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發布《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關聯交易實施指引》的通知
上交所上證公字[2011]5號 2011-03-04
各上市公司:
為規範上市公司關聯交易行為,提高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水平,切實保護上市公司和全體股東的合法權益,本所制定了《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關聯交易實施指引》,現予發布,並自2011年5月1日起執行。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三月四日
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關聯交易實施指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上市公司關聯交易行為,提高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水平,保護上市公司和全體股東的合法權益,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股票上市規則》」)、《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號<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等規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上市公司關聯交易應當定價公允、決策程序合規、信息披露規範。公司應當積極通過資產重組、整體上市等方式減少關聯交易。
第三條 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規定其下設的審計委員會或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履行上市公司關聯交易控制和日常管理的職責。
銀行等特殊行業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按照有關監管規定下設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本所鼓勵關聯交易比重較大的上市公司董事會設立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
第四條 上市公司臨時報告和定期報告中非財務報告部分的關聯人及關聯交易的披露應當遵守《股票上市規則》和《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號<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的規定。
定期報告中財務報告部分的關聯人及關聯交易的披露應當遵守《企業會計準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的規定。
第五條 同時在境外證券市場和本所A股或B股市場上市的公司,其關聯交易的披露和決策程序應同時遵守境外證券市場和本所的規定。
第六條 上市公司及其關聯人違反本指引規定的,本所視情節輕重按《股票上市規則》第十七章的規定對相關責任人給予相應的懲戒。
第二章 關聯人及關聯交易認定
第七條 上市公司的關聯人包括關聯法人和關聯自然人。
第八條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為上市公司的關聯法人:
(一)直接或者間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二)由上述第(一)項所列主體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三)由第十條所列上市公司的關聯自然人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或者由關聯自然人擔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四)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五)本所根據實質重於形式原則認定的其他與上市公司有特殊關係,可能導致上市公司利益對其傾斜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包括持有對上市公司具有重要影響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等。
第九條 上市公司與前條第(二)項所列主體受同一國有資產管理機構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關聯關係,但該主體的法定代表人、總經理或者半數以上的董事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的除外。
第十條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為上市公司的關聯自然人:
(一)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三)第八條第(一)項所列關聯法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四)本條第(一)項和第(二)項所述人士的關係密切的家庭成員;
(五)本所根據實質重於形式原則認定的其他與上市公司有特殊關係,可能導致上市公司利益對其傾斜的自然人,包括持有對上市公司具有重要影響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等。
