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P2P結合的現金貸,是否涉嫌非法集資?是否構成「非法經營罪」?

與P2P結合的現金貸,是否涉嫌非法集資?是否構成「非法經營罪」?

曾傑:廣強律師事務所·金牙大狀刑事律師團隊(金牙大狀律師網)金融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秘書長

許多人都沒有想到,現金貸在中國會如此之火。

自2016年以來,國家對P2P行業監管加劇,讓不少P2P平台發展陷入瓶頸,從而轉戰現金貸,甚至讓不少平台重獲資本市場信賴,扭巨虧為暴盈(如拍拍貸等),所謂「能拯救P2P的現階段只有現金貸了」,據媒體統計,逾30家P2P平台推出相關產品。

今年4月,銀監會便已連發《關於開展「現金貸」業務活動清理整頓工作的通知》《關於開展「現金貸」業務活動清理整頓工作的補充說明》兩份關於現金貸整頓的文件。眼看現金貸行業監管風潮即將來臨,除了針對暴力催收、高息放款和高壞賬率的擔憂,對現金貸行業資金的來源也被納入了監管層視線。

錢從哪裡來?現金貸平台的資金來源

許多現金貸平台,如今都保持每個月30%的增速,這就意味著,整個行業資金的需求都在逐月暴增。每個現金貸公司都會設立專門的部門或團隊尋求資金。通過銀行渠道獲得資金是現金貸公司的首選,其他渠道比如基金和信託,也是很多現金貸公司的資金來源。

而從去年開始,P2P開始成為現金貸平台最重要的資金來源,甚至由於現金貸資金需求過於火爆,國內某些現金貸平台,開始自建、收購P2P平台,或者P2P平台本身開始拓展相關類似現金貸業務,如拍拍貸2016年上線的曹操貸業務,該項業務讓拍拍貸當年就扭虧為盈,而且是盈利5.01億人民幣。

但是,某些P2P與現金貸平台的結合,有著非法集資的刑事風險

目前許多現金貸實際上是P2P網貸,作的是信息中介、且以小額現金貸款為主。P2P網貸的資金來源於網路投資人,是屬於直接借貸範疇。如拍拍貸開展的現金貸業務就屬於此類,此種模式沒有超越監管部門對P2P信息中介的定性,同時有比較完善的資金存管和信息披露架構,屬於合規範圍,此文不做討論。

但如果現金貸平台作為一家獨立的運營主體,直接通過自己收購的P2P平台募集資金,則導致P2P平台涉嫌為母公司的現金貸公司自融資金,超越了P2P平台的中介屬性,從監管部門「透過現象看本質」的風格而言,此種模式存在較大的違規甚至刑事風險。此種模式,稍有不當,輕則違反相關行政法規,據《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2016)》第十條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得從事或者接受委託從事下列活動:(一)為自身或變相為自身融資;(二)直接或間接接受、歸集出借人的資金;重則可能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如一家P2P公司,為自己平台名下的現金貸平台向投資人發標,或引導不特定的多數投資人的資金投入與P2P平台有關聯關係的現金貸平台,則超越了P2P平台作為一個純粹網路借貸信息中介的定性,其本質是以中介平台為幌子,為平台自身的項目進行融資,而且,放貸項目是純粹的金融借貸項目,而非狹義的生產經營領域,屬於金融犯罪相關法規嚴格監控的資本運營領域。因此,若操作不當,相關P2P為自有或有從屬關係的現金貸平台融資、或現金貸平台投資P2P平台獲取P2P平台的資金,此種關係,在實質上就逾越了平台的中介屬性,涉嫌自融或變相自融,有著較大的法律風險。

如去年爆發的P2P平台美貸網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件,該平台發布大量的所謂借款標的,其實都是該P2P平台公司方的自融項目。

美貸網並沒有作為純粹中介機構參與撮合(只有60萬元的標的是真實的第三方融資項目),涉案公司通過P2P網路融資平台融到的投資款,用於投入公司自己的香港、河源的項目,還有一部分用於公司的日常開支、管理費、房租、發工資等,一部分用於到期返還客戶的利息,公司兩高管一審判7年。

而如今現金貸平台獲取P2P平台資金後,用戶發放貸款的金融資本運營領域,而不是生產經營,則屬於性質更為嚴重的行為。更何況,現金貸一直存在被人所詬病的隱性高利息(有的年化利率達到的600%),暴力催款、高壞賬率(平均達到30%左右)等問題,極易引發社會矛盾和嚴重後果。

「與P2P資金切割」已逐漸成為未來監管的方向

以今年在美國成功上市的現金貸頭部企業趣店為例,趣店成立於2014年,早期的資金來源幾乎全部來自P2P。但隨著業務地發展,趣店逐漸減少了P2P資金的比例。2016年,趣店來自P2P資金的交易額度為80.99億元人民幣,佔總交易額的63.7%;而據21世紀經濟報道,趣店已經於2017年4月停止與P2P平台等機構的合作。目前其資金主要來自銀行授信、消費金融、信託等。趣店的ceo就曾提到「趣店借出去的錢90%是別人的錢,其中40%是各家銀行的錢」。

「高利貸」是否會構成「非法經營罪」,答案是「不」

也有聲音指出,現金貸普遍超過36%的年化利率,就是一種高利貸。確實有相當部分現金貸的運營是建立在「高利率覆蓋高壞賬率」的基礎上,高利貸是其生存和發展的由來。關於高利貸的定義,根據2012年人民銀行《關於取締地下錢莊及打擊高利貸行為的通知》,民間個人借貸利率有雙方協定,但不得超過央行公布的金融機構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不含浮動)的4倍。而高利貸是否涉嫌非法經營罪?此種擔憂是由判例支持的,如瀘州中院編號為(2011)瀘刑終字第12號判決書顯示,瀘州老闆何有仁,因為放高利貸,涉嫌非法經營罪在2010年12月被合法院一審判決何有仁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半,並處沒收財產500萬元,追繳違法所得300餘萬,二審維持了此判決。

但是,該判決一年後的2012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被告人何偉光、張勇泉等非法經營案的批複》[(2012)刑他字第136號]指出,高利貸是否屬於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相關立法解釋和司法解釋尚無明確規定,故對何偉光、張勇泉等人的行為不宜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更具代表性的判例發生在2014年廣東茂名「黑老大」李振剛涉黑案中,2014年9月19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對於其中李振剛因放高利貸而被原一審判決認定的非法經營罪,法院認為放高利貸行為雖非法,但根據法律,不足以認定為非法經營罪。

有觀點認為,金融產品需要有嚴格監管,很大部分原因是「用的是大家的錢」,而目前現金貸的運營模式,如果出現壞賬或其他風險,多少情況虧的是平台自己的錢(或投資人的錢),因而不應受到監管,但是從我國金融行業「穿透式」管理風格和現金貸行業目前的發展而言,筆者認為,監管是一定的,也是必須的,但不能一刀切死,普惠金融和消費觀念的改變是時代趨勢,只能疏不能堵。

(2017年11月14日,作者:曾傑,轉載請註明來源和作者)

【關鍵詞】現金貸,P2P,非法集資,非法經營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本文來源於金牙大狀律師網(www.jylawyer.com)


推薦閱讀:

TAG:非法營運 | 非法集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