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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有外遇,有資格爭孩子的撫養權嗎?

不管再甜蜜的婚姻,經過時間的沖洗之後,可能會進入疲憊期。有調查顯示,80%以上的夫妻關係最終破裂,往往是在雙方感情進入平淡期後發生婚外情導致的。在現實生活中,如果一方出現婚外情,在雙方決定離婚時,作為有過錯的出軌一方,有資格要求孩子的撫養權嗎?

根據司法案例,2013年5月,小明與小美經人介紹相識,交往半年後,雙方辦理了登記結婚。婚後第二年,兩人生下一個漂亮的女兒。隨著夫妻生活進入平淡期,彼此性格與生活習慣的差異也逐漸顯現出來,兩人經常因為各種瑣事鬧得不可開交。2015年3月,雙方在一次激烈吵鬧之後,小美帶著女兒回到娘家居住,夫妻雙方開始分居。分居2個月後,小明從朋友那裡得知,小美與以前的男友經常同居。夫妻雙方經過溝通後,認為兩人的感情已經破裂,一致同意離婚。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沒有異議,但是小美提出應當由自己來撫養不滿兩周歲的女兒,對此,小明堅決不同意,並且認為小美有出軌行為,在離婚中屬於有過錯的一方,根本沒有資格要求孩子的撫養權。小明的主張,法院會支持嗎?

仙人球提示,法院不會僅僅因為小美的婚外情行為,支持小明的主張,應當綜合考慮夫妻雙方的撫養條件、撫養能力等因素,來判決孩子由誰來直接撫養。法律規定,對於孩子撫養權問題,根據有利於孩子健康成長與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原則,認真審核雙方的情況後判決。在哺乳期間的孩子,一般判給女方撫養;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女方生活;兩周歲以上的孩子,隨父隨母生活,要根據雙方的撫養條件、撫養能力等因素,選擇對未成年人最有利的生活環境;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還應當徵求孩子本人意見。因此,夫妻一方有婚外情行為,在被起訴離婚時不會因此被剝奪撫養孩子的權利。不過,如果因為出軌一方有重大疾病對孩子照顧不周,或是未盡到父母的撫養義務,可能無法獲得孩子的撫養權。在本案例中,由於孩子不滿2周歲,只要小美沒有不適合撫養孩子的重大疾病,本身又願意撫養孩子,法院一般會把孩子的撫養權判給小美。

小仙建議,婚姻中的兩個人,就像兩個齒輪的咬合,要想非常好的咬合在一塊,除了激情之外更需要彼此的寬容;如果夫妻之間都各抱一堆貌似有理的觀點,凡事非要爭個是非曲直,在爭吵中相互傷害,最終只能是兩敗俱傷。

法條檢索:

1.《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修訂)

第36條第3款: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法發[1993]30號)

第1條: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第2條: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第3條: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第4條: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第5條: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第6條: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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