第十一條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視同上市公司的關聯人:
(一)根據與上市公司或者其關聯人簽署的協議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協議或者安排生效後,或在未來十二個月內,將具有第八條或者第十條規定的情形之一;
(二)過去十二個月內,曾經具有第八條或者第十條規定的情形之一。
第十二條 上市公司的關聯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與上市公司關聯人之間發生的可能導致轉移資源或者義務的事項,包括:
(一)購買或者出售資產;
(二)對外投資(含委託理財、委託貸款等);
(三)提供財務資助;
(四)提供擔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資產;
(六)委託或者受託管理資產和業務;
(七)贈與或者受贈資產;
(八)債權、債務重組;
(九)簽訂許可使用協議;
(十)轉讓或者受讓研究與開發項目;
(十一)購買原材料、燃料、動力;
(十二)銷售產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勞務;
(十四)委託或者受託銷售;
(十五)在關聯人的財務公司存貸款;
(十六)與關聯人共同投資。
(十七)本所根據實質重於形式原則認定的其他通過約定可能引致資源或者義務轉移的事項,包括向與關聯人共同投資的公司提供大於其股權比例或投資比例的財務資助、擔保以及放棄向與關聯人共同投資的公司同比例增資或優先受讓權等。
第三章 關聯人報備
第十三條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股5%以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動人,應當將其與上市公司存在的關聯關係及時告知公司。
第十四條 上市公司審計委員會(或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應當確認上市公司關聯人名單,並及時向董事會和監事會報告。
第十五條 上市公司應及時通過本所網站「上市公司專區」在線填報或更新上市公司關聯人名單及關聯關係信息。
第十六條 上市公司關聯自然人申報的信息包括:
(一)姓名、身份證件號碼;
(二)與上市公司存在的關聯關係說明等。
上市公司關聯法人申報的信息包括:
(一)法人名稱、法人組織機構代碼;
(二)與上市公司存在的關聯關係說明等。
第十七條 上市公司應當逐層揭示關聯人與上市公司之間的關聯關係,說明:
(一)控制方或股份持有方全稱、組織機構代碼(如有);
(二)被控制方或被投資方全稱、組織機構代碼(如有);
(三)控制方或投資方持有被控制方或被投資方總股本比例等。
第四章 關聯交易披露及決策程序
第十八條 上市公司與關聯自然人擬發生的交易金額在30萬元以上的關聯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擔保除外),應當及時披露。
第十九條 上市公司與關聯法人擬發生的交易金額在300萬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絕對值0.5%以上的關聯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擔保除外),應當及時披露。
第二十條 上市公司與關聯人擬發生的關聯交易達到以下標準之一的,除應當及時披露外,還應當提交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審議:
(一)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擔保、受贈現金資產、單純減免上市公司義務的債務除外)金額在3000萬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絕對值5%以上的重大關聯交易。上市公司擬發生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提供具有執行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證券服務機構對交易標的出具的審計或者評估報告。對於第七章所述與日常經營相關的關聯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標的,可以不進行審計或者評估;
(二)上市公司為關聯人提供擔保。
第二十一條 上市公司與關聯人共同出資設立公司,應當以上市公司的出資額作為交易金額,適用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和第二十條第(一)項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 上市公司擬放棄向與關聯人共同投資的公司同比例增資或優先受讓權的,應當以上市公司放棄增資權或優先受讓權所涉及的金額為交易金額,適用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和第二十條第(一)項的規定。
上市公司因放棄增資權或優先受讓權將導致上市公司合併報表範圍發生變更的,應當以上市公司擬放棄增資權或優先受讓權所對應的公司的最近一期末全部凈資產為交易金額,適用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和第二十條第(一)項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 上市公司進行「提供財務資助」、「委託理財」等關聯交易的,應當以發生額作為交易金額,適用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和第二十條第(一)項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 上市公司進行下列關聯交易的,應當按照連續十二個月內累計計算的原則,計算關聯交易金額,分別適用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和第二十條第(一)項的規定:
