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所有相關問題的總結(二)

本律師結合自己辦案經驗和實務,參考相關法律法規,把本律師認為在交通肇事中比較重要的一些問題總結出來,權當普及法律,僅供大家參考!

1. 僱員從事僱傭活動時發生交通肇事對事故承擔主要責任如何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僱員追償。《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亦規定,公民由於過錯侵害他人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綜合上述規定可知,僱員致人損害的,應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受害人無論是僱主本人或者其他人,僱員均應承枳相應的過錯責任。因此,僱員在僱傭活動導致他人人身受損的,只要僱員對該事故的發生存在過錯, 即應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規定,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2、投保人不負事故責任承保人是否應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我國機動車需投保交強險方能上路行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承保人在機動車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其他方式承擔賠償責任該法規設立的目的是為了保障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賠償,該賠償不以被保險人是否在事故中負有責任為前提也就是說,交強險實行無過錯賠償原則,其不但不是承保人對投保人承擔的責任保險,更不是一種替代 補償責任,而是對交通事故受害人承擔的法定強制義務,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規定承保人的賠償義務是法定義務,該法並未規定承保人在分項限額內承 擔賠償,亦未規定承保人在機動車駕駛人無責的情況下,應當按照無責條款進行賠償。因此,無論交警部門出具的責任認定書中認定的責任人是哪一方,承保人均應承擔賠償責任。

3、僱員因重大過失導致交通事故應承擔何種責任?

僱員在運輸貨物的過程中,因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交通事故,致第三人死亡。僱員的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被依法判處交通肇事罪,該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由此,可認定僱員對他人的死亡存在重大過失。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與僱主承擔連帶的賠償責任。由於肇事車輛已經投保交強險,故僱員與僱主應就交通事故造成的超過交強險責任限額部分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4、發生交通肇事導致駕駛人死亡後屬於遺產的範圍?

僱員因重大過失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殘的,僱主在承擔機動車交通事故賠償責任後,可以向僱員行使追償權;僱員在事故巾中同時死亡的,應當由僱員的近親屬在繼承遺產的範圍內向僱主清償。但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精神撫慰金、死亡補償費是僱員因交通事故死廣之後才發生的,是對僱員親屬的精神撫慰和經濟補償,該部分款項不屬於遺產僱主在向僱員的繼承人追償時,不應將上述補償費計人追償範圍內。

5、對車輛享包管理權的被掛靠單位未儘管理義務致車輛肇事應承擔何種責任?

肇事者受雇於機動車實際使用人駕駛機動車,在行駛過程中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於無人看守的鐵路道口違規搶越鐵路,造成與火車相撞的交通事故。雖然該機動車由實際使用人支配,但登記車主為被掛靠單位,且由被掛靠單位交納養路費、營運費等相關費用。同時,被掛靠單位亦向實際使用人收取了掛靠費。 在此情況下,應認定被掛靠單位對機動車享有管理權,因其未盡到管理義務造成事故的發生,應與機動車實際使用人共同承相連帶賠償責任。

6、承運人在運輸承運貨物過程中遭受損害,託運人應承擔何種責任?

受託人受託運人的委託,駕駛其自有車輛進行貨物運輸,且雙方對運費及付款方式均進行了約定,受託人僅負有將貨物安全運輸到指定地點的義務,至於採取何種方式並不受託運人的監管和安排的,雙方並不存在隸厲關係,即沒有僱傭關係的法律特徵,而形成運輸合同關係。因此,對運輸貨物過程中受託人駕車遭受的損失,託運人應承擔過錯賠償責任。

7、義務幫工人重人過失肇事致被幫工人損害,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千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定:「為他人無償提供勞務的幫工人,在從事幫工活動中致人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幫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賠償權利人請求幫工人和被幫工人承相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根據該規定,無償提供勞務的幫工人,因自身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被幫工人受傷的,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同時,被幫工人與幫工人雖然不具有僱傭關係的特徵,但鑒於被幫工人因幫工人的幫助而在幫扶關係中獲利,且這種獲利關係並不因被幫工人受傷而發生改變,因此,被幫工人亦應對其自身遭受的人身損害承擔賠償責任。綜上,在無償幫工人存有重大過失的情況下,對被幫工人遭受的人身損害,幫工人應與被幫工人承袒連帶賠償責任。

8、單位對車輛末儘管理義務致僱員私開公車肇事致損應否承擔責任?

