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常回家看看」入法?


大家對這個法條的理解過於偏激了,有些一句話吐槽能不能不要以回答的形式發布?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第十八條 家庭成員應當關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視、冷落老年人。

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

首先,這是一個倡導性規範,沒有具體的認定標準,也沒有相應的法律後果,並未給子女施加任何法律義務。司法實踐中,該條文缺乏可操作性。

制定這一法條的目的並不是懲罰忽視老年人的行為,而是針對目前的社會冷漠的現狀,以法律的形式引導社會風氣,表達了立法機關的態度。在法理學上,這體現了法律對道德的促進作用。

其次,很多人的槽點在於該條文的無操作性,沒有意義。是的,這個法條本身就是一個「口號」,立法機關也沒有傻到用一條強制規定來逼人們盡孝。這種條文要是有了操作性,那才真是惡法。

事實上,類似的倡導性規範在法律條文中並不鮮見,如

《婚姻法》 第四條 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

《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十七條 學校應當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實施素質教育,提高教育質量,注重培養未成年學生獨立思考能力、創新能力和實踐能力,促進未成年學生全面發展。


立法中寫倡導性條款沒有什麼問題。但無錫那個首例判決,我覺得相當不靠譜。那個判決的要求是:

被告(女兒)每兩個月至少需至老人居住處看望問候一次,端午節、重陽節、中秋節、國慶節、元旦節這些節日,也應當至少安排兩個節日期間內對老人予以看望。

對比其他的一些倡導性條款,比如@黃若晨 提到的《婚姻法》 第四條:

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

如果夫或妻的一方有違反忠實義務,比如有婚外情、一夜情,法院是不會也不能判決他(她)不得「另覓新歡」的,更不可能判決一方必須對另一方忠實。但在離婚訴訟中,對是否判決離婚,以及如何分割共同財產,法院應該考慮此情節。

所以,我覺得法院並不適合在判決中具體規定探望次數之類的東西,但可以在計算贍養費用時,因子女沒有履行看望老人的義務而適當增加計算標準;或者參照《侵權行為法》的規定,處以其他的判決(假如原告有相應的訴訟請求)。

實際上,法律規定通常都包括三個層次的內容:「如果……,那麼……,否則……」。要求被告對沒有履行義務承擔責任是比較好執行的,但要求一些只能由被執行人親自完成的特定行為,是很困難的,法律不應該倡導這種訴請。比如:要求某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不好執行的;但要求該單位就不按規定簽訂合同而賠償損失,就好執行的多。

從實際效果看,無錫的那個判決也是弊大於利。比如@程大功 提到的,其他人可能參照此判決,認為自己兩個月看一次就足夠了;該案中作為被告的女兒,被逼無奈地去「看望」老人,能否達到「問候」的效果,是減少還是增加家庭矛盾,也是很值得懷疑的。

此外,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60條的規定,對於只能由被執行人完成的行為,經教育,被執行人仍拒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妨害執行行為的有關規定處理。也即對被執行人採取罰款、拘留等強制執行措施。而採取這些措施的後果,我認為更加不符合老人的期望,也無助於解決老人「精神贍養」的需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第十八條 家庭成員應當關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視、冷落老年人。

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

具有道德指引意義,但這種規定本身缺乏判斷標準和可操作性。以我國目前的法治現狀,沒有違法後果,意味法的行為指引作用將被大大削弱。最終的結果就是,該看的有沒有這規定還是在看,不看的有了這規定也還是不看,一切照舊,紙上的法律,終究還是紙。

此外,如何判斷何謂『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在當前中國條件下,缺乏判斷標準,苛以後果的話,給司法裁判留下的自由裁量餘地太大,容易滋生司法腐敗。

禮和法,在中國傳統中,從來都不是互補關係。


開始就 「孝順」 立法,說明社保真的快破產了。——zz 新浪微博 @裘伯純Benjamin首頁 | 新浪個人認證


這就是「拍腦袋立法」的典範。這條法律最糟糕的地方在於:

它會傷害它想保護的人。

這條法律條文極其模糊,是因為「經常」沒有定義,到底是一年回去兩次算「經常」,還是三次算「經常」呢?還是只要法官覺得探望頻率不夠「經常」,想怎麼判怎麼判?

