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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評價電梯勸煙案二審改判勸煙者無責?


今天上午,產生了一個很有意思的判決。吸煙者在被勸阻過程中猝死,吸煙者家屬向勸阻者索賠,一審法院判決勸阻者賠償15000元,二審改判勸阻者無責。據報道,二審法院判決理由如下:

審理查明:段某某有心臟病史,2007年做過心臟搭橋手術。2017年5月2日9時24分許,段某某與楊某先後進入金水區天驕華庭2期小區5號樓1單元電梯內,因段某某在電梯內吸煙,楊某進行勸阻,二人發生言語爭執。段某某與楊某走出電梯後,仍有言語爭執,雙方被物業工作人員勸阻後,楊某離開,段某某同物業工作人員進入物業公司辦公室,後段某某心臟病發作猝死。根據金水區天驕華庭小區監控視頻顯示內容,事件發生過程中,段某某情緒較為激動,並隨著時間的推移情緒激動程度不斷升級;楊某在整個過程中,情緒相對比較冷靜、剋制;二人只有語言交流,無拉扯行為,無肢體衝突。經核算,三段監控視頻中顯示出楊某與段某某接觸時長不足5分鐘。

法院認為,楊某勸阻段某某在電梯內吸煙的行為未超出必要限度,屬於正當勸阻行為。在勸阻段某某吸煙的過程中,楊某保持理性,平和勸阻,其與段某某之間也沒有發生肢體衝突和拉扯行為,也沒有證據證明楊某對段某某進行過呵斥或有其他不當行為。楊某沒有侵害段某某生命權的

故意或過失,其勸阻段某某吸煙行為本身不會造成段某某死亡的結果。段某某自身患有心臟疾病,在未能控制自身情緒的情況下,發作心臟疾病不幸死亡。雖然從時間上看,楊某勸阻段某某吸煙行為與段某某死亡的後果是先後發生的,但兩者之間並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係。因此,楊某不應承擔侵權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四條的前提是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且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而本案中楊某勸阻吸煙行為與段某某死亡結果之間並無法律上的因果關係,因此,一審判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適用公平原則判決楊某補償田某某15000元,屬於適用法律錯誤。一審判決後,楊某沒有上訴。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雖然楊某沒有上訴,但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因為保護生態環境、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及公序良俗是民法的基本原則,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是民法的立法宗旨,司法裁判對保護生態環境、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應當依法予以支持和鼓勵,以弘揚

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鄭州市有關規定,市區各類公共交通工具、電梯間等公共場所禁止吸煙,公民有權制止在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的吸煙者吸煙。該規定的目的是減少煙霧對環境和身體的侵害,保護公共環境,保障公民身體健康,促進文明、衛生城市建設,鼓勵公民自覺制止不當吸煙行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本案中,楊某對段某某在電梯內吸煙予以勸阻合法正當,是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的行為,一審判決判令楊某分擔損失,讓正當行使勸阻吸煙權利的公民承擔補償責任,將會挫傷公民依法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積極性,既是對社會公共利益的損害,也與民法的立法宗旨相悖,不利於促進社會文明,不利於引導公眾共同創造良好的公共環境。一審判決判令楊某補償田某某15000元錯誤,二審法院依法予以糾正,遂作出上述判決。

勸人不要在電梯內吸煙,這絕對是一個值得提倡的善舉。站在這個角度,二審是值得肯定的。

不過引人注意的是,法院判決中也提到了,勸阻者並沒有上訴。照理,二審應該本著「不訴不理」的原則,不再處理一審讓勸阻者賠償15000元的問題。但二審法院接受採訪時表示,法院是依據《民訴解釋》第323條,認為此事事關社會公共利益,且勸阻者的行為沒有超過合理限度,所以依職權直接改判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圍繞當事人的上訴請求進行審理。當事人沒有提出請求的,不予審理,但一審判決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或者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的除外)

此案事關社會公共利益是沒問題的,但「行為沒有超過合理限度」應該如何理解?有兩個案子,估計很多人還記得。

第一個案子。說某地一居民聽到陽台上有異響,起床查看,發現小偷並不由自主地猛喊了一聲:「有賊!抓小偷!」結果,小偷慌亂中從陽台上墜落死亡。小偷家屬起訴賠償,法院經調查取證,認為居民使用了獅子吼功夫,連相距200米外的居民都被驚醒,可見力度確實很大(這突然讓我想起自由搏擊挑戰中國武術的梗來了,不知道能不能然更自由搏擊和獅子吼打一場),所以居民應該承擔一定的責任,賠償對方2000元。

