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所有相關問題的總結(一)

本律師結合自己辦案經驗和實務,參考相關法律法規,把本律師認為在交通肇事中比較重要的一些問題總結出來,權當普及法律,僅供大家參考!

1、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對責任劃分與實際情況不符時如何確定各方責任?

在複雜的交通事故中,公安機關交通部門作出的交通事故認定書通常是確定相關當事人承擔賠償責任的重要依據,但不是進行損害賠償的當然依據。因此,當事故認定書認定的責任大小與實際侵權人對事故發生的原因力大小不匹配時,應當在綜合考慮事故發生的原因力、具體情節及各方的過錯程度等基礎上,確定各方的賠償責任。據此,當事人雖不屬於交通部門認定的主要責任人。但其行為直接造成事故受害人死亡的,應由其車輛承保人在交強險範圍內先行承擔賠償責任,而不以事故認定書作為其承擔責任的依據。

2、法院是否有權依據其他證據糾正交通事故認定書中所作的錯誤責任劃分?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屬於公文書證,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中具有較高證明力,一般可以此認定賠償責任但經人民法院綜合現場各類證據及詢問筆錄等,認定公安機關交警部門作出的交通事故貴任劃分確有錯誤的,在審理案件時可對該責任認定書不予採信。人民法院可根據事故現場圖、照片及其他證據作出正確事故責任認定,並根據該事故責任認定作出裁判。

3、交通法規里的幾個法律術語

(一) 「道路」,是指公路、域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範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於公眾通行的場所。

(二) 「車輛」,是指機動車和非機動車。

(三)「機動車」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 干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

(四)「非機動車」,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驅動,上道路行駛的交通工具,以及雖有 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

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交通工具。

(五) 「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

4、目前,我國傷殘等級鑒定標準有兩個,分別為《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和《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通常情況下,《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比《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更為嚴格。

5、無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情況下應如何確定賠償責任?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製作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是一種行政證明行為,而非行政確認行為。因此,不能因有無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來決定是否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還需要法院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作出民事賠償責任的具體劃分。同時,在審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時,審判人員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核證據,依據法律的規定,遵循法官職業道德,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對證據有無證明力和證明力大小獨立進行判斷。綜上,當無交警部門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時,審判人員應根據現有的證據、受害一方的損害程度等方面客觀公正地給出責任認定。

6、所謂優者危險負擔原則,是指在受害人具有過失的情況下,考慮到雙方對道路交通法規注意義務的輕重,按機動車輛危險性的大小以及危險迴避能力的優劣,適用公平責任原則,合理分配交通事故責任負擔行為人駕駛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發生事故並導致非機動車駕駛人受傷,事故發生後,在難以分清各自過錯責任的情況下,應當按照優者危險負擔原則,充分考慮雙方在事故發生時安全注意義務的大小,並按照駕駛人各自機動車所具有的危險性以及駕駛人在事故發生時的危險迴避能力的強弱等,適當分配事故雙方的賠償責任。

7、連環交通事故中無法認定事故責任時如何確定各方責任?

在一起交通亊故中,若存在多個駕駛人及多輛機動車,致多輛車輛發生連環碰撞,即成立連環交通事故,根據我同相關法律規定,二人以上沒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但其分別實施的數個行為間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後果的,應當根據過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據此,在連環交通事故中,多方輛駕駛人主觀雖不存在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但多方的肇事行為卻共同造成了受害人人身損害的後果,故多方駕駛人均應承當相應的賠償責任,在此種情況下,即使無法確定多方駕駛人對損害後果產生的原因力大小,仍應推定多方駕駛人承擔同等賠償責任。

8、肇事者在事故發生後未保護現場及報警致事故原因無法查明應承報何種責任?

駕駛人在事故原因未明且受害人因傷重無法報警的情況下,駕駛人應當保護現場並及時報警,駕駛人未盡前述義務,致使公安機關無法對事故進行責任認定。且受害人已提供證據證明事故原因系駕駛人倒車過程中未盡合理注意義務致車輛剮碰脫落電線,造成高空固定電線的受害人摔傷的,應認定駕駛人負主要過錯責任同時,鑒於受害人無從事電工執業資格,未採取安保措施即進行高空危險作業,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具有一定因果關係,應適當減輕駕駛人的賠償責任。

9、在交警部門無法認定事故責任時交強險承保人能否免責?

交通事故受害人遭受的財產損失,交強險承保人僅在無證駕駛、醉酒駕駛、受害人故意、車輛被盜搶期間肇事四種情形下免除保險責任,而對於受害人遭受的人身損害,承保人僅在受害人故意一種情形下免責.綜上:交警部門無法認定事故責任並非承保人免責的法定亊由。因此,在交警部門無法認定事故責任時,承保人仍應在交強險賠償責任限額內進行賠償,超出部分再由肇事者承擔賠償責任。

交通肇事所有相關問題的總結(二)

交通肇事所有相關問題的總結(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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