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的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還可推倒重來嗎?
文|庄志明律師
剛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於辦理涉夫妻債務糾紛案件有關工作的通知,內容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已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為依法平等保護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現就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略
二、已經終審的案件,甄別時應當嚴格把握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津錯誤、結果明顯不公的標準。比如,對夫妻一方與債權人惡意串通坑害另一方,另一方在毫不知情的情況下無端背負巨額債務的案件等,應當依法予以糾正。再審案件改判引用法律條文時,儘可能引用婚姻法第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等法律。
三、略
四、略
最高院通知給出一個積極信號是:對於夫妻債務糾紛案件,甚至是陳芝麻爛穀子的夫妻債務糾紛案件有重新洗牌的可能性了。即通過再審程序重新對案件審理。
對在再審期內(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的案件,當事人主動提起申請,程序簡單,就不必說了。對過再審期的案件或經再審未滿足自身訴求,若當事人仍感到冤屈,有辦法嗎?
首先是法院有「自查自糾」義務,如果讓法院自己發現,而啟動再審,這個是沒有時間限制的。但這個概率是無窮小。
其次,可以考慮向檢察院申請抗訴。《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檢察院有權對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一)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三)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須注意的是當事人提請檢察院啟動監督程序,必須是已經再審程序的案件,未經再審而直接提請,檢察院不予受理。
最後,多說個小知識,《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係的判決、調解書,不得申請再審。為什麼呢,因為離婚判決生效後,即可 梅開二度了,若對離婚可再審,哪個婚姻算有效?據此可知,當事人對婚姻關係之外的部分,比如財產和子女方面,是有權申請再審的。照這趕腳,很多涉及夫妻債務分配的離婚案又得重溫舊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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