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1期:《保姆縱火案宣判,這次輿情何以如此平穩》

此文首發於2018年2月9日新京報「快評」。

2018年2月9日上午,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莫煥晶放火、盜竊一案進行公開宣判。判決認定:莫煥晶故意放火,造成被害人朱某及其三名未成年子女被困火場吸入一氧化碳中毒死亡,並造成房屋損失共計257萬餘元。莫煥晶為籌集賭資,多次竊取朱某家中物品進行典當、抵押,得款18萬餘元,至案發時尚有價值19.8萬餘元的物品未被贖回。法院以放火罪判處莫煥晶死刑,以盜竊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五年,二罪並罰,決定執行死刑。

根據我國刑法,放火罪屬於危害公共安全類犯罪,社會危害性極大。莫煥晶於凌晨時分故意在高層住宅內放火,導致四人死亡和重大財產損失,更造成難以彌補的人倫慘劇和社會傷痛。因此,杭州中院的這一判決結果並不令人意外。不過從程序上講,這只是一審判決。莫煥晶有權利上訴,並且死刑立即執行的案件需要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才能最終定讞。社會各界仍需秉持耐心,尊重後續的司法程序。

單純從法律角度,這並不是一起特別複雜的案件。但這個案件在訴訟過程中特別是在杭州中院的審理過程中卻屢屢引發各種爭議。從原先的律師退庭到後來的辯護權之爭,從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權利到衡平被害人家屬的正義訴求,從懲治犯罪兇手到查明整個火災真相,各種輿論都在這起案件中找到了自己的入口。在輿論的大規模關注中,杭州中院共發出七份《情況通報》,試圖平息社會疑慮。大眾民意與司法理性之間或許存在著永恆的張力,而司法透明和程序正義則是緩和這種張力的不二選擇。

拿本案的辯護爭議來說。黨琳山律師當初申請證人出庭和調取相關證據,法院為何一律拒絕?黨琳山律師自行退庭後,莫煥晶為何要選擇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律師?在這些程序性事項中,杭州中院是否善意、充分的保障了辯護律師的合法執業權利以及莫煥晶自由選擇辯護律師的權利?在這些問題引發爭議的時候,杭州中院的回應並不明晰、具體。我們注意到,在法援律師參與辯護後,杭州中院不僅同意了律師關於現場勘驗民警出庭作證及調取相關書證的申請,而且還依職權主動通知兩位公安部滅火專家出庭作證。庭審時,杭州中院第一時間發布《情況通報》,對控辯雙方的質證意見和爭議焦點進行公平披露。很顯然,這一系列作為顯著增強了公眾對於法庭中立性和庭審實質化的信心。

法治最本質的特徵之一就在於程序正義。如果杭州中院一開始就能恪守庭審中心主義的立場,或許這個案件的很多爭議都不會發生。如今有了前文所述的程序保障,有了法院充分的釋法說理,案件的判決結果也必然會更能令人信服。一審判決結果公布後,輿情比之以前平穩了不少,這就是最好的證明。

莫煥晶放火案雖然是一起偶發的極端事件,但暴露出來的問題卻是令人警醒的。對於案件中已經查明的,小區物業消防設施和消防管理中存在的嚴重問題,後續追責同樣不可缺少。更重要的是,全國範圍的有關單位都當引以為戒、舉一反三,對可能的消防隱患進行全面的排查和整改,並建立持續的長效機制。

保姆縱火案一審宣判是一個小小的句點。悲劇已經發生,我們希望能用正義彌合傷創,也希望相關各方都能痛定思痛,在疼痛中繼續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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