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責任的交通事故中賠償的醫療費、死亡賠償金等損失是否可以相抵?
02-16
我國相關法律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公民的收人、房屋、儲蓄、生活用品、林木、牲畜等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以及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和其他合法財產。法定繼承人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債務,但清償債務以其繼承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據此,只有當某項財產屬於公民遺留的個人財產時,才可以作為清償債務的財產。在交 通事故中,被繼承人因事故死亡,且加害人亦在事故中遭受損失,同時雙方均有過錯的,可運用過失相抵原則。過失相抵原則是指賠償權利人因事故責任方的過錯進行賠償而獲得利益時,應將所受利益從所受損害中扣除。損益相抵的結果,當損害大於利益時,賠償額即是所受損失與利益的差額;當所受利益大於損失,即無須賠償但因事故產生的醫療費等系受害人家屬實際支付的費用,子女撫育費、 死亡賠償金均系因事故的發生而產生的對受害人家屬的賠償,故上述費用均非受害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而是因事故而產生的花費,不屬於遺產,不能適用過失相抵原則。
因事故所產生的醫療費、停屍費、喪葬費、交通費、住宿費系受害人家屬實際支付的費用,子女撫育費系對未成年子女生活的保障,死亡賠償金系對受害人家屬財產利益的賠償,故上述費用均不屬於遺產,對於該部分費用,不能適用過失相抵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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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專欄:法小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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