由於條文模糊,會導致兩種可能的情況:

(1)司法實踐中形成了對於「經常」的標準,比如一年回兩次就算「經常」,少於兩次算不夠經常。

這樣一來,一方面傷害了那些原本就比較害怕孤獨,希望子女多多回家的父母——他們的子女現在可以名正言順的減少回家的次數,因為有法律做檔箭牌,既然法律都規定了一年回兩次就足夠「經常」,誰還能批評他們回家太少呢?另一方面,有些子女因工作、家庭等等原因,如果要做到「經常」回家,會付出太大的經濟或心理的代價。當他們被強迫回家時候,感到憤怒、不滿,哪怕回了家也是身在曹營心在漢,甚至對父母惡語相向,冷眼相對,父母反受其害。

(2) 司法中並未形成標準,又有三種可能的情況

(2.1) 判決一概傾向於父母,於是激勵父母們動用法律手段而不是感情手段強迫子女回家,原本溫柔、靈活的親情關係關得冰冷、生硬、程序化、充滿衝突,會破壞家庭關係。

(2.2) 判決一概傾向於子女,那麼這條法律本身就失去了意義,而且不僅如此,還使得子女擺脫了身上的道德壓力和情感壓力——如果法庭權威都判定我回家夠多,社會還有什麼理由批評,父母還有什麼資格不滿呢?

(2.3) 法官依自己的主觀判斷隨意判案,有時傾向父母有時傾向子女。這種情況最為糟糕,綜合了以上兩點的缺點。

父母對子女回家的需要,實質上是感情需要,而不是對子女人身肉體的需要。感情是這世上最不可能用法律來調整的關係。所有涉及感情關係的法律,比如婚姻法,繼承法,贍養法等,實際上都是去保護其中相關方的經濟利益。婚姻法無法強制一個男人重新愛自己的妻子,贍養法也無法強制子女愛自己的父母,因為這種愛只發生在人的心中。它們只是在感情已無可挽回的時候,去從經濟上補償受害方而已。婚姻法不會強迫男人探望妻子——當妻子的最明白這種探望毫無意義。當法律試圖去做自己根本做不到的事時,就如我上面所說,會反而傷害它想保護的人。

連岳曾寫道「並不是一個男人,一個女人,一個孩子,這個人數湊集了,就叫一個家。」

「常回家看看」的法律在家庭中製造衝突,用冰冷規則代替溫情,它恰恰在破壞家之為家的基礎——親情。這種法律,最終傷害的,就是它想保護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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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

@黃若晨 以及其它幾位評論者認為新法條只是倡導性的,但現在已有法官據此判案 「常回家看看」入法後第一案:女子被判定期看望老人

我無意討論其立法目的究竟是倡導性還是強制性。關於立法,應銘記於心的一點是,一旦成文,法律就再不受立法者的控制,誰也不知實踐中會產生什麼後果。幾十年前美國開始對農業提供補貼,本意是補貼小農,可幾十年過去,農業已成為大公司活躍的領域,補貼落入了根本不缺錢的大公司手中。而補貼這種東西,受利益的掣肘,收回去就很難了。同樣,這條法律的實踐,最終會變成怎樣的亂局,你我都無法預知,我的預測有可能根本沒有窮盡其害處。


給一個很反主流很不政治正確的觀點吧,諸位可以點反對但最好不要摺疊我。

這個法律沒有考慮到那些已經破碎的家庭。對於有些人來說,家是一座城堡,而對於另一些人來說,家已經無可救藥。

對於那些無可救藥的家庭,婚姻的部分一張離婚證就可以解除,但是血緣的部分卻難以平息。

生活中我們誰都少不了「無法與之相處的人」,跟這樣的人在一起不知道什麼時候就會擦出火星然後發出令人窒息的味道。也許這樣的人的存在是因為你們先天氣場或者性格不合;也許是雖然互相珍視也有美好的曾經但是因為某種莫名其妙的事情留下不可彌合的矛盾;也許有一方拚命想彌合但是另一方越發覺得厭惡,無論起因如何,我們對待這樣的人「無法與之相處的人」,都是想方設法把他或她隔離在自己的世界之外,不僅是摸不到,而且是看不到以至於連一點氣息都不要聞到。