僱員擅自駕駛單位機動車,並在駕駛過程中因過失發生交通事故的,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同時因事故發生時,僱員並未從事職務活動,故所單屬單位無須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鑒於所屬單位作為機動車的所有人未盡到合理的管理、注意義務,致僱員私開公車外出肇事,故該單位應當對受害人遭受的損失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9、高速公路管理人未盡安保義務發生事故致駕駛員損失應否賠償?

駕駛員駕駛車輛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過程中,與動物相撞後撞到公路中間的隔離護欄,車輛因此受損。雖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屬意外事件,但高速公路管理者應對高速公路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高速公路管理者的管理瑕疵與上述交通事故的發生存在因果關係的,高速公路管理者應對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承擔主要責任。而駕駛員因在行駛過程中未充分注意行車安全、未盡到充分注意義務,應對其損失承擔次要責任。在此情況下,高速公路管理者與駕駛員應分別按照責任份額對駕駛員的損失承擔責任。

10、享有運營利益的出租人對計程車輛肇事致他人損害是否應賠償?

機動車出機人與承租人之間簽訂租賃協議,協議中約定出租人提供商品車發送任務,指導承租人進行運營,承租人則按照出租人的指導運營車輛.服從出租人管理,遵守出租人所制定的制度承租人僱用駕駛員從事運營的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對於事故責任,除承租人及保險人應承擔外,因肇事車輛出租人對車輛享有運營利益,因此亦應對亊故承擔賠償責任,對交通事故的受害人進行賠償。

11、出租人計程車輛時未盡注意義務致承租人受損應承擔何種責任?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 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據此,機動車出租人在存在過錯的情況下,應對交通事故發生後承擔賠償責任。在機動車交通事故中,機動車駕駛人是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主要主體經交通管理部門認定後,負事故責任的駕駛員應當對其侵權行為承擔民事責任基於委託無償駕車的駕駛員,亦負有將乘車人安全送至目的地的義務如果因駕駛員重大過錯發生交通事故致乘車人受傷,則亦應承擔賠償責任。

12、掛靠人駕駛掛靠車輛肇事致他人損害,被掛靠單位是否承擔責任?

駕駛員將其所有的車輛登記於單位名下,對外以單位名義從事運營活動,應認定雙方形成了車輛掛靠關係,駕駛員為掛靠人,單位為被掛靠單位。掛靠人在駕駛掛靠車輛時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經交通管理部門認定掛靠人對事故負全責。此時,賠償權利人在獲取保險理賠金後,對不足的部分有權請求被掛靠單位與掛靠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13、對於被掛靠單位是否應當對道路交通事故損害承擔賠償責任,應從兩個方面考慮確定:首先,掛靠是否為有償;其次,被掛靠單位是否履行了對掛靠車輛的管理職責。在有償掛靠的情況下,因機動車必須通過被掛靠單位才能從事運營,而被掛靠單位有控制掛靠車輛運營的能力,因此.被掛靠單位對其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掛靠車輛肇事應承擔賠償責任也就是說,對肇事車輛享有控制權的被掛靠單位,屬於法律規定的「機動車一方」,應對掛靠車輛造成的交通事故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14、駕校教練員醉酒駕駛教學車輛致搭乘學員受傷的,駕校與教練員應如何擔責?

