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城物業為保姆放火該買多大的單?消防會不會連帶承擔?

文|庄志明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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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9日最熱的新聞當數杭州放火小保姆判處死刑。

宣判後一小時,受害人家屬代表林生斌在微博上說,惡魔終於得到了法律的制裁,感謝杭州中院的公正判決。接下來,將提起民事訴訟,追責有關責任方。希望能繼續得到各界專業人士的援助。

林生斌的代理律師林傑說,後續民事訴訟的對象、賠償金額以及提起民事訴訟的時間,目前仍在商量中。

顯然,下一步林生斌將向「有關責任方」追責。從林生斌過往質疑和申請交涉的情況看,「有關責任方」很可能會是綠城物業和消防。本律作為最知名的不懂法律的律師對追責問題談談自己的想法,懇請讀者理性相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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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先前浙江省、杭州市消防部門成立的聯合調查組出具的調查報告,消防部門滅火救援符合規程;火災撲救時間延長,與案發小區物業消防安全管理落實不到位、應急處置能力不足及消防供水設施運行不正常致使供水管網壓力無法滿足滅火需求有一定關聯。

顯而易見,調查組的意見是,該次火災,消防無責,綠城物業有一定責任。

而本案一審的杭州中院認定,消防部門自接報警後,及時到達著火建築樓下,隨即攜帶滅火救援裝置乘電梯前往事發樓層,接手物業保安實施滅火。火災撲救時間延長,與案發小區物業消防安全管理落實不到位、應急處置能力不足及消防供水設施運行不正常,致使供水管網壓力無法滿足滅火需求有一定關聯。

顯然,杭州中院的認定意見和調查組意見一致,即消防無責,物業有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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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知名法律博主「風的節奏吹」說法:能打消防官司嗎?不能。公安消防部隊實施的滅火及應急救援行為是公安消防部隊的執勤戰鬥行動,是一種帶有救助性質的行為。

「風的節奏吹」從理論角度概括了消防部門屬於救助部門,不具有可訴性,這種不可訴性,不僅僅是在行政法意義上,還包括民法意義上的不可訴性。

《民法總則》規定:「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從這個意義上說,即使是消防部門的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也無需承擔民事責任,何況本事件中,受助人的損害並非消防部門造成,此結論已經調查組和杭州中院認定,所以消防部門不應該成為本事件賠償的主體。相反,正是消防部門的及時救助,避免了更大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害。對消防部門,應該做的是謝,而不是懟。火災都會有受害人,如果每次火災的受害人都猛懟消防,今後誰還敢來救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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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受害方已明確放棄對保姆莫煥晶的賠償主張(就是不放棄,以莫煥晶的經濟條件,也無法承擔任何賠償責任),根據以上分析,綠城物業很可能將是承擔林生斌等人賠償主張的唯一主體,也是最靠譜的主體。

那綠城是否應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為便於閱讀,不妨先看我的此文《藍色錢江保姆放火案賠償金額,律師的說法,讓你大吃一驚》mp.weixin.qq.com/s/4tOI

首先,我們要明確共識,綠城物業是失職,而不是犯罪,如果這個基本觀點都達不成,就不要往下看了。第二,綠城物業對受害方的責任是侵權責任,故我們從侵權方面的法律談起。

《侵權責任法》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綠城物業作為藍色錢江小區物業管理部門,對受害人的損害的產生是有過錯的,該過錯已由權威部門認定,基於此,綠城物業應當為該人為的火災承擔責任。儘管心裡苦,也沒辦法。

《侵權責任法》又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該火災系莫煥晶人為引起,綠城物業本身也是受害者,綠城和莫煥晶之間既無共同故意,也無共同行為,相反綠城物業在莫煥晶實施放火行為後,主動阻卻該危害行為。因此綠城不是莫煥晶犯罪(侵權)行為的共同實施人,綠城物業無需為莫煥晶的行為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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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責任法》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受害方藍色錢江小區業主林生斌的損害系「第三人」莫煥晶造成,該損害首先應當由莫煥晶承擔責任。但綠城物業作為小區公共場所的管理人,其管理的小區物業消防安全管理落實不到位、應急處置能力不足及消防供水設施運行不正常,致使供水管網壓力無法滿足滅火要求,屬於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這種義務可基於法定或約定),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須注意的是,綠城物業承擔的侵權責任是相應的補充責任,而非連帶責任。「相應」體現在其管理失職、管理疏忽的大小程度,並因這種失職和疏忽引起的後果大小。

「補充」又是什麼意思呢?如果莫煥晶能全額賠償,就不需要「補充」了,如果莫煥晶沒賠償到位,那就由綠城物業「補充」賠償,但這個「補充」是前面所說的「相應」的補充,而非全部的補充,即仍然和其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程度相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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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怕有些讀者不耐心了,啰啰嗦嗦一大堆,你就直說唄,綠城物業應當承擔多少,或者說承擔的比例是多少?

本律是個豪爽人,我認為,綠城承擔的比例以30-40%為宜。至於雙方能否協商和解,化干戈為玉帛,那是另回事。

以上觀點,乃一家之言,不足道也。如能拋磚引玉,萬幸萬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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