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肅婦聯會,是正義還是土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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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之斗斛以量之,則並與斗斛而竊之;為之權衡以稱之,則並與權衡而竊之;為之符璽以信之,則並與符璽而竊之...(莊子-胠篋)
這段話簡言之就是,你立了標準,就會有人濫用此標準。
2018年2月1日,不當黨產委員會(簡稱黨產會)開記者會宣布,認定」婦聯會」為國民黨附隨組織,凍結其385億資產。這個結果是因為經過一次內部鬥爭,拒與內政部簽署「行政契約」的婦聯會內鷹派得勝,決議訴諸司法爭公道,拒絕投降。24小時不到,黨產會立馬開鍘。
島內的政治鬥爭往往沒有什麼是非可言,但又喜歡高舉一些似是而非的價值,以操縱社會觀感。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之「 不當」」,促進轉型正義條例之「正義」,國民黨附隨組織之」附隨」,相關概念既缺乏明確的法律定義,也與」憲法」原則相悖,說穿了,婦聯會事件就是權力鬥爭下的執政暴行而已。對民眾而言,你鬥爭你的,可是不要玩弄社會約定俗成的價值標準,若高舉某種價值遂行鬥爭,就應被檢驗是否作弊。
民進黨為何大張旗鼓針對婦聯會?因為此組織錢很多。
看婦聯會一案有兩種角度,一為歷史,一為法規,沒有這麼複雜,以下簡述之。
婦聯會歷史
婦聯會全名為」中華民國婦女聯合會」,舊名「中華婦女反共抗俄聯合會」,成立於1950年,當時兩岸仍處於烽火狀態,蔣宋美齡成立此組織,目的在團結全台婦女以照顧軍眷,以安前線將士之軍心。該組織的具體活動包含捐建軍眷社區,創建小學,醫院,孤兒院,協助成立華視電視台,文化事業基金會,國軍同袍儲蓄會等。
1957年,國民黨政府財政困窘,許多官兵與眷屬是住在寺廟,學校,祠堂里,生活艱苦,蔣宋美齡於是號召台灣各界捐資興建軍眷社區,俗稱眷村。一時間各方踴躍捐款,當時的台北市進口商業同業公會響應發起,依據」統一捐募運動辦法」,每結匯一美元即捐新台幣五毛,其中1/3支援婦聯會。此捐款每年經由各工商業公會在會員大會通過,但隨著兩岸局勢和緩,屢降金額,直到1989年取消。
由此簡歷可知三件事: 1. 婦聯會之資產,乃非強制性的民間捐輸。2. 受惠者主要是軍人及其眷屬。 3. 這是蔣宋美齡控制的組織與資產,蔣介石與國民黨誰敢染指?
故而,這」不當」,顯然難以成立,這」附隨」,亦無根據,那麼這」正義」,當然就無從談起。
黨產會要求婦聯會提供60年前的帳冊,但是考慮當時戰爭的氛圍,這種要求顯然強人所難。
婦聯會的性質與法規
以法規面觀之,婦聯會是受」人民團體法」規範的政治團體,不受政府監督,錢也不是來自政府稅收,自無義務對外交代資金流向。若在政府一聲令下,就需要完整交代數十年的老帳,那麼所有人民團體都不能倖免於政府機關的監控。
在台灣,「全國性」的人民團體為獨立法人,主管單位為」內政部」。相關法律並無規定要公開理監事名單,及財務報表。同時強調」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應予保障」,如有不法,有權介入調查的是司法單位而不是行政機關。因此,作為行政單位的內政部或黨產會並無審判人民團體財產合法與否的權力,更不能據一己之判斷凍結人民團體之財產。
判定婦聯會是否是國民黨的黨產或所謂」附隨組織」,不能建立在政黨鬥爭之上,更不能逾越法律底線,否則其負面影響將遠大於政黨黨產問題本身,簡言之就是濫權。
從整起事情的因果發展來看,婦聯會及其相關所有問題都是行政單位」憑感覺」判斷,而非憑證據證實而來。
民眾並不需要政治邏輯的推理,而是要看到婦聯會的運作是否存在不法的確鑿證據。然而經歷」內政部」與黨產會的重重調查之後,並無確鑿證據證明婦聯會存在不法之處,甚至也間接證明了婦聯會並非國民黨附隨組織。甚至在這個過程中,內政部與黨產會各種無原則和近乎黑社會「收保護費」的做法持續受到詬病和批判。