可要是這「「無法與之相處的人」」恰好是你的爸媽呢?從前我可以盡量遠離,如今有這樣的法律了,要求我要定期回那個無可救藥的地方忍受無法忍受的人。強迫兩個這樣的人相處,只會造成嚴重的悲劇,他們之間本初的情感越複雜,他們可能釀成的悲劇i越慘烈。

在多用一點黑暗的惡意的話,如果因為某部偉光正的法律,我無從逃避一些我無法面對的東西,那麼也許只有讓某些人消失我才能獲得安寧,也許以後同室操戈這個成語會有更豐富的解釋?

我不匿名了,沒什麼好迴避的。當然其實這麼靠後應該也沒有多少人看

推薦閱讀:遲卉《偽人演算法》,塔娜·法蘭奇《帶我回去》


這種滑稽扯淡法條中國還很多,本質原因是中國現代化過程畸形發展。

養兒防老是中國傳統道德,這項道德的基礎是古代中國養老人的責任在子女,中國的家庭構成也是三代甚至四代一起的大家庭。

可現代社會這種大家庭已經基本瓦解,個人也越來越獨立,養老問題本該由社會保險和公共福利養老院解決。舊道德已經不適應社會發展。可中國並沒有建立起能保障全民的社保和福利體系,絕大多數普通人還需要子女的贍養。國家出台所謂法律就是對自身責任的推卸,更不要說法律根本不該做道德裁判。


不給員工充足假期回家探親的老闆領導都是唆使違法?


「常回家看看」的主流價值觀會折磨你,扭曲你。

沒法常回家的孩子會生出歉疚,本來在家好好的父母會覺得悲從中來。

成年人的生活彼此無關,願意交集的自然會常聚,不願不能不想的,那就各自生活。

這是在主流價值體系中無法表達的生活道理。

居然要入法,簡直是對人這種動物的粗暴干涉。看看央視的公益廣告:-I

不遵從常回家看看父母,就是反孝順嗎?警惕子女的雙重功利標準。

孩子是私產,孩子的孩子是私產,孩子要聽話,孩子的孩子要聽話。子女都會如此控訴父母的控制。

父母供上學,供結婚,幫帶孩子,奉獻一切時間和精力,孩子卻心安理得。

狡黠功利的子女,啃老的子女;以奉獻搶奪控制權的父母,以吃苦受虐折磨子女的父母。

誰也不必埋怨誰。

從我們這一代人開始,獨立自主。我們的孩子也更有機會成為獨立自主的下一代。

不要再呼籲"常回家看看",多呼籲獨立自主的生活。


這是極端卑劣醜惡的立法。壞惡的程度遠遠勝於辦了錯案,枉殺了一千人。

貌似高尚道德呼籲,其實摧毀了國人剛剛建立的那一丁點法律意識——因為,法律可以軟弱到不但可以不需要去遵守(也不應該被遵守),而可以拿來玩笑和茶後飯余的談資。

這樣的法律已然不成為法律了。他喪失了作為法律的尊嚴,能期待哪個國人內心承認,自覺遵守?而法治國家的追求是——法律是應該被信仰的。

難道立法者,沒學過法理學?不懂什麼叫法律,不懂什麼叫道德,不知道這兩種社會規範的差異和聯繫、互動和相依?最起碼的,難道不知道法律的定義?

沒有難道,他們真的不懂!