(一)與同一關聯人進行的交易;
(二)與不同關聯人進行的交易標的類別相關的交易。
上述同一關聯人,包括與該關聯人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間接控制的,或相互存在股權控制關係;以及由同一關聯自然人擔任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已經按照累計計算原則履行股東大會決策程序的,不再納入相關的累計計算範圍。
第二十五條 上市公司擬與關聯人發生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在獨立董事發表事前認可意見後,提交董事會審議。獨立董事作出判斷前,可以聘請獨立財務顧問出具報告,作為其判斷的依據。
上市公司審計委員會(或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應當同時對該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核,形成書面意見,提交董事會審議,並報告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可以聘請獨立財務顧問出具報告,作為其判斷的依據。
第二十六條 上市公司董事會審議關聯交易事項時,關聯董事應當迴避表決,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
該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的非關聯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非關聯董事過半數通過。出席董事會會議的非關聯董事人數不足三人的,公司應當將交易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第二十七條 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關聯交易事項時,關聯股東應當迴避表決,也不得代理其他股東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八條 上市公司監事會應當對關聯交易的審議、表決、披露、履行等情況進行監督並在年度報告中發表意見。
第二十九條 上市公司董事會下設的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至少應由三名董事組成,其中獨立董事應占多數,獨立董事中至少有一名會計專業人士;
(二)由獨立董事擔任主任委員,負責主持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的工作;
(三)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委員不得由控股股東提名、推薦(獨立董事除外)或在控股股東單位任職的人員擔任;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五章 關聯交易定價
第三十條 上市公司進行關聯交易應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關聯交易的定價政策。關聯交易執行過程中,協議中交易價格等主要條款發生重大變化的,公司應當按變更後的交易金額重新履行相應的審批程序。
第三十一條 上市公司關聯交易定價應當公允,參照下列原則執行:
(一)交易事項實行政府定價的,可以直接適用該價格;
(二)交易事項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可以在政府指導價的範圍內合理確定交易價格;
(三)除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外,交易事項有可比的獨立第三方的市場價格或收費標準的,可以優先參考該價格或標準確定交易價格;
(四)關聯事項無可比的獨立第三方市場價格的,交易定價可以參考關聯方與獨立於關聯方的第三方發生非關聯交易價格確定;
(五)既無獨立第三方的市場價格,也無獨立的非關聯交易價格可供參考的,可以合理的構成價格作為定價的依據,構成價格為合理成本費用加合理利潤。
第三十二條 上市公司按照前條第(三)項、第(四)項或者第(五)項確定關聯交易價格時,可以視不同的關聯交易情形採用下列定價方法:
(一)成本加成法,以關聯交易發生的合理成本加上可比非關聯交易的毛利定價。適用於採購、銷售、有形資產的轉讓和使用、勞務提供、資金融通等關聯交易;
(二)再銷售價格法,以關聯方購進商品再銷售給非關聯方的價格減去可比非關聯交易毛利後的金額作為關聯方購進商品的公平成交價格。適用於再銷售者未對商品進行改變外型、性能、結構或更換商標等實質性增值加工的簡單加工或單純的購銷業務;
(三)可比非受控價格法,以非關聯方之間進行的與關聯交易相同或類似業務活動所收取的價格定價。適用於所有類型的關聯交易;
(四)交易凈利潤法,以可比非關聯交易的利潤水平指標確定關聯交易的凈利潤。適用於採購、銷售、有形資產的轉讓和使用、勞務提供等關聯交易;
(五)利潤分割法,根據上市公司與其關聯方對關聯交易合併利潤的貢獻計算各自應該分配的利潤額。適用於各參與方關聯交易高度整合且難以單獨評估各方交易結果的情況。
第三十三條 上市公司關聯交易無法按上述原則和方法定價的,應當披露該關聯交易價格的確定原則及其方法,並對該定價的公允性作出說明。
第六章 關聯人及關聯交易應當披露的內容
第三十四條 上市公司與關聯人進行本指引第四章所述的關聯交易,應當以臨時報告形式披露。
第三十五條 上市公司披露關聯交易應當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與交易有關的協議或者意向書;董事會決議、決議公告文稿;交易涉及的有權機關的批文(如適用);證券服務機構出具的專業報告(如適用);
