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馬案以案說法:出軌應賠償,這理解是錯的
文|庄志明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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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9日,我在新浪微博上發了一條微博:寶馬離婚案應該是嚴重超期了吧?
我這一吼,兩天後,2月11日,北京朝陽法院對該案作出判決。判決解除雙方婚姻關係,並從利於子女健康成長角度出發,判決婚生子由王寶強撫養,婚生女由馬蓉撫養。
現在佩服我,崇拜我了吧?呵呵!本律聲音的力量向來不可小覷。
對判決離婚的結果,網友們普遍不感到意外,說實話,鬧到如此沸沸揚揚的離婚,如此大的轟動和關注,我估計中國5000年的歷史上都沒有過,法院不判離婚確實說不過去了。
但網友對判決中這麼段話多少有點不解:根據相關證據,法院認定馬蓉與他人存在婚外不正當關係……關於王寶強提出的精神損害賠償請求,因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馬蓉與他人同居,不符合婚姻法的相關規定,法院未予支持。都認定有婚外不正當關係(出軌),咋也沒賠償?難道出軌不出白不出?
恰巧微博上有粉絲問我:庄律,普及一下,婚內與他人性交不同居,有沒有哪條法律可以維權。在此我就一併就這個話題聊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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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們要知道,出軌和賠償的關係。
《婚姻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重婚和同居情形是存在損害賠償的,但這種賠償必須在離婚時。配偶在外和他人搞同居,另一方只要賠償,不要離婚,這訴求是沒辦法得到支持的。同時要注意,損害賠償是針對重婚和同居的特定出軌情形,除此以外的出軌情形,是得不到賠償的。
出軌,除了同居和重婚,還有一夜情、性交易、同城速配等,形式多樣,本律不是出軌這方面的實戰專家,舉不出更多形式,網友們可自行發揮。
為什麼重婚和婚外同居情形可主張損害賠償,其他的出軌不可以主張?據本律分析,一般的出軌屬於生理的出軌,而重婚和婚外同居型出軌既有生理出軌,還有精神出軌,雙重出軌,其對婚姻和家庭的破壞力更大,故對此應該進行懲罰性賠償。
想起多年前一件事,一男青年到我辦公室,神色張皇,惴惴不安。前段時間,他玩qq時,突然看到多年不見的女同學發了一個感慨,他便關心地問了句:究竟咋的啊?於是便聊起來,恰巧女同學這天入住在男青年所在城市的酒店,於是男青年來酒店看她,不知是酒意朦朧,還是情到深處,兩人發生了一夜情。
過段時間,女同學打電話給他,說要來找他,他問有啥事,她說有了。男青年第一次搞外遇,經驗不足,很快他老婆便知道了。於是他內外交困,整個人崩潰了,女同學催問怎麼辦(其實明白人都懂,怎麼辦就是花銀子的問題),老婆這頭要死要活要離婚,並且還要賠償。
男青年這次艷遇就是出軌,屬於出軌中的一夜情,這種情況離婚時是不存在賠償的。當我告訴他這個情況時,六神無主的他多少有些寬慰了,但願他今後在漫漫人生路上能夠知錯就改,不要為快活一陣子,壞了一輩子。很想送一些人這樣的一句話:低級的慾望,通過放縱即可獲得。而更高級的慾望,卻需要通過克制來獲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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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寶馬案,法院認定寶馬案中的馬蓉有婚外不正當關係即出軌,但這種出軌不屬於《婚姻法》中的同居情形,司法解釋對《婚姻法》的同居是如此規定的: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打破砂鍋問到底。既然同居要求有持續性,持續多長時間呢?這個真的沒有具體的司法解釋規定了,不要以為法律會囊括生活的一切,永遠辦不到。如果真的能辦到,法官、律師都得下崗了,都有條條框框規定,直接照搬就是唄,要啥法官、律師搜腸刮肚、絞盡腦汁啊!
對這個持續時間,有說三個月,有說6個月的,還有的認為無需一個具體明確的時間,必須具體情況具體分析。說法不一,比如廣東高院認為持續期是3個月。
顯然法院認為馬蓉是有出軌,但這出軌沒有「形成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只要出過軌的人都知道,有一定身份和知名度的人,真的不太方便婚外同居的,只能是非常隱秘,偶爾有之,想「持續、穩定」幾乎不可能的。還是做個普通人好吧?普通人做這事比名人方便的多。
據說,出軌中的這種偷偷摸摸膽戰心驚的感覺很奇妙,曹雪芹在《紅樓夢》就曾有過描述:妻不如妾,妾不如偷,偷不如偷不著。
有人會問,有私生子是否就能證明同居?非也,同居關鍵是看是否有「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私生子並非決定性證據。比如像上文提到的男青年一炮而中的情況,顯然不屬於同居,即使有了私生子,也不能認為是婚外同居。
綜上,馬蓉和他人的不正當關係僅僅是不正當關係而已,可受道德譴責,不能構成《婚姻法》中的同居情形,所以,王寶強對馬蓉的損害賠償請求,法院無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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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回答粉絲提出的問題。如果配偶在外不是同居,比如就是約約炮而已,另一方有辦法維權嗎?其實這個問題也是個偽命題,關鍵還是看你想不想和他繼續過下去,如果你不想和他過下去,損他的辦法多的是。如果你想和他繼續過下去,啥辦法也沒有。
你想損他,先看看他個人情況,比如是否共產黨員。《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係,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什麼叫「不良影響」,「不良影響」怎麼來?你把他搞的人盡皆知,徹底搞臭,不就是不良影響了嘛!還要我怎麼說?
再比如公務員出軌,依照《公務員處分條例》規定,嚴重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參與賣淫、嫖娼、色情淫亂活動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如果既不是共產黨員,又不是公務員,看他是否國企人員……如果什麼抓手都抓不住,可以上網曝光,但上網曝光可能會涉及侵權,但你想想,他有出軌的膽量,你連曝光他的膽量都沒有,這就找到他出軌的理由了:因為他知道你不敢對他咋樣。
總之,辦法是有的,關鍵看你拿得出拿不出。但要提醒的是,如果你壓根就不想離婚,這樣損的做法實際上是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最後弄得里外不是人,還是安安靜靜做個怨婦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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