我們不缺法學家,我們不缺具備法律思維的從業者。不是沒有,而是黨國不需要他們。他們被一直邊緣化者。於是他們忙於賺錢。

那麼我們的法律就是一群「道德高尚」者、一群把握權柄者、一群既得利益者的塗鴉遊戲或者是部門邀功出政績的投機客的把戲。

恰恰是他們摧毀了法律的精神,而諷刺的是,他們在立法。


當他們有用的時候把他們獻給組織,當他們沒用的時候把他們甩給家庭。

養老金不夠用了吧,嘿嘿

滿足老年人的需求了吧,嘿嘿

帶領群眾斗群眾是我黨權謀的特色啊。

豈不知連自由主義都不敢涉及的精神領域,威權主義傻了吧唧的就進來了。


只是因為養老金虧空而已


概念先行吧

「常回家看看」入法是指在2013年新出台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八條規定「家庭成員應當關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視、冷落老年人。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

當前社會,老年人親情缺失問題有兩個層面,一是在物質層面老年人沒有獲得足夠的經濟幫助,二是在精神層面老年人與子女的情感聯絡不夠。

在我看來,我認為「常回家看看」入法能夠緩解一部分老年人親情缺失的問題。

首先,從法理學的角度上來說,「常回家看看」入法,是明確子女與父母間有關精神贍養方面的權利義務關係。在近親屬之間,相對的兩個親屬之間相互享有權利,負有義務。贍養、撫養是這樣,「常回家看看」也是這樣。楊立新老師告訴我們:「在長輩尊親屬一方,「常回家看看」是一個權利; 在晚輩卑親屬一方,「常回家看看」是一個義務; 這個權利和這個義務相對應,構成完整的親屬之間的特定權利義務關係。」「常回家看看」條款的法理基礎在於法律對親屬身份地位和權利義務關係的確認,在於給僅以道德維繫的親屬關係加上一重法律的保障。

再者,我國目前的社會道德水平嚴重下降,亟需法律來確立一個道德底線。從100多年前打倒「孔老二」到「文革」時期家庭成為戰場再到改革開放「一切向錢看」的思潮誤導民眾把一切關係都看成了赤裸裸的金錢關係,傳統倫理道德成為過眼煙雲,不關心老人、不關愛老人,甚至虐待、遺棄老人的惡行比比皆是。《老年人權益保護法》站在保護老年人權益的立場上,通過「常回家看看」條款的設置,將其確定為親屬關係的基本內容,是規定了子女履行孝心的下限。

最後談一談許多人所說的這條法律的」弊端「,比如沒有定義「經常」,比如「贏了官司輸了親情」

「贏了官司輸了親情」

「常回家看看」條款是民法中的一條倡導性條款,民法講究「意思自治」,也就是「私法自治」,簡單來說,就是原告願意告,才會有訴訟程序,公法領域的檢察機關等等是不能介入到這類民事案件中的。這一條款只是給權益得不到保障的老年人提供了一種救助途徑,而並非強制老年人去告不能經常探望或者問候自己的子女。

對「經常」的定義

首先,如何定義「經常」?每個普通人對「經常」的定義都不相同吧

對於一個在外打工的農民工來說,一年回兩次家,算不算經常?

對於一個土豪,天天都可以打飛的回家,一年回兩次家,算不算經常?

。。。。。。

回家離家遠近程度不同,經濟實力不同,回家交通工具是否方便,這許許多多的因素影響下的「經常」,對每個人來說,對每個家庭來說,都是不一樣的。因此,我們的法律,不能也不會給出這個「經常」的定義,如果真的給出了統一的標準,並用這統一的標準來衡量土豪和農民工,公平嗎?