(三)獨立董事事前認可該交易的書面文件;
(四)獨立董事的意見;
(五)審計委員會(或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的意見(如適用);
(六)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六條 上市公司披露的關聯交易公告應當包括:
(一)關聯交易概述;
(二)關聯人介紹;
(三)關聯交易標的的基本情況;
(四)關聯交易的主要內容和定價政策;
(五)該關聯交易的目的以及對上市公司的影響;
(六)獨立董事的事前認可情況和發表的獨立意見;
(七)獨立財務顧問的意見(如適用);
(八)審計委員會(或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的意見(如適用);
(九)歷史關聯交易情況;
(十)控股股東承諾(如有)。
第三十七條 上市公司應在年度報告和半年度報告重要事項中披露報告期內發生的重大關聯交易事項,並根據不同類型按第三十八至四十一條的要求分別披露。
第三十八條 上市公司披露與日常經營相關的關聯交易,應當包括:
(一)關聯交易方;
(二)交易內容;
(三)定價政策;
(四)交易價格,可以獲得同類交易市場價格的,應披露市場參考價格,實際交易價格與市場參考價格差異較大的,應說明原因;
(五)交易金額及占同類交易金額的比例、結算方式;
(六)大額銷貨退回的詳細情況(如有);
(七)關聯交易的必要性、持續性、選擇與關聯人(而非市場其他交易方)進行交易的原因,關聯交易對公司獨立性的影響,公司對關聯人的依賴程度,以及相關解決措施(如有);
(八)按類別對當年度將發生的日常關聯交易進行總金額預計的,應披露日常關聯交易事項在報告期內的實際履行情況(如有)。
第三十九條 上市公司披露與資產收購和出售相關的重大關聯交易,應當包括:
(一)關聯交易方;
(二)交易內容;
(三)定價政策;
(四)資產的賬麵價值和評估價值、市場公允價值和交易價格;交易價格與賬麵價值或評估價值、市場公允價值差異較大的,應說明原因;
(五)結算方式及交易對公司經營成果和財務狀況的影響情況。
第四十條 上市公司披露與關聯人共同對外投資發生的關聯交易,應當包括:
(一)共同投資方;
(二)被投資企業的名稱、主營業務、註冊資本、總資產、凈資產、凈利潤;
(三)重大在建項目(如有)的進展情況。
第四十一條 上市公司與關聯人存在債權債務往來、擔保等事項的,應當披露形成的原因及其對公司的影響。
第七章 日常關聯交易披露和決策程序的特別規定
第四十二條 上市公司與關聯人進行本指引第十二條第(十一)項至第(十五)項所列日常關聯交易的,應視具體情況分別履行相應的決策程序和披露義務。
第四十三條 首次發生日常關聯交易的,上市公司應當與關聯人訂立書面協議並及時披露,根據協議涉及的總交易金額提交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審議。協議沒有總交易金額的,應當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第四十四條 各類日常關聯交易數量較多的,上市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年度報告之前,按類別對公司當年度將發生的日常關聯交易總金額進行合理預計,根據預計結果提交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審議並披露。
對於預計範圍內的日常關聯交易,上市公司應當在年度報告和半年度報告中按照第三十八條的要求進行披露。
實際執行中超出預計總金額的,上市公司應當根據超出金額重新提交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審議並披露。
第四十五條 日常關聯交易協議在執行過程中主要條款發生重大變化或者在協議期滿後需要續簽的,上市公司應當將新修訂或者續簽的協議,根據協議涉及的總交易金額提交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審議並及時披露。協議沒有總交易金額的,應當提交股東大會審議並及時披露。
第四十六條 日常關聯交易協議應當包括:
(一)定價政策和依據;
(二)交易價格;
(三)交易總量區間或者交易總量的確定方法;
(四)付款時間和方式;
(五)與前三年同類日常關聯交易實際發生金額的比較;
(六)其他應當披露的主要條款。
第四十七條 上市公司與關聯人簽訂的日常關聯交易協議期限超過三年的,應當每三年根據本指引的規定重新履行相關決策程序和披露義務。
第八章 溢價購買關聯人資產的特別規定
第四十八條 上市公司擬購買關聯人資產的價格超過賬面值100%的重大關聯交易,公司除公告溢價原因外,應當為股東參加股東大會提供網路投票或者其他投票的便利方式,並應當遵守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二條的規定。
第四十九條 上市公司應當提供擬購買資產的盈利預測報告。盈利預測報告應當經具有執行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核。
公司無法提供盈利預測報告的,應當說明原因,在關聯交易公告中作出風險提示,並詳細分析本次關聯交易對公司持續經營能力和未來發展的影響。
第五十條 上市公司以現金流量折現法、假設開發法等基於未來收益預期的估值方法對擬購買資產進行評估並作為定價依據的,應當在關聯交易實施完畢後連續三年的年度報告中披露相關資產的實際盈利數與利潤預測數的差異,並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專項審核意見。
公司應當與關聯人就相關資產實際盈利數不足利潤預測數的情況簽訂明確可行的補償協議。
第五十一條 上市公司以現金流量折現法或假設開發法等估值方法對擬購買資產進行評估並作為定價依據的,應當披露運用包含上述方法在內的兩種以上評估方法進行評估的相關數據,獨立董事應當對評估機構的獨立性、評估假設前提的合理性和評估定價的公允性發表意見。
第五十二條 上市公司審計委員會(或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應當對上述關聯交易發表意見,應當包括:
