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永久居民激活身份後在美國長期工作,最晚什麼時候持楓葉卡搬到加拿大才不會被拒絕入境呢?

我目前在美國長期工作和等綠卡排期,最近申請了加拿大EE作為備用計劃並拿到了ITA。如果我的計劃是,繼續在美國工作,然後到臨近能入境加拿大的「最後期限」那個時候再決定是否搬到加拿大長期工作,那麼這個「最後期限」是楓葉卡第三年的最後一天,還是楓葉卡上面的那個Expiry Date(大約應該是第五年的最後一天)呢?

我個人的猜測答案是後者,即如果還想要加拿大身份,那我最差情況必須在Expiry Date前一天回加拿大,然後入境後暫時無法立即續簽楓葉卡,必須在加拿大境內待兩年時間(無法離境),然後再續簽楓葉卡。不知道我的說法是否正確呢?


理論上,是可以在第五年最後一天入境加拿大,並且待滿兩年,這期間也不能離開加拿大,之後就可以續簽了,但是我個人強烈建議不能這麼做,這是一種最理想的情況。

在入境時,層層關卡下來你會和很多移民官打交道,只要一旦被發現,你前面四年364天都不在加拿大(這是最極端的情況),移民官會拒絕你入境,並且吊銷你的楓葉卡,風險非常大,當然,也有很多人沒被查到順利過關,這就要看你的選擇了。

希望我的回答能幫助你~有更多疑問歡迎私信。


這個說不準。入境的時候有的官員沒有那麼難搞的話只要楓葉卡還在有效期就放人了。但是有的官員會看你有沒有在過去的連續五年里住夠兩年或者有可能住夠兩年。如果你已經拿了卡但是三年過去了都沒有住的話,那也就是無論如何在將來都無法滿足PR居住要求了,理論上可以廢除你的PR了,那麼官有可能會直接拒絕入境的。至於身份會不會當場註銷我不清楚,按說還可以移民法庭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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