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亞五國能源投資環境概述

作者:孫鵬程(廈門大學)

【摘要】本文主要闡述中亞五國(哈薩克、烏茲別克、塔吉克、吉爾吉斯斯坦和土庫曼)的能源投資環境,分為兩個部分。第一部分闡述在中亞五國進行能源投資的非法律環境,主要包括自然地理、自然資源(礦產資源與能源資源)、政治與經濟等方面;第二部分將通過分別梳理中亞五國國內投資立法的現狀,展示中亞地區進行能源投資的法律環境。

【關鍵詞】中亞 哈薩克

烏茲別克 塔吉克 吉爾吉斯斯坦 土庫曼 能源投資

伴隨著「一帶一路」戰略不斷推進與深入,我國海外能源投資也日益頻繁。這其中,中亞地區由於其豐富的自然資源、毗鄰的地理位置、較好的投資法律體系,成為我國對外能源投資的重要戰略區域。充分了解中亞地區的自然地理環境、自然資源環境、政治與經濟環境、國內投資法律體系保障環境,從而為我國企業進入東亞區域投資提供指導與幫助,是每一個企業決策者與法律人都應思考並探索的問題。

一、中亞各國的非法律環境概述

(一)自然地理環境概述

中亞地區從政治意義上講,通常指代哈薩克(Kazakhstan)、烏茲別克(Uzbekistan)、塔吉克(Tajikistan)、吉爾吉斯斯坦(Kyrgyz)和土庫曼(Turkmenistan)五國。俄羅斯雖然南部有一些地區也處於中亞,但一般人們不把俄羅斯歸入中亞國家。中亞地區從地理意義上講,指亞洲的中部地區,一般認為西起裏海,東到大興安嶺;北自阿爾泰山、薩彥嶺,南至喜馬拉雅山的地區。

中亞地區

(圖片來源:百度百科——「中亞」詞條)

中亞五國總面積將近400萬平方千米,總體上呈現東南高、西北地。在塔吉克帕米爾地區和吉爾吉斯斯坦西部天山地區山勢陡峭,海拔在4000-5000米。在哈薩克西部裏海附近卡拉吉耶窪地發現有前蘇聯陸上低于海平面132米的最低點。在這東西之間的廣闊地區,東部山區在海拔1000米左右,荒漠、綠洲在海拔200-400米之間,丘陵、草原在海拔300-500米之間。中亞地區綿亘著溫帶最壯觀的山地,冰川超過4000條,總面積達11000平方公里,其中最大的費德欽科冰川長71公里,它包括33條支流。群山環繞的山谷盆地和撒在廣袤荒漠中的綠洲是中亞最具生命力的地方,而遼闊的北部草原和山坡草地滋養著馬背上的民族。

塔吉克境內的帕米爾是中亞地區的制高點。它的東部佔優勢的是剝蝕高原和壠崗地形,這裡的山脈徐緩地向絕對高度3500-4000米的山間谷地傾斜,相對高度不大。它的西部佔優勢的是切割劇烈的高山地形、狹窄而幽深的峽谷。帕米爾高原北緣是由西向東傾斜,坐落著兩個平行的高山──阿賴山脈和外阿賴山脈。

由於中亞地區抵觸歐亞大陸腹地,尤其是東南的高山阻隔了印度洋、太平洋的暖濕氣流,中亞地區氣候呈現出典型的熱帶沙漠、草原的大陸性氣候。其特徵為:第一,雨水稀少,及其乾燥,一般年降水量在300毫米以下;第二,中緯度大陸內部地區,晴天多,溫度高,太陽輻射強,蒸發旺盛;第三,溫度變化劇烈,許多地方白天最高氣溫與夜晚最低氣溫之間相差達20——30℃,在帕米爾高原甚至有日溫差40℃的記錄。