如果給出了這一標準,那這樣的法律才是真真的惡法。

沒有具體量刑

私法自治,總的來說,就是平等主體間有商量的餘地,而非公法領域的嚴格的「罪責刑相適應」。

「常回家看看」條款,是一條倡導性條款。但在倡導子女多回家看看之餘,還有另一重倡導,即倡導訴訟前中期的調解。畢竟,家庭,不是一個非黑即白非是既非的地方,調解,往往是消弭隔閡的最好方式。此外,2010年最高法制定了《關於進一步貫徹「調解優先,調判結合」的工作原則的若干意見》,有的省高院要求全省法院的法官辦理案件全程、全員進行調解,因此大部分的問題都可以通過調解解決。地方鼓勵高的調解率,這也算是司法實踐對「常回家看看」這一法條的影響吧。

儘管這一條款對未盡探望義務的家庭成員並未規定製裁方法,但如果老年尊親屬提出行使權利的請求,向法院起訴,法院當然應當支持。如果家庭成員拒絕履行這樣的義務,就構成侵權,可以依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判決其承擔責任。

就是這樣喵~


借用新周刊的一篇文章

「恐歸族」的價值宣言

  來源:新周刊 2014-01-30 10:50:26

  30年前那些逗樂我們的相聲段子已 經不再好笑;除了在微博上被吐槽,春節 聯歡晚會已經乏善可陳;大魚大肉、糖果 零食都不太符合現在的健康標準;大掃除 是沒必要的,日常清潔已經讓家裡足夠干 凈……過年可以做的那些事情都在逐漸失 去意義。

  過年必須做的那些事又令人煩惱。 2012年春運人數已經超過30億,每年幾 十億人口的大騰挪成為一個基本無解的社 會問題。年貨送來送去,領導、朋友、長 輩,打點各方關係,聯絡多方感情,過年 比上班還累。年前的突擊加班常常讓人對 假期產生幻滅感:焦頭爛額地忙完所有的 工作,難道就為了過年那幾天吃得腦滿腸 肥,對著電視發獃嗎?

  我們感慨年味淡薄,其實是人情淡 了。但人類社會就是在由熟人社會向契約 社會前進。我們有了更多的自我,不再依 靠單一的價值標準來要求自己、

  人,我們對於幸福的定義不再趨同。在不 想過年的呼聲中,十分具有代表性的理由 是:為什麼要按照別人的意願來過年,我 們只需要一個屬於自己的舒心假期。

  過年的那點「鄉愁」也不過是腦補後的 結果。

  春節起源於殷商時期的祭神、祭祖。 西周之後,過年加入了農業慶祝的活動。 到漢朝形成了新春的禮儀。過年是綿延整 個中華文明的傳統。1928年,國民政府 曾經試圖廢除春節,折騰了幾年後自動放 棄。「文革」期間的「革命化春節」也響應寥 寥。民間對於風俗習慣,特別是對好吃好 喝的節日的眷戀是強大的,過年,在中國 人的生活中一直很難被撼動。但是,從 20世紀初開始,個體便已經開始精神上 逃離這種傳統。

  魯迅在《祝福》描摹了過年的場景, 宣告了自己的逃離,《祝福》中的「我」是 這樣一個人:一個讀了點書、

  界的小知識分子,他不再依靠慣性來生 存,開始冷靜審視這個「過年」的舊世界, 並在其中看到殘酷。

  《祝福》中魯鎮舊曆年底在天空中都 能顯出即將過年的氣象,所有人都在忙著 年終大典「祝福」,殺雞宰鵝,買豬肉。

  洗涮是女人們的事情,儀式是四叔這樣的 家長的事情。「我」這個無關的閑人,回到 故鄉魯鎮,卻急著想要離開。那是一個充 滿了「寒暄」的世界,總是話不投機,有些 你憐憫的可憐人,而你幫不了他們;有些 勢利心狠的人,你厭惡又不免有些交道。 若干年後回顧起來,故鄉已經很遠了,過 年便只是記憶中灰白色的天空,遠近的鞭 炮聲和瀰漫於空氣中幽微的火藥味。

  我們會在某一瞬間懷念四世同堂的時 代,全家歡天喜地過春節。但在理智層 面,我們都明白,那不過是一個幻覺而 已。家庭人口越多,關係就越複雜,大家 庭內部從不缺勾心鬥角,也像一個小江 湖。一些據說飽嘗了都市孤獨症的人懷念 記憶中的春節:現在想來跟兄弟搶一塊糖 都是開心的。他們已全然忘記當初沒有吃 到那塊糖的憤懣與屈辱。在一些充滿鄉愁 的腦海中,過去總是蒙著一塊玫瑰色的面 紗——那其實是腦補的結果。

