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4號——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股東、關聯方、收購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諾及履行
證監會 證監會公告[2013]55號 2013-12-27
為了加強對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股東、關聯方、收購人以及上市公司的承諾及履行承諾行為的監管,切實保護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公司法》、《證券法》、《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證券期貨市場誠信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法律和規定,現就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股東、關聯方、收購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諾及履行承諾行為制定本指引,有關監管要求如下:
一、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股東、關聯方、收購人以及上市公司(以下簡稱承諾相關方)在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再融資、股改、併購重組以及公司治理專項活動等過程中作出的解決同業競爭、資產注入、股權激勵、解決產權瑕疵等各項承諾事項,必須有明確的履約時限,不得使用「儘快」、「時機成熟時」等模糊性詞語,承諾履行涉及行業政策限制的,應當在政策允許的基礎上明確履約時限。
上市公司應對承諾事項的具體內容、履約方式及時間、履約能力分析、履約風險及對策、不能履約時的制約措施等方面進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二、承諾相關方在作出承諾前應分析論證承諾事項的可實現性並公開披露相關內容,不得承諾根據當時情況判斷明顯不可能實現的事項。
承諾事項需要主管部門審批的,承諾相關方應明確披露需要取得的審批,並明確如無法取得審批的補救措施。
三、承諾相關方已作出的尚未履行完畢的承諾不符合本指引第一、二條規定的,應當在本指引發布之日起6個月內重新規範承諾事項並予以披露。
如相關承諾確已無法履行或履行承諾將不利於維護上市公司權益,承諾相關方無法按照前述規定對已有承諾作出規範的,可將變更承諾或豁免履行承諾事項提請股東大會審議,上市公司應向股東提供網路投票方式,承諾相關方及關聯方應迴避表決。
超過期限未重新規範承諾事項或未通過股東大會審議的,視同超期未履行承諾。
四、收購人收購上市公司成為新的實際控制人時,如原實際控制人承諾的相關事項未履行完畢,相關承諾義務應予以履行或由收購人予以承接,相關事項應在收購報告書中明確披露。
五、因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變化、自然災害等自身無法控制的客觀原因導致承諾無法履行或無法按期履行的,承諾相關方應及時披露相關信息。
除因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變化、自然災害等自身無法控制的客觀原因外,承諾確已無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諾不利於維護上市公司權益的,承諾相關方應充分披露原因,並向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資者提出用新承諾替代原有承諾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諾義務。上述變更方案應提交股東大會審議,上市公司應向股東提供網路投票方式,承諾相關方及關聯方應迴避表決。獨立董事、監事會應就承諾相關方提出的變更方案是否合法合規、是否有利於保護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資者的利益發表意見。變更方案未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且承諾到期的,視同超期未履行承諾。
六、除因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變化、自然災害等承諾相關方自身無法控制的客觀原因外,超期未履行承諾或違反承諾的,我會依據《證券期貨市場誠信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將相關情況記入誠信檔案,並對承諾相關方採取監管談話、責令公開說明、責令改正、出具警示函、將承諾相關方主要決策者認定為不適當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管人選等監管措施。
在承諾履行完畢或替代方案經股東大會批准前,我會將依據《證券期貨市場誠信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及相關法規的規定,對承諾相關方提交的行政許可申請,以及其作為上市公司交易對手方的行政許可申請(例如上市公司向其購買資產、募集資金等)審慎審核或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
七、有證據表明承諾相關方在作出承諾時已知承諾不可履行的,我會將對承諾相關方依據《證券法》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相關問題查實後,在對責任人作出處理前及按本指引進行整改前,依據《證券法》、《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限制承諾相關方對其持有或者實際支配的股份行使表決權。
八、承諾相關方所作出的承諾應符合本指引的規定,相關承諾事項應由上市公司進行信息披露,上市公司如發現承諾相關方作出的承諾事項不符合本指引的要求,應及時披露相關信息並向投資者作出風險提示。
上市公司應在定期報告中披露報告期內發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承諾事項及進展情況。
推薦閱讀:
※關於印發《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內)實施股權激勵試行辦法》的通知
※關於發布《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的通知
※智通港股高階投教(二):一篇港股研報背後的秘密
※關於上市公司實施員工持股計劃試點的指導意見
TAG:投資銀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