(二)自然資源環境概述

1.礦產資源概述

中亞地區自然資源豐富,特別是礦藏資源。這體現出我國對中亞國家進行能源投資與合作的巨大潛力。

哈薩克境內礦藏90餘種,已探明的黑色、有色、稀有和貴重金屬礦床500餘處。鋅和鎢的儲量居世界首位,不少礦藏儲量位居世界前列。吉爾吉斯斯坦的有色金屬和貴重黑色金屬特別是稀有金屬汞、銻、金的儲量客觀。就其礦產資源總量而言,雖不及鄰國哈薩克和烏茲別克,但仍具有一定的優勢。吉境內共發現各類礦產地2000多處,擁有化學元素周期表大多數元素。塔吉克礦產礦產資源豐富,儲量大、種類全。塔吉克以有色金屬(鉛、鋅、鎢、銻、汞等)、稀有金屬、煤、岩鹽為主,此外還有石油、天然氣、豐富的鈾礦和多種建築材料。鈾儲量居獨聯體首位,鉛、鋅礦佔中亞第一位。境內還蘊藏多種建築材料。土庫曼自然資源以石油和天然氣為主。土庫曼礦產資源豐富,主要有石油、天然氣、芒硝、碘、有色及稀有金屬等。此外,它還儲備著蘇聯境內70%的碘和溴,以及鉀鹽、硫酸鈉、鉛、汞、金等。烏茲別克已探明礦產品100多種,資源儲量價值約1.3萬億美元。主要有天然氣、石油、煤炭、有色金屬等。這其中,黃金探明儲量3350噸,居世界第4位;鈾儲量為18.58萬噸,居世界第7位,此外還有較為豐富的銅、鎢等礦藏資源。

2.能源資源概述

此外,中亞地區還擁有豐富的石油、天然氣、水電、煤炭等能源資源,與我國合作前景光明。

就石油和天然氣資源而言,哈薩克的陸上石油探明儲量為48億至59億噸,天然氣3.5萬億立方米;該國裏海海域的石油探明儲量80億噸。土庫曼天然氣遠景儲量為24.6萬億立方米,佔世界總儲量的12.7%,居世界第4位;烏茲別克石油儲量預計超過53億噸,已探明儲量5.84億噸;天然氣儲量超過5.43億立方米,已探明儲量2.06萬億立方米,居世界14位。

就水電資源而言,吉爾吉斯斯坦水利資源極其豐富,儲藏量在獨聯體國家中居第三位,僅次於俄羅斯和塔吉克,潛在的水力發電能力為1420.5億千瓦時,但目前僅開發利用了9%——10%。塔吉克水利資源位居世界第8位,人均擁有量居世界第1,占整個中亞的一半左右,但開發量不足實際的6%,有巨大的開發和商業利用的潛力。

就煤炭資源而言,哈薩克、烏茲別克、塔吉克、吉爾吉斯斯坦四國都較豐富。哈薩克的沒資源儲量1767億噸,位列世界第8位。烏茲別克煤炭預測儲量70億噸,工業儲量約20億噸。談及克斯坦現有17個煤礦區和24個含煤礦區,已探明儲量共計46億噸。吉爾吉斯斯坦境內共發現煤礦床和礦點70餘處,探明儲量和預測儲量共計67.3億噸。

(三)政治與經濟環境概述

中亞五國原屬於蘇聯加盟共和國。蘇聯解體後,各國相繼宣布獨立,成為獨立的主權國家。除吉爾吉斯斯坦實行總統-議會制以外,其餘中亞各國均實行總統制,總統作為國家元首並擁有較大實權。中亞各國在憲法上都規定了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權分立的政治制度。

