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中保修期和缺陷責任期有什麼區別?
02-14
樓上的答案都不是很準確,佔座,改天來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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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者概念不同:1、保修期:指承包單位對所完成工程的保修期限,超過這個保修期限則無義務實施保修。保修期最低為兩年(水、電、裝修等),防水為5年,主體結構、基礎為設計的合理使用年限(50年)。
2、缺陷責任期:指承包單位為所完成的工程產品發生質量缺陷後的修補預留金額的時間,在責任期結束後可收回其質量保證金。缺陷責任期通常為6個月、12個月、24個月,具體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3、一般而言,保修期較缺陷責任期更長,因為取回保證金後,還是有保修義務,只是此時沒有資金在業主處,承包人承擔維修費用。而在責任期內,是從質量保證金中支取。2013版住建部的示範文本引入缺陷責任期這一概念,源於FIDIC土木工程合同,在工程價款中約定一定比例,作為質量保證金,缺陷責任期屆滿前,發現承包人質量問題,可以通知承包人修復,或者自行修復扣除質量保證金。而保修期則是國家行政部門對於建築物、構築物及其管道線路等建設工程發現缺陷規定承包人維修義務的期限,比如防水5年,裝飾2年。 缺陷責任期,是讓你在此期間因為工程質量在包工頭工程餘款中扣錢,保修責任則是讓你在此期間通知包工頭過來修修補補,修不好可以追究他責任,不能直接扣人家錢。 不知道這樣回答還行?
可以這樣簡單理解:
保修期 關乎」維修:安裝裝修2年、防水保溫5年、結構是設計年限內保修。
缺陷責任期 關乎」什麼時間承包人能拿到尾款」,這個時間小於24個月。
聽法規老師講一故事:
某項目經理在工程竣工2年後去要維修保證金。
甲方:你一建是買的吧,防水保溫保幾年?
項目經理:額......5年。甲方:那不就對了,那你現在要啥質保金?項目經理又過了3年去要錢。甲方:主體結構保幾年?
項目經理:50年。甲方:這不就對了,那你現在要啥質保金?項目經理:.....
缺陷責任期和保修期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一般而言,建設工程約定價款的5%左右,作為質量保證金,在缺陷責任期滿後,發包方應該返還質量保證金。但缺陷責任期滿,保修期未必期滿,保修期和建設工程各個部位有關係,例如主體結構和防水保修期不同,而且保修期大部分長於缺陷責任期,在合同中有約定。缺陷責任期是2013版合同中的新概念,目的在於防止發包方惡意拖欠質量保證金,詳細問題需仔細學習2013版合同。
可以參考黃鵬、陳南山的《對2013版施工合同的解讀六——關於質量保修期與缺陷責任期的辨析》,這篇文章比較權威。
對2013版施工合同的解讀六 關於質量保修期與缺陷責任...
缺陷責任期主要是針對保修金的退還。。保修期與保修責任對應。
承包人承擔維修費用。而在責任期內,是從質量保證金中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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