第二個案子。淮安市漣水縣某建築工地工人,發現工地有小偷。小偷在被追趕過程中跳水溺亡,結果當地司法部門要追究其過失致人死亡的刑事責任。檢察官接受採訪

時表示,劉飛雖然並非故意,但他的緊追不捨與趙蜢的死有著直接的聯繫。趙蜢在水中呼救時,劉飛負有救助的義務,但他卻未採取任何措施,因此須承擔相應的法

律責任。

對比這兩個案例,喊小偷不是符合公共利益的善舉嗎?抓小偷不是符合公共利益的善舉嗎?同樣都是善舉,為什麼有人被判賠償,有人還被追究刑事責任,而到了河南這個案子就可以在勸阻者根本沒上訴的情況下,直接援引323條改判呢?

喊小偷,法院說用了獅子吼。追小偷,檢察院說與小偷墜河有直接聯繫。那河南這個案子,勸阻者不是也一直在和吸煙者吵架嗎?從媒體報道的監控視頻上可以看到,二人從電梯內一直爭吵到樓外,監控視頻顯示的時間足足21分鐘啊。長達20分鐘的爭吵,和死亡結果一點法律上的因果關係都沒有嗎?

當然,我注意到有觀點說事實上的因果關係不同於法律上的因果關係。其實,我推薦過《法律中的因果關係》。按照這本書的觀點,因果關係並不是一個單一的概念,也缺少一個統一的概念。到底有沒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並不是絕對的,也不是那麼自然就能夠下結論的。所以,我今天不討論因果關係,只想探究一下,一個想維護公共利益的人,到底應該怎麼做,做到什麼程度,是合理的?

南京彭宇案件發生後,官方通過各種渠道為彭宇案背書。包括最高院,在彭宇案十年之際,還在官方微博上再次力挺彭宇案。我現在不討論彭宇案的對錯,只分析最高

院的這種行為。為了證明法院在彭宇案中的做法是對的,可以這麼多年念念不忘地反覆背書,而司法實踐中多次出現喊小偷、抓小偷要擔責的案例,卻始終不能樹立

一個指導案例或發表一下官方態度來解開民眾的困惑,以至於此類判決一而再再而三地刺激民眾的神經。

這見義勇為的好事到底能不能做,怎麼做?我們能不能安定地去做好事,而不是揣著如履薄冰一樣的擔心。

(補一句:中國不是判例法國家,所以,不存在以前判的就是錯的,現在判的就是對的。各地法院彼此之間沒有糾正的能力,都是對法律做了自己的理解而已。所以,我才很期待最高院能就此問題出個指導案例。最高院的指導案例,是有效力的。免得見義勇為時還總要靠運氣,也不知道這次自己運氣好不好。)


小時候

我們把好人壞人分得很清

我們很在乎對和錯

後來

我們明白了人性的複雜

對「一些小事」的對和錯

也沒那麼敏感了

「你比他大就讓著他點嘛」

「你都這麼有錢了,陪他一點又怎麼了」

「又不是什麼大不了的事,算了算了」

「大家都是這個樣子的,別給自己找不痛快了」

聽多了

也沒那麼刺耳了

還得把它叫做——

成長

中國不是判例法

但這樣一次判決意義重大

它清楚的宣告

法律不是來和稀泥的

人不能分好壞

但事情能分對錯

弄丟原則不是人和社會成長的必然代價


這句已經是最好的答案:一審判決判令楊某分擔損失,讓正當行使勸阻吸煙權利的公民承擔補償責任,將會挫傷公民依法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積極性,既是對社會公共利益的損害,也與民法的立法宗旨相悖,不利於促進社會文明,不利於引導公眾共同創造良好的公共環境。


這起案件的核心在於

勸煙的醫生與老人的猝死是否有直接聯繫

身為醫學生

可以肯定的回答

有!

因為情緒激動是猝死的一個因素

要知道

一個因素並不能引起疾病

疾病是機體出現了一系列問題後

所呈現出的一種直觀現象

猝死的基礎在於老人在此案發生之前

不佳的身體狀況

以及不健康的生活習慣

比如吸煙

那醫生做的對不對呢

對!

一審判決是否合理?

認捐不認賠的話

合理!

