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申請美國專利?(美國專利申請和審查制度介紹)

一、美國專利申請的類型

發明專利(utility patent):美國專利法中規定,凡是發明或發現新穎且具有實用的方法、機器、產品、物質組合物,或者對已知物質的新用途,或者是對現有技術的進一步改進,都屬於美國專利法所要保護的客體,其保護年限為申請日起二十年。

外觀專利(design patent):外觀設計專利保護針對產品的新的、原創的和裝飾性的外觀設計。其保護年限為註冊日起十四年。

植物專利(plant patent):植物專利保護為以無性或有性繁殖方式複製出的新且獨特的植物新品種。其保護年限為申請日起二十年。

二、流程簡單介紹

1. 流程圖

2. 專利申請流程

(1) 提交途徑

申請人可通過巴黎公約途徑、專利合作條約(PCT)途徑以及直接向美國專利商標局遞交三個途徑提交美國專利申請。

申請所需文件及具體要求請參見美國申請實務指引

(2) 專利申請流程簡介

由發明人、企業或其授權的人提交申請 → USPTO受理部門接收,給出申請號 → 由申請部進行形式審查並確定申請日同時完成文件處理和數據採集 → 分類 → 按分類號將申請分配到審查部門進行審查:形式審查和檢索 →實質審查 → 申請人答覆 → 再次審查 → 做出最終決定等內容 → 對決定不服的可向專利申訴和權利衝突委員會提出上訴。

各流程具體情況請參見美國申請實務指引

3. 部分申請流程簡介(各申請流程具體情況請參見美國申請實務指引)

·臨時申請(Provisional Application)

可稱之為國內優先權,臨時申請不可直接獲得授權,但可自申請日之日起 12 個月之內變更為正式申請或者在12個月之內申請正式申請時主張該臨時申請的優先權。

·信息披露義務(Information Disclosure Statement ,IDS)

據相關法律與實踐,美國專利商標局處理專利申請時,要求專利申請人承擔對該專利涉及的所有在先技術的告知義務。

·繼續申請(Continuation Application)

以原申請案為基礎,在不修改發明實質內容的原則下,修改專利保護範圍而提出的申請為繼續申請。

·部分繼續申請(Continuation-in-part Application)

原申請案為基礎,部分修改發明實質內容而提出的申請稱為部分繼續申請。

·美國專利再頒申請

再頒申請的核心是允許專利權人在從專利正式授權日開始的兩年之內重新啟動該申請的審查來獲得保護範圍相對於原授權保護範圍加以調整的權利要求。

·美國專利申請的加快審查途徑

在美國申請專利是一個較長的過程。近些年來,為了加快審查,美國專利商標局推出了一系列的加快審查程序,以緩解案件積壓壓力,包括加速審查、優先審查、專利審查高速路等途徑。

三、授權條件

按照美國專利法的相關規定,如果出現下列情況之一,則該專利申請不能被授予專利權:

1. 重複授權

根據美國專利法第101條以及美國專利審查程序手冊第804節的相關規定,同樣的發明創造只能被授予一項專利權。

2. 不屬於專利法保護的客體

不能被授予專利權的客體包括但不限於,人體器官、自然規律、物理現象、抽象概念、數學方法以及自然界以自然狀態存在的物質。在我國一些不能被授予專利權的客體,例如,計算機軟體、商業方法、動物以及疾病的診斷與治療方法等,在美國都是可被專利法保護的客體。

3. 不滿足美國專利法第112條相關規定

(1)說明書應該對發明創造作出清楚、完整的說明,以所述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實現為準,並且在說明書中需要公開實施該發明創造的最佳實施例;

(2)說明書中應該包括一個或多個該專利申請所要求保護的主題及其範圍;

(3)對於用功能性技術特徵限定的權利要求,在說明書中應詳細披露實現該功能的具體結構,材料或與之等同的描述。

4. 不滿足新穎性的相關要求

如果有下列情況之一,將無法獲得專利權:

(1)在申請日之前,該發明創造權利已經獲得專利,或在出版物中已有描述,或者公開使用、銷售或者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或者

(2)該發明創造在根據第151條所授予的專利中,或者在根據第122(b)條而公開或者被視為公開的專利申請中已有描述,而在此情況下,該專利或專利申請的署名為其他發明人,且在該發明創造的申請日之前已經有效提出申請。

5. 不滿足創造性的相關要求

一項發明,雖然滿足新穎性的相關要求,但申請專利的內容與其已有的技術之間的差別微小,以至在該項發明完成時對於本領域技術人員而言是顯而易見的,則不能取得專利。

6. 信息披露義務

根據美國專利法實施細則37CFR 1.56款,每一個參與專利申請的人都有義務向美國專利商標局披露與專利性有關的信息,只要還有權利要求在審查中,該義務就存在,如果對專利局或企圖對專利局有欺騙行為,或不懷好意或故意違反信息披露義務,則不授予專利。

四、專利審查概況

美國專利商標局主要承擔專利的審查、公開等事務性工作。美國專利商標局每年接收到來自各國的專利申請並且申請數量呈逐年遞增趨勢。

1. 申請量及待審周期數據

2. 授權率

美國專利商標局的申請量及授權量呈逐年遞增趨勢。下表列出了近三年美國專利申請授權率(授權量與申請量的比值)

五、複審和無效程序

在美國,第三人對專利權提出無效有兩種途徑,一是在專利侵權訴訟中直接向受理法院或美國國會貿易委員會提出專利無效宣告申請;二是向美國專利商標局的專利審判上訴委員會提出專利無效宣告請求。可利用以下程序對一件專利宣告其全部或部分無效。

1. 單方複審程序

第三方自專利授權之日起,可以該專利被出版物公開為理由提出無效請求,涉及的無效理由僅限於新穎性和創造性。

2. 專利授權後複審程序(post grant review)

第三人只能在專利被授權後的九個月內提請該程序。涉及的無效理由可以是任何美國專利法中規定的無效理由。此程序僅適用於申請日(包括優先權)在2013年3月16日之後的專利。

3. 雙方複審程序(inter partes review)

第三人只能在專利被授予權利之日起的九個月之後才可以提請該程序,而且需在專利授權後複審程序終止之後才能申請啟動此程序。該程序適用於美國發明法案(AIA)生效日之前或之後授予的所有專利。雙方複審程序也只能以公開出版物作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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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

北京知識產權機構顧問孫老師 ,執業專利代理人。

擅長生物,醫療與科技創新領域的知識產權實務。

服務於北京大學,中國農業科學院,中國中醫科學院,解放軍疾控中心,協和醫院,雙鶴葯業等科研院所,高校,醫院及大型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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