  現實沒有給鄉愁留下空間,城市化推 平了記憶中的故鄉,在「千城一面」之間, 我們的家鄉都是趨同的,幾年之間迅速崛 起的市鎮只跟地產、政績相關,與出生或 生活於此的人沒有多少關係,為了活得好 一點,他們甚至都不能留在自己家鄉。

  對於世界工廠流水線上的90後來 說,公益短片中那些千里走單騎,冒著風 雪騎摩托回家的情感是陌生的,那是他們 父輩的過年經驗。對他們來說,過年開心 的不一定是回鄉,而是拿了工資去買一個 新款智能手機。QQ上認識的好友比兒時 的玩伴親密得多。故鄉是醜陋的,他們對 於中國鄉村的凋敝體會至深,那是留守兒 童時期的切身經歷,在父輩打工賺來的二 層小樓中,只有未粉刷的牆壁,祖父母力 不從心的照料。

  1984年2月2日,北京,農曆初一黃 土崗公社劉甲村社員張占鰲一家在包餃 子。除夕晚上及初一早上吃餃子的習俗在 中國北方一直沿襲至今。

  過年是代際矛盾的爆發期,兩代人都 深深地被那個無法實現的「成功」所折磨。

  雖然這個國家已經在一定程度上實現 了與世界的同步,年輕的一代能夠與全世 界同齡人同步在蘋果店排隊搶購最新一代 的i phone了。但是上一代人還在另外一 個時空:依然相信電視上所說的一切;對 他們來說,網路最大作用就是偷菜以及可 以連續看完三十多集的「婆媳大戰」連續 劇;他們或許是廣場舞大媽中的一員,或 許是買金大媽中的一個。他們早早就已經 放棄自己,而把全部的希望放在兒女身 上:只要兒女好,他們便一切都好。在一 個飛速發展的時代,他們也迅速放棄了自 己的話語權:我搞不懂了。家長權威開始 喪失,長輩對於家庭的凝聚力也越來越弱 了。

  對很多中國家長,特別是中國父親來 說,親子溝通是一件困難而麻煩的事情。 養育孩子的那幾年恰好是事業上升的關鍵 階段,與同事在一起的時間超過陪孩子的 時間,孩子的叛逆期又恰逢中年危機,出 軌鬧離婚各種焦頭爛額。在2012 年,中 國的離婚率增幅就已經超過了結婚率增 幅,連續8年攀升。

  向孩子解釋成年世界的各種困境實在 太困難了,也太耗費時間了。情感上的虧 欠很容易用禮物的方式來彌補。

  娃娃、一套樂高玩具、一個包、

  一套房……親子關係變成了禮物模式。但 是,養育一個孩子並不是馴養一個小動 物,給它糧食,它就會向你搖尾巴。情感互動是一種經年累月練習的結果,不是你 某天突然想修復時,就可以讓對方按照指 令回到原位。情感上的空洞會一直橫亘在 彼此之間,過年也無法讓大家在一起假扮 親熱。

  年輕的一代多數是精緻的利己主義分 子,從小便享有家中最好的一切。

  母的辛苦錢念完了大學,第一份工作的工 資還不足以支付房租,在一個「拼爹」時 代,當他們工作受挫時,還不時會暗暗抱 怨:為什麼自己不是富二代、

  父母與孩子照例是最親密的親人,卻 有著最無法溝通的價值觀,他們都被這個 時代的功利主義牽動著,無法自省,也無 法以恰當的方式愛人。父母依然還在付 出,但是付出得越多,希望在兒女身上得 到的回報就越多——不是希望兒女返還自 己什麼,只是希望在兒女身上兌現自己無 法取得的現世成功。但是身為兒女,卻並 不是個個都能出人頭地,那些厭惡過年的 大多數無法面對自己現世奮鬥的「失敗」, 敗於過年聚會的各種「曬」:曬年終獎、

