,世界就一定美好了。「選擇的自由」也是人最基本的權利,憑什麼你規定我選什麼?但是我告訴你,即使是「選擇」,也不是天賦的權利。因為選擇有成本,選擇的同時,你放棄了很多東西,現在這些東西都在你的選擇範圍內,你有的選,他們並不是白來的,都是你為之奮鬥而得來的。
(稍有點跑題,只為順便反駁一下「天賦人權」理論。)當然,如果歧視(選擇)的成本大於收益,如面前這個黑人明明比那個白人更適合這份工作,作為一個理性經濟人,就不該歧視這個黑人而錄用那個白人。看到這,你明白了嗎?市場經濟的力量,可以讓人因為利益,自發的消除歧視!
偉大的經濟學家阿爾欽說過:
「歧視與競爭同生,因而歧視無處不在。」
如果我們承認競爭,那麼禁止歧視,就是自相矛盾。既然選擇是歧視的同義詞,那麼問題不是在於討論歧視好不好,或者歧視和選擇有什麼嘛區別,而是如何安排歧視(選擇)制度。計劃經濟時代,歧視制度是排隊,先到先得,或是按照政治權力分配,這樣你就歧視了沒有時間排隊的人和沒有政治地位的人。市場經濟下,價高者得,雖然歧視了出價較低者,但是經濟效率大大提高。
一個好的歧視規則能夠激勵財富創造,歧視並不可怕,可怕的是不合理的歧視規則。想要了解一個名詞,最好的辦法是查字典。定義不清的時候,什麼思考都是模糊的。
以下引用自維基百科:歧視,是針對特定族群的成員,僅僅由於其身份或歸類,而非個人品質,給予不同的對待。
歧視總是以某族群的利益為代價,提高另某族群的利益。 「污名」是一種態度或信念,「歧視」則是基於這種態度或信念所產生的行為。當個人或組織基於污名而不正當奪取他人的權利和生存機會時,就是歧視。歧視可能會導致排擠或邊緣化,奪取權利,如獲得公平的居住條件、工作機會、教育及充分參與公民生活。
有兩點值得注意:
第一,歧視針對的是一個族群,而不是個人;針對的是身份或歸類,而不是個人品質。第二,歧視是一種行為,而不是態度或者信念。題主可以通過以上定義分辨什麼是歧視。個人喜好本身描述就比較模糊,我認為是指一個人在思想態度和行為上對人或者物或者事的偏好。根據我的定義,歧視其實是屬於個人喜好的範疇的。
---------------------------我是正經的黃金分割線----------------------------------------------------------
根據以上內容逐一回答題主的問題:
1. 「我討厭黑人」算歧視么?不算,屬於態度。2. 「作為一個老闆,我不希望自己的員工中有黑人存在」算作歧視么?如果只是一種單純的不希望(如祈禱),不算;如果你通過手段限制黑人進入公司,算。3. 「我不喜歡同性戀」算歧視么?不算,屬於態度。4. 「作為一個父親,我不希望自己的孩子是同性戀」算作歧視么?只是想法,不算;強迫同性戀孩子與「重要的人」分開,和異性交往結婚..,算。5. 作為一個老闆因為不喜歡黑人,而拒絕錄用黑人員工,這個算么?6. 那麼,建立一個禁止招收女生的男校,算么?建立一個禁止招收黑人的白人學校,算么?7. 我開了一家私人的小店,我有權力不賣給黑人東西么?要是換成不賣給男/女人呢?換成不賣給帶著寵物進店的人群呢?5,6,7,都算。詳見引用加粗部分。個人喜好和歧視其實並沒有什麼區別,歧視是個人喜好的純凈版
就隨便說個事美國的日本餐館兩個華人員工上班老是閑聊,老闆讓他們好好工作別聊天,他們告老闆不讓他們不讓講中文,結果怎麼樣大家可以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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