事件過程與行政契約
整件事的過程為:
1. 2016年,民進黨」立委」聲言要處理婦聯會的」勞軍捐」,並要求」內政部」清查相關資料。
2. 2017年,「內政部」去函要求婦聯會提供數十年前的財務報表,由於婦聯會無法提出,」內政部」率會計人員前往查帳。
3. 黨產會同步調查婦聯會是否屬於國民黨附隨組織。
4. 2017年,婦聯會聲明,不是任何政黨的附隨組織,並願捐出總資產381億中的280億作公益。
5. 黨產會的初步調查指出婦聯會從1955年到1989年間,共收取勞軍捐約240億。
6. 」內政部」再度發文要求婦聯會提供勞軍捐資料,婦聯會以「年代就遠,無法提供」為由拒絕。
7. 黨產會舉辦聽證會,釐清婦聯會是否屬於國民黨附隨組織,以及財產取得是否不當。
8. 」內政部」向婦聯會提出協商建議。
9. 婦聯會同意轉型,並捐出312億予國庫作公益,並與」內政部」展開行政協商。
10.負責人辜嚴倬雲發表聲明,婦聯會拒簽」不清不楚」的行政契約,」內政部」撤換負責人辜嚴倬雲,並限期10日改選。
11. 前」立委」雷倩當選主委,旋即與」內政部」簽署備忘錄,準備簽署行政契約。
12. 前」立委」潘維剛開記者會反對簽署行政契約
13. 婦聯會臨時會員代表大會,投票表決以31票對28票,決定不與」內政部」,黨產會簽署行政契約。
14. 黨產會宣布婦聯會為國民黨附隨組織。
由以上過程顯見,婦聯會願意捐出大部分資產,但拒絕被認定為任何政黨的附隨組織。那麼,」內政部」為何要與婦聯會簽署行政契約,以及行政契約的內容如何呢?
行政契約內容重點為:
1.婦聯會捐贈343億元給」國庫」並解散,轉型為婦聯社福基金會。
2.」內政部」及黨產會依職權調查仍不能確定婦聯會是否為國民黨附隨組織,在締結行政暨約後,不再調查及處分。
3. 婦聯會旗下四個組織,需完成董事改選,董事會1/3席次為官派。
4. 肯定婦聯會長期辦理社會公益的貢獻
簡言之就是捐錢,解散,重組,官派,肯定其歷史貢獻。以上皆辜嚴倬雲可接受之契約內容。但其之所以說契約」不清不楚」,乃因2017年12月通過」促進轉型正義條例」,下設」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簡稱促轉會),依法有權處理不當黨產的相關事宜,換言之,婦聯會就算簽署了行政契約,仍有可能被促轉會認定為不當黨產以及所謂附隨組織。
再者,由行政契約內容可見,」內政部」及黨產會只是」不確定」婦聯會是否為附隨組織,而非」斷定」婦聯會不是。況促轉會依法仍有權認定其為附隨,不法,以致行政契約形同失去了婦聯會所需要的意義----你現在說我是好的,可是別人將來可能會說我是壞的,那你現在說的就不見得算數。
主張簽署行政契約的新主委雷倩,數次質疑辜嚴倬雲反覆,但看辜嚴的言行,前後一致,協商過程之所以看似反覆,其實是因為契約內容乍看正面,實則充滿不確定性,且在談判期間另外產生了」促轉條例」新法與新單位。
婦聯會內部的鬥爭,並不是人民應該關心的,我們在意的是,由行政契約內容即可知,黨產會經過1年的調查,仍」不確定」婦聯會不法,」不確定」是否存在人謀不臧,利益輸送,中飽私囊的行為。既然如此,人民團體本就沒有義務捐出資產,若捐錢解散還得甘冒日後又被認定為不法組織,這契約怎麼能簽呢?
行政機關的」違憲」程序,不同機關的權責重疊,不清不楚的契約內容,充滿針對性的調查,不經司法審判的結果,看不出絲毫正義。
再者,如果黨產會曾經調查出婦聯會有任何不法的證據,根本不需要與之談判簽署行政契約,不是嗎?
國民黨在台灣長期執政,有功有過,若僅清算其過,而不問其功,違反公平原則。甚至為了要剷除國民黨及其支持力量,就要把莫須有的罪名強行加到無罪可言的公益人民團體頭上,非但不是正義,還是粗暴的」不義」。
婦聯會已成立近七十年,那些黨國歷史里的過往,無論對與錯,都應該在還原歷史全貌的情況下,合情合理地考慮當時的時空背景以權衡是非,而不能以政黨鬥爭和意識形態的標準解讀歷史。更不能高舉」正義」之旗幟,遂行不義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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