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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判你的,我辯我的

  近期,我辦了一起販賣、運輸毒品案。這起案件應該說還是比較複雜的,一審法院給被告人判了死緩,二審法院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我承辦的正是案件重審階段的辯護。我花了相當多的精力辦理本案。在審前,我向法官提出四份申請,包括申請法院向檢察機關調取證據、申請排除非法證據和申請法院向某些證人取證等。我還向法官提出申請,要求複製或者觀看偵查階段對訊問的錄音錄像資料。然後,我詳細地寫了質證意見和辯護詞,從實體與程序兩個方面提出辯護意見。

  本案的法官很不錯,給我們辯護人提供了充分的辯護空間。承辦法官允許我觀看錄音錄像資料,沒有任何的推拖。審判長主持庭審,不急不躁,耐心聽取我們辯護人的長篇大論,絲毫沒有不耐煩的神色。庭審合法、公正,這是毫無疑問的。

  有朋友問我,你提出這麼多的意見,有的只是涉及到偵查程序的瑕疵,這些有用嗎?這句話引起我的思考,我當時的回應是,不管我們的辯護是不是「有用」,但是我們作為律師必須得提啊。什麼是律師呢?這就是律師。以前,在司法環境還不是很好的時候,一些法官對律師的辯護的確不能正確對待,把律師當作點綴與花瓶。有些法官存在「你辯你的,我判我的」的想法。也就是說,不管你律師說什麼,我只是聽聽而已,有時連聽都不願意聽,最後如何下判是我法官的事,不會受到你律師的影響。現在,雖然司法環境大為改善,但是在事實上某些司法人員還是有著一定程度的「你辯你的,我判我的」的心態。

  我的態度是,我們作為辯護律師,要一心對事實負責,對法律負責,對當事人負責。案子到手之後,無論複雜與否,無論是否為法律援助案件,無論我們律師對當事人本人是否厭惡,都要依據辦案常規做好閱卷、會見、案件研究與審判準備等工作,我們不要先想我們的意見法官會不會聽,在法官的實體處理上是不是有用。就是法官不聽又如何?法官認為我們的辯護意見「羅嗦」、「冗長」、「無用」,我們律師就不必在事實認定與法律適用上全面地提出異議了嗎?雖然我們的辯護意見是說給法官聽的,但是我們的對話對象不限於法官本人,聽取我們意見的還有我們的良知,還有以後查看本案案卷的其他司法人員、律師等人員。就算我知道我的辯護意見不會使法官改變心證與案件的實體處理,我也不會放棄辯護的機會,這就是「你判你的,我辯我的」。

  就算我的辯護意見沒有被當下審理案件的法官所重視和採納,我也期望有一天我的辯護詞被別的法官、律師在閱卷時看到,他們點點頭,說:「嗯,這個律師還是很仔細、認真,提的意見還是有些道理的嘛。」不過,這個期待,或許也不太符合「你判你的,我辯我的」的精神。「你判你的,我辯我的」的理念,如果推而廣之,就是辯護律師不過分重視法官、公訴人、其他律師的評價,而是基於辦理案件的常規、辯護律師應有的勤勉與謹慎、對當事人的忠誠負責而依法履行辯護職責。用另外一句話來說,就是不管別人怎麼想怎麼看,我們辯護律師該怎麼辯就怎麼辯。

  我們律師持「你判你的,我辯我的」的理念,會使律師執業更為獨立、更為職業。我們律師的介入,雖然要有委託人的委託或者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作為基礎,但是到了法庭,身著律師袍,我們負責的對象就不僅包括當事人,還包括良知與歷史。我們可以從「超出」一案一事而執業的意義上,來理解律師執業獨立性的神聖意義。我們也可以從律師辦案的嚴謹、勤勉與細緻,甚至從「知其不可為而為之」的悲壯,來理解律師作為一名職業人員執業的美感。

  附:這是我剛執業不久時寫的一個帖子。我仍然堅持「你判你的,我辯我的」的理念。當然,我們律師在執業時,除了為當事人進行積極、勤勉的辯護,還要尊重審判人員在指揮法庭審理、提高訴訟效率等方面的合理關切。「你判你的,我辯我的」,只是律師執業的一種理念,絲毫不含有對審判人員的不敬。

  (作者:蔣鵬飛,安徽樂業律師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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