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車私用在發生交通肇事後的民事賠償責任問題?
02-16
公車私用是指機關事業單位的汽車被他人私自使用從事與工作無關事項.由此可知,公車私用行為實質是一種汽車借用行為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關於在租賃、借用等情形下,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應由機動車使用人在交強險範圍外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才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的規定可知,公車私用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的,應當由機動車的使用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同時,單位制定的車輛管理制度屬於內部規
定,對第三人無法律約束力,根據我國「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單位職工作為機動車的使用者肇事後,單位不能依據其內部車輛管理制度主張免責,而應當證明職工的用車行為屬於公車私用,不能證明的。應對該車發生的交通事故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公司職工駕駛公司所有車輛善意搭載他人發生交通事故,並造成搭乘人受傷的損害事實,公司作為車輛的所有人,主張職工駕車行為屬公車私用行為,不應由其負賠償責任的,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責任原則,公司應當承擔舉證責任。公司不能舉證證明的,則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對事故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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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專欄:法小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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