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寶強離婚案宣判,精神損害賠償為何不能支持?

今日,人民法院報發文《王寶強離婚案馬蓉名譽權案一審宣判:王寶強不構成侵權》,報導:「2018年2月11日下午,王寶強訴馬蓉離婚案、馬蓉訴王寶強名譽權案分別在北京朝陽法院不公開開庭審理併當庭宣判。王寶強離婚案法院一審判決解除雙方婚姻關係,並從利於子女健康成長角度出發,判決婚生子由王寶強撫養,婚生女由馬蓉撫養;馬蓉名譽權案法院認定王寶強不構成名譽侵權,一審判決駁回了馬蓉的訴訟請求。」一時之間,刷爆朋友圈。

該案因為王寶強的明星身份,加之馬蓉出軌經紀人等因素,一直備受矚目。讓我們先來看看該案的時間線。

2016年8月14日凌晨,王寶強微博突發離婚聲明。

2016年8月15日,王寶強向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起訴離婚。

2016年8月16日,馬蓉委託律師到北京朝陽區人民法院提起名譽權訴訟,要求王寶強停止侵權,立即刪除2016年8月14日所發聲明,並微博置頂賠禮道歉連續不低於30天。

2016年10月18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就兩案召開庭前會議,王寶強及雙方委託代理人出席。

2017年9月13日,王寶強前經紀人宋喆因涉嫌職務侵占罪被依法刑事拘留。

2018年2月11日,兩案不公開開庭審理併當庭宣判,解除王寶強、馬蓉婚姻關係,婚生子由王寶強撫養,婚生女由馬蓉撫養,財產問題待之後再行處理;駁回馬蓉名譽權糾紛訴訟請求。

就判決結果而言,該案判決可以說是合法合情合理。但是,其中不乏一些問題令大眾有些疑惑。比如,為何法院認定馬蓉構成出軌,卻又不支持王寶強的精神損害賠償請求?為何馬蓉出軌,孩子卻是一人一個等。筆者結合多年婚姻家事代理經驗,就此解讀如下。

一、王寶強離婚案屬於「一次判離「,在實務中實屬困難,本案能夠一次判離很大原因系馬蓉出軌。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夫妻感情完全徹底破裂是判決離婚的前提條件,但在實務中,基於維護家庭穩定等諸多因素的考慮,絕大多數的案件如若被告方不同意離婚的,第一次起訴離婚時即便雙方已經分居滿兩年的,法院亦不會判決離婚。因此,原告往往需要等到第一次起訴判決生效六個月後再行第二次起訴,如此耗時一般需要一年多時間。而本案此前經媒體報道,馬蓉並不同意離婚,但法院仍然判決離婚,這主要基於多方面因素,其中一個重要因素便是馬蓉出軌,違背夫妻忠誠義務,但與此同時亦與本案明星身份導致關注度頗高、歷時較長、起訴後至今雙方感情狀態未有任何改善等諸多因素有關。

二、為何法院認定馬蓉出軌,卻又不支持王寶強關於精神損害賠償的請求?

法院認定馬蓉與他人存在婚外不正當關係,違反夫妻忠實義務,夫妻感情破裂,判決解除婚姻關係。實務中,法院認定構成出軌的,對證據的要求往往十分嚴苛,如若只是簡單的親昵合照、牽手、曖昧簡訊等基本上不會被認為法律上的出軌,本案法院最終認定馬蓉構成出軌,可見王寶強應該是提供了一定的「實錘」。

法院同時認為王寶強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馬蓉與他人同居,不符合婚姻法的相關規定,不支持王寶強提出的精神損害賠償請求。不是出軌就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金嗎?當然不是!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要求精神損害賠償的情況主要為如上四種。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條:」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也就是說,只是出軌、一夜情等並不構成同居,自然不屬於前述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的情形,法院遂駁回王寶強該項訴訟請求。

三、子女為何一人一個?

關於子女撫養問題,如若雙方不能達成協商一致的。對於兩個子女的,實務中法院均會權衡父母雙方及子女情況,考慮各方親情依賴、撫養等因素,判決一人撫養一個,而對於兒子女兒的處理,通常會考慮父親撫養兒子、母親撫養女兒更為方便,如若其中一名子女年滿兩周歲以下的,通常則會將年幼的交由母親,年長的交由父親等方式進行判決撫養權。

四、無論是庭前會議還是開庭審理,為何王寶強本人均有出席,而馬蓉卻都未曾露面。

因離婚涉及的是婚姻關係的解除、子女撫養等人身關係問題,為了更加明確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思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此外,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及第一百四十四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規定,如若離婚訴訟中,原告無正當理由未出庭的,將按撤訴處理,而被告未出庭的,則可以缺席審理、缺席判決。這也就是為什麼王寶強一定要出庭,而馬蓉卻可以不出庭的原因。

雙方財產因線索較多,待後續另行處理,那麼,馬蓉出軌財產是否就應當少分呢?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一方少分或者不分財產的情形中,出軌並不屬於其中之一。因此,王寶強如欲多分財產的,其依據顯然不能是單純因為馬蓉出軌,而在於其是否有證據能夠證明馬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但就宋哲日前已因涉嫌職務侵占罪來說,王寶強應當還是握有一定證據的,靜待後續財產分割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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