(1) 駕校與駕駛教練員成立僱傭關係後,駕校即授權教練員保管、使用教學機動車。嗣後,教練員於酒後駕駛教學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搭乘車輛的學員受傷。因教練員的駕駛行為系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繫的活動,屬於職務行為,故應當由作為僱主的駕校對事故損害後果承擔賠償責任。但鑒於教練員醉酒駕駛對 事故的發生存在重大過失,故教練員應當與駕校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 駕駛人醉酒駕車並無償搭載乘車人,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致乘車人受傷, 駕駛人及相關責任人應當對乘車人的人身損害承擔賠償責任,但乘車人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熟知交通法規,在明知駕駛人酒後駕車的情況下仍然搭乘該車,對損害後果的發生存在過錯,應當減輕駕駛人的賠償責任。

15、未投保交強險車輛肇事其所有人與借用人應否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

機動車實際所有人將機動車借與借用人使用後,該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且借用人對事故負有全部責任。因借用人系機動車的實際使用者,系直接侵權人,此時其應當就其未盡到風險防範和控制義務的過錯向被侵權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對機動車實際所有人而言,其將機動車出借後,即喪失了對該車輛的控制,應認定實際所有人對交通事故並無過錯,無須承擔侵權賠償責任。但實際所有人未就其機動車投保交強險,導致被侵權人無法獲得交強險賠付的,其應與借用人在交強險賠償範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16、未對借用人的駕駛資格盡到合理審查義務的車主應否對車輛肇事承擔責任?

機動車借用人在駕駛與其駕駛證載明的准駕車型不符的借用車輛時發生交通事故,致使人員傷亡、公私財產損失。出借人作為機動乍所有權人,因在出借車輛時未對借用人的駕駛資格盡合理審查義務,對交通事故的發生存在過錯,故其應與借用人對事故損害後果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17、出借人對借用人駕車肇事應否承擔責任?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借用他人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損害的,由機動車借用人承擔賠償責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借人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出借人明知出借的機動車有缺陷仍予以出借,因該缺陷發生交通事故的;出借人明知借用人沒有機動車駕駛資質仍出借的;出借人明知借用人存在醉酒、疾病危險因素仍出借的;借用人下落不明的;未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或者出借人有其他過錯的。若出借人出借的機動車無質量瑕疵,且其向借用人出藉機動車時盡到了合理注意義務,即其對機動車交通事故無過錯,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18、職工擅自使用單位車輛加班肇事是否屬於職務行為?

我國法律法規規定,職務行為通常是指工作人員行使其本身職務的行為,是履行職責的活動。其具備以下幾個特點:

一是該行為在其自身的職權范範圍內行使,超越許可權的不應定義為職務行為;

二是該行為應發生在工作時間和公司規定的工作範圍內;

三是該行為應是維護公共利益而為,並與自身的職務存在內在聯繫,符合僱主僱傭的目的,行為確實具有為法人謀利的意思。

符合這三點一般應認定為職務行為對於在執行職務行為中發生事故的責任承擔,我國司法解釋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以及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致人損害的,由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民事責任。即若僱員在工作期間因職務行為而受損害或致人損害的,工作單位應對此承擔賠償責任。

19、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職務行為時,和國家賠償的關係。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

照本法取得賠償的權利。」該法所稱的行使職權,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基於其身份而行使的公共管理職權,即受害人只有在國家工作人員行使公共管理職權造成其損害的情況下,才有權請求國家賠償,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進行正常的民事活動過程中,因交通事故致人損害的,應當按照民事法律關係予以處理。因此,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經單位授權駕車過稈中,造成受害人人身損害的,國家機關作為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公安機關的工作人員在負責單位車輛管理工作的過程中,駕駛公安機關所有的肇事車輛出行,因該工作人員對該車輛具有調控權,故應視為公安機關對該工作人員隨時開車外出行為的授權與認可。該工作人員在駕駛肇事車輛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致受害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按照民事關係處理,工作人員的所在單位即公安機關向事故受害人承擔賠償責任。

交通肇事所有相關問題的總結(一)

交通肇事所有相關問題的總結(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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