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幣銀行學 - 國際金融監管協調

(國際金融監管協調為重要內容)

國際社會對金融監管的國際協調取得的認同:

1、監管者之間的合作和信息交流不應存在任何障礙

2、要保證監管主體之間共享信息的保密性

3、監管者對合作必須有前瞻性態度

一、《巴塞爾協議》(考過,重要)

1988年7月,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通過《關於同意國際銀行的資本計算和資本標準的協議》,即《巴塞爾協議》。

目的:

1、通過制定銀行的資本與其資產間的比例,定出計算方法和標準,以加強國際銀行體系的健康發展

2、制定統一的標準,以消除國際金融市場上各國銀行之間的不平等競爭

內容:

1、關於資本的組成。把銀行資本劃分為核心資本和附屬資本兩檔:第一檔核心資本包括股本和公開準備金,這部分至少佔全部資本的50%,核心資本佔總資產的比重不能低於4%,資本佔總資產的比重不能低於8%,(這三個數一定要記住,資本和資產不要搞混)第二檔附屬資本包括未公開的準備金、資產重估準備金、普通準備金或呆賬準備金。

(資本是企業自有的,資產則還含有很多負債)

2、關於風險加權的計算。該協議定出對資產負債表上各種資產和各項表外科目的風險度量標準,並將資本與加權計算出來的風險掛鉤,以評估銀行資本所應具有的適當規模(說白了就是對不同的資產給不同的風險權重)

3、關於標準比率的目標。協議要求銀行經過5年過渡期逐步建立和調整所需的資本基礎。

二、《新資本協議》

1、出台背景

(1)巴塞爾協議中風險權重的確定方法遇到了挑戰,在信用風險依然存在的情況下,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等對銀行業的破壞力日趨顯現。而巴塞爾主要考慮的是信用風險,對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的考慮不足。

(2)危機的警示。亞洲金融危機的爆發和危機蔓延所引發的金融動蕩,使得金融監管當局和國際銀行業迫切感到重新修訂現行的國際金融監管標準已刻不容緩。一方面,要儘快改進以往對資本金充足的要求;另一方面需要加強金融監管的國際合作,以維護國際金融體系的穩定。

(3)技術可行性。現代風險量化模型的出現,在技術上為巴塞爾委員會重新制定資本框架提供了可能性。新草案較之巴塞爾要複雜,但也較為全面,它把對資本充足率的評估和銀行面臨的風險進一步地緊密結合在一起,使其能夠更好地反映銀行的真實風險狀況

2、新資本協議的三大支柱:

(1)最低資本要求:由三個基本要素構成:受規章限制的資本的定義、風險加權資產、資本對風險加權資產的最小比率。其中有關資本的定義和8%的最低資本比率沒有發生變化,但對風險加權資產的計算問題,新協議在原來只考慮信用風險的基礎上,進一步考慮了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

(2)監管當局的監管:是為了確保各銀行建立起合理有效的內部評估程序,用於判斷其面臨的風險狀況,並以此為基礎對其資本是否充足做了評估。

(3)市場紀律:市場紀律的核心是信息披露。市場約束的有效性,直接取決於信息披露制度的健全程度。只有建立健全的銀行業信息披露制度,各市場參與者才可能估計銀行的風險管理狀況和清償能力。為了提高市場紀律的有效性,巴塞爾委員會致力於推出標準統一的信息披露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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