(一)意見所依據的理由及其考慮因素;
(二)交易定價是否公允合理,是否符合上市公司及其股東的整體利益;
(三)向非關聯董事和非關聯股東提出同意或者否決該項關聯交易的建議。
審計委員會(或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作出判斷前,可以聘請獨立財務顧問出具報告,作為其判斷的依據。
第九章 關聯交易披露和決策程序的豁免
第五十三條 上市公司與關聯人進行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關聯交易的方式進行審議和披露:
(一)一方以現金認購另一方公開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或企業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種;
(二)一方作為承銷團成員承銷另一方公開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或企業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種;
(三)一方依據另一方股東大會決議領取股息、紅利或者報酬。
第五十四條 上市公司與關聯人進行下述交易,可以向本所申請豁免按照關聯交易的方式進行審議和披露:
(一)因一方參與面向不特定對象進行的公開招標、公開拍賣等活動所導致的關聯交易;
(二)一方與另一方之間發生的日常關聯交易的定價為國家規定的。
第五十五條 上市公司與關聯人共同出資設立公司達到重大關聯交易的標準,所有出資方均以現金出資,並按照出資比例確定各方在所設立公司的股權比例的,上市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請豁免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第五十六條 關聯人向上市公司提供財務資助,財務資助的利率水平不高於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且上市公司對該項財務資助無相應抵押或擔保的,上市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請豁免按照關聯交易的方式進行審議和披露。
關聯人向上市公司提供擔保,且上市公司未提供反擔保的,參照上款規定執行。
第五十七條 同一自然人同時擔任上市公司和其他法人或組織的的獨立董事且不存在其他構成關聯人情形的,該法人或組織與上市公司進行交易,上市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請豁免按照關聯交易的方式進行審議和披露。
第五十八條 上市公司擬披露的關聯交易屬於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本所認可的其他情形,按本指引披露或者履行相關義務可能導致其違反國家有關保密的法律法規或嚴重損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請豁免按本指引披露或者履行相關義務。
第十章 附則
第五十九條 本指引所指關係密切的家庭成員包括:配偶、年滿十八周歲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第六十條 本指引所指上市公司關聯董事,系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為交易對方;
(二)為交易對方的直接或者間接控制人;
(三)在交易對方任職,或者在能直接或間接控制該交易對方的法人或其他組織、該交易對方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組織任職;
(四)為交易對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人的關係密切的家庭成員;
(五)為交易對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人的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的關係密切的家庭成員;
(六)中國證監會、本所或者上市公司認定的與上市公司存在利益衝突可能影響其獨立商業判斷的董事。
第六十一條 本指引所指上市公司關聯股東,系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東:
(一)為交易對方;
(二)為交易對方的直接或者間接控制人;
(三)被交易對方直接或者間接控制;
(四)與交易對方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間接控制;
(五)因與交易對方或者其關聯人存在尚未履行完畢的股權轉讓協議或者其他協議而使其表決權受到限制和影響的股東;
(六)中國證監會或者本所認定的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利益對其傾斜的股東。
第六十二條 本指引由本所負責解釋。
第六十三條 本指引自2011年5月1日起執行。
推薦閱讀:
※關於發布《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的通知
※關於發布《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的通知
※關於印發《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內)實施股權激勵試行辦法》的通知
※關於上市公司實施員工持股計劃試點的指導意見
※關於規範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
TAG:投資銀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