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為城鎮居民標準進行死亡金的賠償?

每次不管是別人諮詢還是自己想到這個問題時,心裡總是有點矛盾,因為沒有辦法迴避:同命不同價的命題。

那麼如何才能認定為城鎮居民的標準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道路交通人身傷害事故中,農村戶口的受害者及家屬如主張按城鎮居民標準賠償:具備兩個條件同時滿足:

一是在城鎮有相對固定的工作和收入;

二是在城鎮已連續居住、生活滿一年。

由此可知,對於經常居住地在城鎮,且以非農業收人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農村居民,應將其作為城鎮居民看待。因此,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死亡後,其親屬能夠提供證據證明受害人經常居住在城鎮且收人主要來自城鎮的,可主張按城鎮居民標準計算各項經濟損失。

(一)農村居民能夠提交其在城鎮的合法暫住證明(暫住證),在城鎮有相對固定的工作和收入,已連續居住、生活滿一年的,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按城鎮居民標準計算。具體包括:

1、在城鎮連續居住一年以上,並在城鎮務工、生活;

2、在城鎮連續居住一年以上,不以農業收入為生活來源;

3、在城鎮連續居住並經商一年以上;

4、戶籍所在地基層組織系村民委員會,但本戶已被征地,成為「失地農民」;

(二)農村居民在城鎮上學,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按城鎮居民標準計算;

(三)因同一事故造成人身損害,受害人既有城鎮居民又有農村居民的,所有受害人的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均按城鎮居民標準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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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專欄:法小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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