  過節福利、曬年會上的抽獎……三十而立 沒能立起來,四十不惑依然困惑,難以擔 當那些人生的責任;他們沒能成為一個好 的榜樣,提供一個世俗層面的成功樣本。

  過年是農村包圍城市,品味、學識、 腔調……都市優越感在過年期間全面淪 陷。

  人是依靠優越感存活的動物。在北上 廣深,你可以看伍迪·艾倫的電影、

  淘購買一千美元的鞋子,然後假裝生活在 紐約。單身無孩,月月月光,除了生病時 偶爾會覺得有點寂寞,總體依然覺得自己 人生很牛,覺得自己是超越了瑣碎生活的 那群幸運兒。那樣的瑣碎生活實在太熟悉 了,因為你就是在瑣碎中長大的,上有 老,下有小,空間局促,沒有隱私;從物 質匱乏時期過來的父母,小心地計算著每 月的開支,為節省了10塊錢而雀躍不 已。熟人社會有各種人情世故,斤斤計 較,你是如此厭惡,大學畢業後便義無反 顧地逃往大城市,以為遠離了是非與瑣 碎。

  但是年齡漸長,你會發現,自己還是 難以逃脫被那些在你看來井底之蛙的眼界 評判。春節其實是一個「成功人士表彰大 會」,中國式幸福是如此單一而殘酷,就 是有票子有房子有車子有兒子。那些沒有 比較優勢的人訕訕退回到親情環節,長輩 發了壓歲錢,晚輩送完腦白金,大家開始 看春晚包餃子。晚會歌手在唱「常回家看 看」。你在心裡卻暗暗下決心:明年混不 出個樣子來就不回家過年了。所以,每年 春節都會有那麼幾個缺席者,他們是家人 口中隱晦的存在,「沒回沒回」,最後一聲 低得幾乎聽不到。

  在家鄉不要試圖去推銷那套雅痞的觀 念,喝什麼紅酒、穿什麼質地的套頭衫。 在強大的現實主義邏輯之中,你就是一個 不會過日子的廢柴。由品味構成的大城市 優越感可以瞬間被洞穿:言必稱紐約,卻 一次沒有去過紐約,其實只夠錢去次泰 國;每個月仍在還15萬的賓士smart車 貸;過完年,房東就要漲房租,心裡一直 在掙扎要不要搬離電梯公寓;年終獎很 少,過年這一次回家就全花光了;信用卡 已經有了三筆分期,難道還要繼續第四筆 分期付款嗎?

  在家鄉濕冷的冬天,凹造型穿著單薄 的羊絨大衣凍得瑟瑟發抖,然後,那個微 胖的媽遞給你一件羽絨服,你掙扎了一下 還是穿上了。你會發現,跑了很久,以為 自己已經遠離了你所否定和逃離的一切現 實,但是,回家過年,一切都被打回原 形。只是溫暖和安全感是很受用的,雖然 它們總是與現實的無聊、瑣碎一起出現。


如果回家次數需要法律歸約,就失去了原本的價值。容易把子女與父母的關係對立起來。

而如果僅僅是倡導性的,有沒什麼意義,沒有人會經常翻看法律,看看倡導什麼。

不過把常回家看看引入法律說明立法機構給出了自己的立場,他們已經開始關注,至於效果如何不好說,肯定需要慢慢改進。總之,有勝於無。

個人認為這個話題的價值在於:人們的熱烈討論,能夠讓問題越來越清晰,相信輿論主流會傳導正確的價值觀,倡導更合理的做法,傳遞正能量~


該條文本為倡導性條款,沒有後帶懲罰性規範,不具有強制性。就像《婚姻法》有條司法解釋所說僅以違反《婚姻法》第四條規定的夫妻間忠實義務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認定一樣。

不過,爸媽只有一對祖父母只有一對,能回去都常回去一趟吧,只有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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