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發明的桌游是否可以申請專利和版權保護?

RT


就目前來看,遊戲方法不能申請專利。

著作權保護則面臨著遊戲本身是否能成為作品的問題,一個遊戲中有玩法、有文案、有美術,電子遊戲還有代碼。其中玩法是不受保護的,而玩法恰恰就是桌游最核心的部分。所以保護力度只能說很差。


你能申請保護的只有圖案 商標 名稱

玩法本身不受保護


專利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的發明創造是指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

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專利法第二十五條 對下列各項,不授予專利權

(一)科學發現;

(二)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

(三)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

(四)動物和植物品種;

(五)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

(六)對平面印刷品的圖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結合作出的主要起標識作用的設計。

對前款第(四)項所列產品的生產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規定授予專利權。

智力活動,是指人的思維運動,它源於人的思維,經過推理、分析和判斷產生出抽象的結果,或者必須經過人的思維運動作為媒介,間接地作用於自然產生結果。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是指導人們進行思維、表述、判斷和記憶的規則和方法。由於其沒有採用技術手段或者利用自然規律,也未解決技術問題和產生技術效果,因而不構成技術方案。它既不符合專利法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 又屬於專利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 項規定的情形。因此,指導人們進行這類活動的規則和方法不能被授予專利權。

在判斷涉及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的專利申請要求保護的主題是否屬於可授予專利權的客體時,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如果一項權利要求僅僅涉及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則不應當被授予專利權。

如果一項權利要求,除其主題名稱以外,對其進行限定的全部內容均為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則該權利要求實質上僅僅涉及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也不應當被授予專利權

【例如】

審查專利申請的方法;

組織、生產、商業實施和經濟等方面的管理方法及制度;

交通行車規則、時間調度表、比賽規則;

演繹、推理和運籌的方法;

圖書分類規則、字典的編排方法、情報檢索的方法、專利分類法;

日曆的編排規則和方法;

儀器和設備的操作說明;

各種語言的語法、漢字編碼方法;

計算機的語言及計算規則;

速演算法或口訣;

數學理論和換算方法;

心理測驗方法;

教學、授課、訓練和馴獸的方法;

各種遊戲、娛樂的規則和方法

統計、會計和記賬的方法;

樂譜、食譜、棋譜;

鍛煉身體的方法;

疾病普查的方法和人口統計的方法;

信息表述方法;

計算機程序本身。

當然話也不能說死,比如你的桌游上利用了一些裝置,這些裝置內部構造比較合理,或能夠傳輸信號、完成一些通信,申請專利保護也不是沒有可能(但是保護的不是你的遊戲方法而是你的裝置,和你要求保護的內容偏離了),要看具體案件。

另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 ,卡牌中的文字說明組合顯然構成文字作品,應該能受到《著作權法》保護。


請參照三國殺英雄殺...還需要多解釋什麼?


遊戲背景圖案、卡牌或道具的外觀及圖案,都可以申請外觀專利,還可以申請版權保護。而遊戲規則,也就是遊戲的使用方法,可以申請版權保護,但是不能申請專利。如果你的遊戲在道具方面有創新的話,可以申請「實用新型」專利。總之這類東西基本申請不了「發明專利」,但是在「外觀、實用新型和版權」發麵,還是有許多可以挖掘(申請)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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