眾所周知

在室內公共場合

尤其是封閉的小空間

是明令禁止吸煙的

這位老人仍冒天下之大不韙

在狹小的電梯裡面吞雲吐霧

損害自己身體健康的同時

也侵犯到了他人的合法權益

旁人有權利對其這種行為予以制止

從整個事件過程中我們也可以看到

醫生從頭到尾沒有任何出言不遜

以及肢體衝突的行為

其行為完全合理合法

認捐不認賠的15000

完全是法院和其各人出於善良

畢竟現在人沒了

作出的補償

要是將其劃為賠償的範疇

這就說明醫生是有錯誤的

如果這樣的話

還有誰敢來制止侵害公共禮儀的行為?

就好比之前的彭宇案一樣

使得老人倒地該不該扶起來到現在

若是碰到

還會使一些人躊躇半天

甚至有些人「勇敢」扶起老人

還被當成了「新聞」

老人不訛人也被當成了一種「美德」

這些本該天經地義的事情

是什麼原因使其發展到了現在這個樣子

主要是因為幫人一把

並不是每個人應盡的義務

完全是道德上的要求

結果出於道德層面上幫人一把

反而還被誣陷

很難想像

以後大街上樂於助人的人

還能有多少

援引某新聞的一段話

「不改判中國社會至少倒退50年」

可見其影響之惡劣

對於二審

並不是被告要求的上訴

反而是原告「惡人先告狀」

嫌15000「賠償不夠」

「要為老人的猝死負責」

二審不但駁回上訴以外

甚至判決連15000都不用給了

不管是賠償還是補償

一分錢不要給!

答主認為判得很好

判決結果並不是15000要不要給的問題

15000

甚至150000都是小事

關係到了以後整個社會對於

制止侵犯公共權益的行為

它使得以後大眾在公共場合

在合情合理的範圍內

敢於大膽制止侵犯公共權益的行為

弘揚了社會正氣

完全支持!

同時

也要為老人的離世感到惋惜

但說句不好聽的

這明顯就是作嘛

明明心臟不好還抽煙……-_-||

同時也希望法律

在「過失致人死亡」這個法條下

可以把譬如開車由於操作不當

使得同車乘客死亡等

與此類

抓小偷小偷在逃跑過程中

因為各種原因死亡

以及此案情況等一些

在合情合理的範圍內造成當事人死亡的

可以分開其標準

這種案件是發生也不是一次兩次了

也不是一次兩次

引起了社會激烈的討論了

到現在仍未一個明確的定論

光在現有的法條上

背書來判決

不少情況下明顯判決不是非常合理

但只能說

目前判決結果可能就是所謂的

「目前最合理的判決吧」

畢竟換位思考也很有必要

如果身處此案中原告

或者前面發生的小偷的家屬的角度想想

且不說賠償

如果說人突然就死了

然後什麼都沒有

可能也會一時半會接受不了吧

所以一審認捐不認賠

支付15000元

其實可能就是一個「最合理」的判決

後期的改判

一方面是原告仍「作死」上訴

二者是此案若原告「得寸進尺」再次勝訴

會對社會造成了及其惡劣的影響

關乎到了社會主義

再此種環境下

二審的判決

是現在看來最「合情合理」的


法院對這個案子的二審判決是合情合理的。首先電梯內本來就不能吸煙,醫生去勸阻是執行他公民的一種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責任。老人的死與醫生的勸阻行為沒有必然的因果關係。


一碼事歸一碼事


作為煙民,不評價盛世朝的法院。

但那位死者,死在物業,按碰瓷的行規,應與物業打官司呀。

所以法院改判是有依據的,不是你物業的問題,你怎麼會讓死者未死前進物業辦公室呢?


本來一審法院辛辛苦苦做調解,被告也願意給錢了事,以為和稀泥成功。沒想到原告不服,這可就尷尬了。二審較一審而言,沒那麼大上訴率的考核壓力,依法判,還能彰顯我朝司法公正的形象,何樂而不為呢?所以啊,法院從立案開始就對原告沒好臉色看來就是這樣形成的。突然覺得自己懂了點什麼。


我一直想問個問題,比如說小偷入室盜竊,我發現他的時候他正掛在窗戶上,我不讓他進來,他逃跑過程中掉下去摔死了,我要不要負法律責任?

我覺得和這個案子沒太大區別啊……


評價就是,如果一審無責,很好。不過現在,不上訴也他媽能改判決。

一萬五不想拿,拿不起。朝令夕改扯犢子。

溜了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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