蘇聯解體對於中亞各國的經濟與社會發展都造成了一定的衝擊,中亞各國陷入了被陸地包圍、市場狹小、邊境零碎、遠離國外主要市場的不利境地。在20世紀90年代上半期,中亞五國都經歷了嚴重的經濟衰退。五國在新的政治格局下,不得不開始探索新的經濟發展方式,逐漸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型。之後,吉爾吉斯斯坦從1996年,烏茲別克從1997年,塔吉克和土庫曼從1998年,哈薩克從1999年開始,逐漸步入經濟增長的軌道。哈薩克由於原本的經濟基礎較好,再加上政局比較穩定,是中亞地區經濟發展最好的國家。

表:中亞五國2011——2015年GDP增長率(比上年)

(數據來源:徐坡嶺:2016年中亞五國宏觀經濟形勢)

從上表可以看出,吉爾吉斯斯坦的經濟增長趨勢波動較大,這與該國資源匱乏的同時又高度依靠對外貿易有關。經濟總量較小的塔吉克和土庫曼的經濟增長更加穩定。烏茲別克作為中亞人口規模第一的中亞國家,經濟增長也相對平穩。哈薩克作為中亞經濟總量最大的國家,經濟增速近年來有所下降。不過總體而言,對於依靠豐富的能源資源推動經濟發展的中亞各國來說,我國企業進入該地區進行能源投資的前景十分廣闊。

二、中亞各國的國內法律環境概述

中亞五國已經通過國內立法的方式對外國投資事宜進行規定,其中既有規範外國人一般法律地位及一般投資事項的法律,也有專門針對能源這一特定領域投資的立法。總體而言,中亞五國正在試圖創造中亞地區良好而法治的投資環境。在我國企業對中亞各國進行能源投資時,提前充分了解好中亞各國的國內立法、從而保障在守法的前提下進行各種企業營利與決策活動,是十分必要的。

(一)哈薩克

哈薩克與投資相關的法律條款在其《憲法》、《外國人法律地位法》、《投資法》等法律文件中均有體現。如哈薩克《憲法》第6條第1款規定:「哈薩克共和國承認並平等保護公司財產」(The Republic of Kazakhstan shall recognize

and by the same token protect state and private property);第26條第4款規定:「任何人有權自由從事企業活動,並有權將其財產用於一切合法商業活動」(Everyone shall have the right to freedom

of entrepreneurial activity, and free use of his property for any legal

entrepreneurial activity. Monopolistic activity shall be regulated and limited

by law. Unfair competition shall be prohibited.)。又如《外國人法律地位法》第18條規定了對外國人權利的保護:「在哈薩克共和國境內的外國人有權請求法院和其他國家機關保護其財產和道德權利」(Foreigners in the Republic of Kazakhstan

shall have the right to go to court and appeal to other government agencies for

protection of their property and non-property rights.)又如哈薩克於2003年頒布的《投資法》的第4條,規定了對其境內的外國投資者給予一系列的保護:一是通過憲法、投資法和相關條約充分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Investors shall be accorded full and unconditional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which is provided by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Republic of

Kazakhstan, this Law and other normative legal acts of the Republic, as well as

international treaties ratified by the Republic of Kazakhstan);二是承諾依哈薩克法律對徵收進行補償(The investor is entitled to compensation for harm caused to him by

the publication by public authorities act not in accordance with legislative

acts of the Republic of Kazakhstan, as well as a result of unlawful actions

(inaction) of officials of these bodies in accordance with civil legislation of

the Republic of Kazakhstan);三是保證投資協議的穩定,除非雙方協商同意修改有關合同(The

Republic of Kazakhstan guarantees the stability of the agreements concluded

between the investors and the public authorities of the Republic of Kazakhstan,

except in cases where a change in contracts made by mutual agreement)。

(二)土庫曼

土庫曼與投資相關的國內法主要是1993年10月的《外國投資法》(The

Law of Turkmenistan on Foreign Investment in Turkmenistan)。該法第1條規定了外國投資的多種形式,範圍十分寬泛,包括 「foreign currency; personal

