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韋伯的「理解」(讀書筆記)

在《社會學的基本概念》中韋伯探討了「理解」(Verstehen)這一至關重要的概念,它意味著要從觀察和理論上詮釋行動者主觀的心智狀態。

文章開篇,韋伯首先給出了他對社會學的定義:「社會學(這個詞具有多重含義,下面僅以我們所理解的方式予以定義),是一門科學,其意圖在於對社會行動進行詮釋性的理解,並從而對社會行動的過程及結果予以因果性的解釋。」可見,韋伯心目中的社會學必然是基於「理解」的社會學。此外,韋伯所說的「行動」(Handeln)也有這特殊的用法,它是指那些從主觀範疇來被理解的人類行為。換言之,其必須有它的主觀意義。

「『意義』(Sinn)在這裡可以有兩種含義:(a)事實存在的意義,是指某個行動者在歷史既定情況下的主觀意義,或諸多事例中行動者平均或相類似的意義,(b)純粹類型的意義,是指以概念建構的方式被當作一種或多種行動者的類型來想像其可能的主觀意義」前者指個體或集體的平均在特定條件下的行動,後者則是指「理想型」的行動。他說:「對一種以類型建構為目的的科學分析而言,所有非理性的、由情感決定的行動要素,都可以視作與目的理性行動的概念式純粹類型的『偏離』(Ablenkungen)部分加以研究與描述。」也就是說,我們可以先設想在理性的情況下行動將會是如何,然後再把非理性因素影響下的行動視作一種偏離。這正是「理解社會學」之所以是「理性主義」的原因。

雖然韋伯所說的社會行動是要「有意義」的行動,但並非是說那些「缺乏意義」的行動不在社會學的研究範圍之中。他認為,「所有關於人類行動的科學,也必須計較那些缺乏主觀意義的過程及對象,如:行動的起因、結果和促發或阻礙行動的現象。」這裡的「缺乏意義」並非是「無意義的」,而只是說它與主觀意義沒有關聯,它當然可能具有非常重要的社會學意義。比如洪水就「缺乏意義」,但對社會學研究仍然有重要的意義。事實上,社會學必須把這些因素也作為資料一併考慮才能達到真正的理解。

理解尋求確證,而理解的確證又被韋伯分為兩種:「(a)理性的(邏輯的或數學式的);(b)擬情式的再體驗(情緒的或藝術欣賞式的)。」理性的確證是指以知性來掌握行動中的意義關聯,包括對數學、邏輯學中意義關聯的理解。擬情的確證則是以體驗的方式把握當事人的情感關聯,這隻能針對有可能再體驗當事人經歷的事件。韋伯還強調說:「人們行動所傾向的一些終極『目標』和『價值』,我們可能常常無法確證式地去理解。」一些離我們太遙遠的價值不可能被我們擬情的確證,只能退而求其次地以知性去理解。正如韋伯所說:「像那些對宗教的或慈善德行的熱情無動於衷的人,或那些不贊成極端理性式狂熱主義者(如『人權鬥士』)的行動的人,往往甚至是畏避去從事任何理解的努力,或只以上述方式來面對這類行動。」理解價值的困難性,在此可見一斑。或許,這也是為何韋伯要以價值無涉作為社會學方法的一個原因所在吧。

韋伯又將理解分成兩種:「第一種是對既有的行動(包括其所表達出)的主觀意義作直接觀察的理解(das aktuelle Verstehen)。」另一種則是「解釋性理解(erklarendes Verstehen)。當我們根據『動機』(motivationsmassig)來理解一個行動者陳述或寫下2×2=4這個命題的意義時,通常可以理解到他為什麼在這個時候及這些情境下如此做。」前者是指例如當我們看到2×2=4或看到別人的憤怒、悲傷等情緒時不假思索的理解,後者則意味著我們要把他者的行動放進「意義脈絡」之中,尋找他的動機,也即是行動者的主觀意義。許茨對此解釋說:「只有通過表明人類活動所具有的目的動機或者原因動機,我們才能使這樣的人類活動變得可以理解。」

「『動機』是主觀意義的複合體,意指行動者本身——或是從觀察者來說——對於行為所提供的有妥當意義的『理由』。」而「妥當」又可分為「意義上的妥當」和「因果上的妥當」。意義上的妥當是指根據我們的習慣解釋構成了正確的意義關聯,相對的,「因果上的妥當詮釋——就統計範圍而言——是指那些根據經驗檢視過的發生幾率,並參酌我們認定的規範,來判斷某個問題的『正確』或『不正確』的解決方式」韋伯在此引入了統計概率,因為單純的因果解釋,「它始終只是一種有幾分確證基礎的因果性假設(kausale Hypothese)。」只有當其能通過概率被表述時,我們才算是真正達到了理解。當然,他也強調只有概率是不可取的:「不管我們處理的是外在的或心理的過程,也無論這種過程的規律性在精確估算下的幾率有多高,只要是缺乏意義的妥當性,它仍然是個不可理解的統計幾率而已」簡而言之,意義上的妥當和因果上的妥當二者都不可或缺,而後者需要一種概率上的統計。

彼得·溫奇批判了韋伯的觀點,在他看來概率對於社會學上的理解是一種不必要的補充,雖然他也像韋伯一樣承認因果性解釋是很可能犯錯的。溫奇主張:「如果一種給定的闡釋是錯的,那麼統計學——儘管能指出它是錯的——也絕不像韋伯所說的那樣是評判社會學闡釋之有效性的決定性的,終極的法庭。這時需要一種更好的闡釋而不是在類型上不同的東西。一種闡釋與統計結果相一致,並不能證明它就是有效的」二人的衝突主要由於韋伯希望社會科學的方法和自然科學的方法能夠相一致,溫奇卻叫我們乾脆承認兩者之間的分裂。他說:「一個人類所遵循的規則之背景,無法就這樣與因果法則之背景相結合而不產生邏輯上的困難。韋伯的這樣一個企圖因此就失敗了:他企圖推斷社會學家用公式來說明人類行為的這種『法則』,與自然科學的『法則』之間,沒有任何邏輯上的分別。」

不過在我看來,雖然自然科學與社會科學之間似乎存在著難以逾越的鴻溝,但這不代表我們不能把自然科學的方法帶入社會科學之中。更何況,概率上的正確是保證理論有效性的最好方法(至少在已知的方法中),溫奇的反對會使其整個方法論都顯得非常羸弱。的確,符合概率不代表解釋就是正確的,可畢竟符合概率的理論好過不符合概率的理論。韋伯提出要為社會學的解釋尋求概率上的支持,實在算不上什麼過分的要求。

應該記住的是,韋伯的「理解」終究是個社會學概念,它需要能被應用於社會現實才算成功。過於「哲學」化的解讀,恐怕是有違韋伯本意的。對韋伯而言,「理解」是社會學必要的一部分,他絕不會滿足於無視內在動因的解釋。另一方面,韋伯也沒有要陶醉於純粹的解釋學。他所追求的解釋,必須是能在概率上獲得可靠性的解釋。


[1]馬克斯·韋伯著,《社會學的基本概念·經濟行動與社會團體》,顧忠華、康樂等譯,廣西,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10年。

[2]許茨著,《社會理論研究》,霍桂桓譯,杭州,浙江大學出版社,2011年。

[3]彼得·溫奇著,《社會科學的觀念及其與哲學的關係》,張慶熊等譯,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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