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0期:《國家賠償是時候向低標準時代告別了》
疑似遭人陷害而被錯誤羈押261天的河南周口女子劉素霞,日前正式向商水縣公安局和商水縣人民檢察院申請國家賠償共計 867570.29 元。此前,劉素霞因瑣事跟鄰居吳某某一家發生衝突,隨後吳某某利用自己過去的骨折傷控告劉素霞對其造成人身傷害。商水縣公安局和商水縣人民檢察院先後對劉素霞作出了拘留和逮捕決定,案件起訴至法院後經鑒定查實,吳某某的骨折傷系陳舊傷,並非劉素霞毆打所致。最終,此案被商水縣法院按照商水縣檢察院撤訴處理。
根據我國《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對公民採取逮捕措施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因此,劉素霞毫無疑問有權申請國家賠償。不過,本案中國家賠償的義務機關到底是誰?法律能夠支持的賠償範圍和賠償金額又是多少?這些問題都需要仔細分析。
筆者注意到,劉素霞將拘留和逮捕期限分開對待,分別向公安和檢察院申請國家賠償。其中,劉素霞申請公安賠償因違法刑事拘留導致的人身自由賠償金3883.35元、精神撫慰金150000元;申請檢察院賠償因違法批准逮捕導致的人身自由賠償金63686.94元、精神撫慰金150000元。但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公安機關只有在拘留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或者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才有可能承擔國家賠償責任。如果不具備前述任意一種情形且案件一旦經由檢察機關審查批准逮捕,那麼因撤回起訴導致的人身自由賠償金或精神撫慰金,其法定賠償義務機關都只有檢察院,而不包括公安機關。因此,劉素霞應當將拘留和逮捕在內的所有羈押期限合併計算,一併向檢察院申請國家賠償。
國家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其中,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按照羈押天數乘以每日賠償金的方式進行賠償。而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也即,劉素霞被錯誤羈押261天的人身自由賠償金的計算標準是明確具體、不存在任何爭議的。具有爭議的是,精神撫慰金該如何賠償?《國家賠償法》在2012年修改時,新增規定致人精神損害且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本案中,劉素霞是否遭受了精神損害以及如果遭受了精神損害、是否造成嚴重後果,都將直接決定劉素霞關於精神損害撫慰金的申請能否得到支持。
更為複雜的是,即便檢察機關最終決定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也沒有法定的明確支付標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國家賠償案件適用精神損害賠償若干問題的意見》是目前唯一的標準依據,但該《意見》除了列明決定金額大小應當綜合考慮的因素外,僅規定精神損害撫慰金原則上不超過人身自由賠償金、生命健康賠償金總額的百分之三十五,同時最低不少於一千元。由此觀之,劉素霞提出的精神撫慰金明顯超出了人身自由賠償金的35%,絕大部分數額都將得不到法律支持。
除此之外,劉素霞還申請公安和檢察各賠償財產損失250000元。但根據《國家賠償法》,只有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或者錯誤判決罰金、沒收財產且已經執行的,受害人才有取申請國家賠償。劉素霞以其被羈押期間,煙酒店無法經營從而產生損失為由,申請國家賠償同樣沒有法律依據。
過往經過平反、糾正的冤假錯案中,當事人申請的國家賠償金額與最終賠償金額之間都有不小的落差。以聶樹斌案為例,家屬申請共計約1392萬元賠償,而河北省高院最終決定賠償268萬元,僅支持了申請數額的不到20%。雲南錢仁鳳冤案中,當事人申請國家賠償共計955萬餘元,最終賠償金額僅約173萬元。以此類推,劉素霞提出的86萬元國家賠償申請,很大一部分也可能得不到支持。
冤假錯案對公民人身、財產權利的侵犯是全方位的。法律不支持賠償的部分,不代表申請人的理由不合理,更不代表相關損失不存在。隨著國家經濟的發展和法治文明的提升,國家賠償的範圍應當更廣、賠償的標準應當更高、賠償的條件應當更寬鬆。只有這樣,才能讓公權機關更加敬畏手中的權力,也才能讓劉素霞們更能感受到法治的真實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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