and real property; shares, bonds, other securities or forms of participation in

enterprises; right on economic activities; paid services」等多方面。該法第2條規定了外國投資者的定義,它遵從了國際上主流的規定方式,包括自然人投資者與法人投資者兩種。第7條以宏觀的方式規定了外觀投資者可進行的投資活動,即在不違反土國法律的前提下可進行一切活動(Legal entities with foreign participation may perform any kinds of

activities not prohibited by the legislation of Turkmenistan),但特殊活動應得到土方批准方可進行。第12條規定了外國投資者在違反土庫曼國內法時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The

foreign investors are responsible for their actions violating the legislation

of Turkmenistan)。

(三)吉爾吉斯斯坦

吉爾吉斯斯坦現行規範外國投資的國內法時2003年3月27日頒布、2009年4月30日最後修訂的《吉爾吉斯共和國投資法》(Law of the Kyrgyz Republic on Investments in the Kyrgyz Republic)。

該《投資法》在第4條第1款規定了外國投資者享有國民待遇,(The Kyrgyz Republic shall

grant to foreign investors carrying out investment in the territory of the

Kyrgyz Republic the national treatment applied to Kyrgyz individuals and legal

entities),從而實現了國內外投資者的待遇平等。此外,吉國向外國投資者提供的法律保護還包括:不干預投資者的商業活動;根據本國立法和國際條約提供保護,並賠償非法行為造成的投資者損失;除因公共利益外,不得徵收(國有化、徵用或採取其他類似措施)投資者的投資;徵收必須給予充分補償;投資者有權自由支配其投資收益;投資者自由決定投資的方式、採取的企業形式;保護投資者的知識產權等。

在投資爭端方面,《投資法》第18條規定,經協商一致,可以選擇任何爭端解決機構解決當事方之間的爭端,(The

investment dispute shall be settled in accordance with any applicable procedure

preliminarily agreed upon by an investor and the authorized government bodies

of the Kyrgyz Republic which does not preclude the investor from seeking other

legal remedies in accordance with Kyrgyz laws),包括該國法院、任何外國法院、國際法庭或國際仲裁機構。此外,吉爾吉斯斯坦沒有外資准入行業限制。該國禁止外國自然人購置住宅,但不禁止外國投資企業購置住宅。無論是外國自然人還是法人都只能取得土地使用權,而不得取得土地所有權。

(四)塔吉克

塔吉克目前規範與保障外國投資的法律是2007年5月頒布的《塔吉克國投資法》(Investment law of the Republic of Tajikistan)。總體來看,該投資法是一部比較有利於國際化投資並較好地體現了對投資者權益保護的法律。該投資法共分為五章,共25條。

其中第一章為第1至3條,規定了包括投資、投資者在內等基本概念,如第第1條規定「投資者」是指「在塔吉克境內從事投資活動的一切法人和自然人(physical or legal entity who is investing in the Republic of Tajikistan)」、「外國投資者」包括了外國國家或者外國國家授權的以法人身份到塔投資的行政區、國際組織、外國法人以及根據外國法律成立的非法人組織、外國公民和無國籍人士。第二章為第4——17條,規定了對投資和投資者權利的保護,如第4條規定了外國投資者與本國投資者都享有無差別的平等待遇(The state guarantees equal treatment for foreign and domestic

investors, without any discrimination on the basis of citizenship, nationality,

language, gender, race, religion, place of carrying out economic activities and

also the country of origin of the investor or investments)。第三章規定了塔吉克本國對於投資者的鼓勵與優惠措施,如第18條第1款規定,將對於促進國家經濟、創建新的或更新舊公用設施、科技創新、促進就業、公共健康或環境保護的投資事項給予優惠。這些優惠措施在第19條第1款進行了列舉,如稅收優惠、免除關稅和津貼等(investment tax preferences; exemption from custom duties; state

in-kind grants)。第四章為第20條和第21條,規定了對投資者的要求;第五章為一些最後條款,為第22至25條。

(五)烏茲別克

烏茲別克有較多的調整外國投資的法律,包括了《外國投資法》(1998年4月)、《外國投資者權利保護保障與措施法》(1998年4月)、《投資行為法》(1998年12月)等。2012年4月10日,烏茲別克又出台了《關於促進吸引外國直接投資補充措施的決議》總統令。

