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不起賠款怎麼辦?

當A被法院判決賠償B的時候,A付不起賠款怎麼辦?

可能觸發該事件的情況有:A把B的錢花光了、A把B的昂貴物品弄壞了、A把B的親屬撞死了等。


……我並沒有收到回答邀請,因此也不能說瀉藥…………

但既然我這麼愛小山山…就恬不知恥的上來回答了…

其實這個問題和債務糾紛有類似之處。

「法院判對方輸了,要賠我錢可對方不賠怎麼辦」和「對方欠我錢法院判對方還錢對方不還」的處理執行階段本質是一樣的。

簡而言之四個字: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就是法院按照程序,用國家強制力量,根據發生法律效力文書明確具體的執行內容,強制民事義務人完成其所承擔的義務,以保證權利人的權利得以實現的手段。

所以你可以看到,如果想要使用強制執行,並且取得你想實現的效果,就必須要具備以下三點:1.向法院提出申請,如果你不主動申請,法院沒有替你主動執行的權利和義務。2.你要有發生法律效力的文書,包括但不限於:民事判決書、實現擔保物權裁定、確認調解協議裁定、支付令等等。3.對方有可供執行的財產。

具體到個案中,比如@羽田中山 欠了我三百塊錢,我去法院起訴,法院判我勝訴,我拿著判決書問他要錢他又不給,我就要拿著判決書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了。

這時候,我需要向法院提供這廝可被執行的財產信息,比如我知道他的銀行卡號,那麼法院就可以凍結;我知道他的車牌號,法院可以查扣;我知道他的房產,法院可以查封;我知道他的工作單位,那麼法院可以要求他的單位扣留他的工資……

但是,前提是,我要主動向法院提供這些信息,因為法院是沒有義務幫你查詢的。

現在問題來了,如果這廝的信息我完全不知呢?怎麼辦?答案是沒有辦法,委託律師或者私家偵探幫你調查下吧……

如果這廝信息我有,但是他沒車沒房沒工作賬戶上只有兩塊錢,怎麼辦呢?答案是也沒啥辦法,我就只能把判決書和強制執行留在手裡,發現他有錢了再去申請執行。

那麼如果對方在訴訟過程中轉移藏匿自己財產咋辦呢?提醒下有類似疑問的童鞋,如果你們因為侵權賠償或者債務糾紛去起訴對方,而且有把握勝訴,可以申請對對方訴前財產保全,這樣勝訴後可以直接執行。

提醒下打算當老賴的人(不是羽田啦),雖然國內法律對於查不到財產的老賴沒有太多辦法,但是能不當還是不要當,法律在逐步完善,信用體系也日趨嚴格,侵權判賠或者債務不執行的老賴,會面臨不能坐飛機,不能出國,不能睡軟卧,不能在娛樂場所消費等麻煩……而且在買車買房貸款等信用上會受到很大影響。雖說「你欠了對方一萬,那是你的麻煩;如果你欠了對方一億,那就是對方的麻煩了」,但如果你有償還支付能力,還是要遵守法律判決比較好……

以上……

邊喝咖啡邊手機打字十分鐘回答成這樣已經不錯了,山山親我一個吧??(???????)??


  1. 一般對於對方當事人不主動履行判決的,當事人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後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2. 法院進入強制執行程序後,經過財產調查未發現可供執行的財產,在申請執行人簽字確認或者執行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並經院長批准後,可以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3. 當然,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後,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隨時可以再次申請強制執行
  4. 另外,對於符合條件的,法院也可以裁定轉為執行中止。所謂執行中止就是指由於某種特殊情況發生(比如沒錢)而暫時停止執行程序,待情況消除後法院再恢復執行程序的制度。

說白了就是一句話,你要是沒錢賠,法院也拿你沒啥辦法~

執行中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

10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四 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裁定中止執行

(1)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執行人為債務人的破產申請的;

(2)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

(3)執行的標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機構正在審理的案件爭議標的物, 需要等待該案件審理完畢確定權屬的;

(4)一方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裁決,另一方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 ;

(5)仲裁裁決的被申請執行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七條第二款的 規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執行請求,並提供適當擔保的。

執行終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

(一)申請人撤銷申請的;

(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

(三)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

(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

(五)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以法律角度,

債權人會申請強制執行。

只要債務人之後產生任何財產或任何權利,且對方抓住財產線索提供給法官,即可以劃款或者行使代位權。


她走的時候也順便帶走了我的心 這麼久了我仍然得不到賠償


真付不起就不付了,沒法治罪的。然後B必須定期去索要一次留下他索要過的痕迹,不然過了債務的追溯期就真的賴掉了。


然後他的名字就會在公交車上反覆播放


跑路,搭大巴去湛江,轉大飛去香港,找孝哥;實在不行,找靚昆。。


我覺得更重要的是「願不願意賠償」

願意賠償肯定會盡自己最大努力來彌補

不願意賠償怎樣也沒有什麼卵用


讓法院給他上個「失信被執行人"


鮮嫩多汁的中山陪~給你

什麼?不行啊?

好吧,室友給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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