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對離婚期間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具體是如何規定的?

張男和李女在離婚期間,李女為兒子貸款買了一套房,後稱自己無力償還,債權人將張男和李女共同告上法庭。因為二人尚未解除婚姻關係,那麼張男是否有義務要承擔李女為兒子買房的貸款?新婚姻法中對離婚期間夫妻共同債務是如何認定的?李女為兒子買房所欠債務是屬於其個人債務還是夫妻共同債務?

新婚姻法中對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主要從「共債共簽」和「是否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兩個方面來判斷。

相關案例:

張男和李女因感情破裂鬧上法庭,一審中法院駁回了二者的離婚請求。後李女稱兒子大了還沒有房,在張男未知的情況下就貸款買了一套房,貸款到期後,李女稱子女沒有還款能力。債權人只能將張男和李女共同告上法庭。

案例解析:

法院審理時認為,依據我國今年新推出的夫妻共同債務認定的「共債共簽」的原則,李女在買房時並未經過張男的同意,屬於單方買房行為,且李女為兒子買房的行為不能認定為所借貸款用於家庭共同生活,張男也並不能對李女的貸款行為進行追認,因此李女的貸款為兒子買房的行為應當認定為李女的個人債務。除此之外,李女在貸款時具有主觀上的惡意性,因此法院審判時不能支持和認可李女的行為。

新婚姻法關於夫妻共同債務的規定:

自2018年起,我國《婚姻法》頒布了關於夫妻共同債務和個人債務的具體的認定標準,其中夫妻共同債務的一個認定原則就是要「共債共簽」,意思就是,夫妻共同債務必須是夫妻共同簽署才能認可,只有夫妻一方所負債務是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當然,如果是單方所負的債務,但是事後另一方認可了,那麼也是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

上述規定還有一個例外情況,如果夫妻一方所欠債務,但是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那麼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上述張男和李女的案件中,李女私自貸款為兒子買房,貸款的債務並未用於夫妻共同生活,那麼並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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