《外國投資法》共包括22條,其內容與中亞其餘各國的外國投資法律大致相似,包括了投資與投資者定義(第3至第5條)、外國投資者的權利與義務(第10條與第11條)、投資保險事宜(第16條)等。《外國投資者權利保護保障與措施法》共13條,包括外國投資者權利的保障(第3條)、無限制由外匯兌換為烏茲別克貨幣(第7條)、投資爭端解決(第10條)等。根據烏茲別克法律,只有當外國投資者在一個切葉總股本或資本達到30%以上時,才可被認定為直接投資。外國投資可以採用多種形式,包括在與烏國法人或自然人共同設立的精英公司、合夥公司、銀行中持有一定份額的資本或其他財產;設立全資企業;投入知識產權;獲得自然資源的勘探、開發、利用或採掘等合同權利;獲得財產、股份及其他有價證券;獲得土地及自然資源的支配和使用權等。

三、小結

中亞地區地大物博,在「一帶一路」戰略日益向中亞地區滲透、拓展的今天,是我國企業進行海外能源投資時的絕佳選擇。在海外能源投資時,企業不僅需要充分了解並考慮中亞五國的自然環境、政治經濟環境等非法律因素,同時也要考慮五國的投資類國內立法與保障體制,在結合企業的投資戰略的前提下,最終作出較好的投資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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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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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文華/主編,王朝恩、千省利、賀艷/副主編,《中國對外能源投資的國際法保護——基於實證和區域的制度研究》, 清華大學出版社,2014年11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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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百度百科:「哈薩克」詞條,最後訪問時間:2018年2月11日。

[4] 百度百科:「吉爾吉斯斯坦」詞條,最後訪問時間:2018年2月11日。

[5] 百度百科:「塔吉克」詞條,最後訪問時間:2018年2月11日。

[6] 百度百科:「土庫曼」詞條,最後訪問時間:2018年2月11日。

[7] 百度百科:「烏茲別克」詞條,最後訪問時間:2018年2月11日。

[8] 徐坡嶺:2016年中亞五國宏觀經濟形勢,《中亞黃皮書——中亞國家發展報告(2017)》。

[9] Art.6(1),26(4), Kazakhstans Constitution

of 1995 with Amendments through 2011, see

constituteproject.org/c.

[10] Art.18, Kazakhstan: Law No.

2337 of 1995, On Legal Status of Foreign Citizens in the Republic of Kazakhstan,

see refworld.org/docid/3ae6.

[11] Art. 4, The law of Republic

Kazakhstan from January, 8th, 2003,No.373-II, On

Investments, see industzona.kz/wp-conten.

[12] Art.1,2,7,12, The Law of Turkmenistan

on Foreign Investment in Turkmenistan, With Changes and amendments By Mejlis on

October, 8, 1993, see wipo.int/edocs/lexdocs/.

[13] Art.4(1),18(1), Law of the

Kyrgyz Republic on Investments in the Kyrgyz Republic (as amended by Laws of Kyrgy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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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144 of July 31, 2006, No. 231 of October 17, 2008, No. 141 of April 30,

2009), see italaw.com/sites/defaul.

[14] Art.1, 4, 18(1), 19(1), Investment

law of the Republic of Tajikistan, see wto.org/english/thewto_.

[15] Art.3,4,5,11,16, Law of the

Republic of Uzbekistan on Foreign Investment, April 30th,1998, see ouzbekistan.fr/en/forei.

[16] Law

of The Republic of Uzbekistan on Guarantees and Measures of Protection of

Foreign Investors Rights, see investmentpolicyhub.unctad.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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