拳王和他的法案——阿里法案和中國職業拳擊
你們以為我要寫他
可惜了,他的歷史地位還不夠。
我要寫的是他
空白
有人記得他,是因為這位名叫小凱瑟斯·馬塞勒斯·克萊(Cassius Marcellus Clay, Jr.)的人皈依了伊斯蘭,改名叫了穆罕默德·阿里。
有人記得他,是因為他開創了阿里時代,20年的時間裡22次獲得重量級拳王稱號。
有人記得他,是因為他扯淡的四段婚姻。
還有人記得他,是因為他退役後患有帕金森綜合症的唏噓。
而我記得,
他的榮光不在於他贏得了22次拳王,那會因為退役後的帕金森綜合症黯然失色。但是以他名字命名的《穆罕默德·阿里拳擊改革法案》(Muhammad Ali Boxing Reform Act)卻不會被遺忘,它將永世長存。
在美利堅合眾國制定的浩渺般的法律里,涉及拳擊運動的聯邦級別法律總共有七部。其中最重要的法律有兩部。
《1996年職業拳擊安全法案》
(Professional Boxing Safety Act of 1996)
《穆罕默德·阿里拳擊改革法案》
(Muhammad Ali Boxing Reform Act)
而根據《1996年職業拳擊安全法案》的規定,下面三個人是有法律定義的。
空白
李勝(盛力世家總裁)——拳手經紀人(MANAGER)
我們一般理解上的經紀人。
鄒市明——拳手(BOXER)
我們一般理解上的拳手。
鮑勃·阿魯姆(TOP RANK總裁)——拳手推廣方(PROMOTER)
即對組織、推廣和運作職業拳擊比賽負主要責任的人。
「The person primarily responsible for organizing, promoting, and producing a professional boxing match」
那麼這三種人在世界職業拳擊行業里誰最重要?
鄒市明?錯!
勝利世家?錯!
是鮑勃·阿魯姆——哈佛法學院優秀畢業生/知名律師/拳擊推廣人
為什麼?職業拳擊比賽的組織者、推廣者、運作者都是這些PROMOTER。
是他們掌控著比賽的收益,給予了拳手比賽的舞台,決定著職業拳擊的規則。
所以法律上他負主要責任。
權利與義務統一,收益與風險一致。不外如是。
而通常認知里的提議、挑選、安排拳手比賽的人在美國法律里其實是個配角。
法律定義MATCHMAKER
所以職業拳擊作為全世界市場商業化最成功的體育項目,汗水、暴力、流血、嘶喊只是它的表象。
法律卻是支撐起它的基石。不論在美國,還是在世界的任何角落,職業拳擊都不是法外之地。而真正掌握職業拳擊的人其實是法律人。
而職業拳擊法律的基石是由拳手保護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構成。
比如《1996年職業拳擊安全法案》第五條規定的
未符合以下情形之一或未符合拳擊委員會制定的保障拳手身體健康的生效規定,任何個人不能安排、推廣、組織和運作職業拳擊比賽:
·無論拳擊手是否適合身體比賽,拳擊手必須經過認證醫生的身體檢查,檢查的副本必須上交拳擊委員會;
·比賽期間,救護車和攜帶救護裝備的救護人員必須時刻在場;
·醫生必須時刻在拳台旁邊;
·必須給拳手提供覆蓋拳擊比賽中所有損傷的保險。
又比如《穆罕默德·阿里拳擊改革法案》第四條規定的
·身體健康狀況披露條款。
·防止拳手被脅迫條款。
·舉辦機構披露條款。
·推廣人披露條款。
·裁判員披露條款。
·利益衝突條款。
·保密條款。
而上述條款的立法目的都是
·保護職業拳手的權利和福利,防止剝削、脅迫和不道德的商業習慣;
·幫助拳擊委員會實施更有效的公眾監管;
·促進職業拳擊更加體面的競爭,加強職業拳擊的公正。
以上皆是拳王阿里的遺產。
也是職業拳擊可貴財富。
這些法案讓我驚訝的是其中刑事罰則的規定
·違反本法任一款的,經紀人、推廣人、拳擊比賽組織者、持證者,如被判處有罪,可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20萬美元以下的罰款;或兩者並處。
·違反拳手剝削條款、披露條款的,如被判處有罪,可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0萬美元以下的罰款,如拳擊比賽的總收入超過200萬美元,超出部分按照1/20的比例扣罰;或兩者並處。
·違反利益衝突條款的,如被判處有罪,可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20萬美元以下的罰款;或兩者並處。
·拳手如故意違反違反本法任一款的,如被判處有罪,可判處1萬美金以下的罰款。
更讓我驚訝的是《穆罕默德·阿里拳擊改革法案》第六條的規定:
任何州的首要執法機關如果認為任何人違反本法,可以根據國家親權的原則向合適的聯邦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Civil Action)。
我國叫做民事公益訴訟。
作為一個公益訴訟剛起步的國家,其實根本無法想像職業拳擊會有民事公益訴訟。
鄒市明曾經向那些業餘拳擊運動員、那些苦苦掙扎的職業拳手、那些已經開辦拳館的退役拳手,展現了從奧運冠軍、業餘拳手走向職業拳擊的那條路。不論其與盛力世家糾紛結果如何,職業拳擊的發展總歸要動蕩許久。
對於這場註定要上中國職業拳擊史的案子,只能用一句很空泛又很實在的話來形容——缺乏制度性建設。一如很多拳擊圈的朋友所說,制度留給中國職業拳擊的除了空白還是空白,而這個市場在中國只有野蠻、生長和野蠻生長。
所以對於職業拳擊,
大洋彼岸已是制度高樓起,大洋此岸還是制度荒野地。
不過總歸還有希望。
鄒市明和盛力世家的聲明裡都說了一句話意思相同的話
——相信司法部門必將澄清事實真相,對本案作出公正的判決。
也是。
對於中國職業拳擊的歷史和未來,長存的法案估計是不可能了。
但是幾份長存的判決書問題應該不大。
最後說一點拳擊。
拳擊
是刻意的練習、是腺素的飆升、也是思考和冷靜的狀態。
在不可知的情況下做當下最正確的選擇。
然後出拳!
沒有置身拳台,沒有聽見吶喊和心跳,無法了解其中樂趣。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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