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認繳出資未公開算隱形股東嗎?

股東的類型依據不同的標準,可以有不同的劃分。以出資情況和登記情況是否一致可以將股東劃分為顯明股東和隱名股東。那麼關於隱名和顯名股東究竟是如何劃分的呢?隱名股東較之於顯名股東有哪些股東權利?

股東認繳出資未公開是否算隱形股東,要先了解隱名股東與股份代持等地關係。

一、 隱名股東與股份代持

隱名股東也叫實際投資人,是指依據書面或口頭協議委託他人代其持有股權者。

我國的《公司法解釋三》使用的是"實際出資人"的稱呼,與其相對應的概念是"名義股東"或"顯名股東"。

股份代持是指實際出資人或股份認繳人與他人約定,以該他人名義代實際出資人或股份認繳人成為工商登記的名義股東;並由該他人根據約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的一種持股方式。以下"隱名股東"、"匿名股東"統一採用"實際出資人"的表述。

隱名股東在公司章程、股東名冊、或其他工商登記材料中記載的出資人或股東是別人的姓名。

二、實際出資人與公司之間的法律關係

由於形式要件的缺失,實際出資人雖然符合成為股東的實質要件,但其並不能當然獲得法律認可的股東地位,即使實際出資人不是法律規定的受到限制的主體。其與公司形式上沒有任何關係,相互之間既不享有權利也不承擔義務。這是由有限公司的人合性和股份公司的公眾性決定的,實際出資人要為自己的選擇付出代價。

在不能滿足過半數股東同意的情況下,實際出資人不能取得股東地位,但可以根據合同關係向名義股東主張相關權益。只要不影響有限公司的人合性的情形,一般應視為"同意";比如實際出資人實際參與公司管理,公司其他股東知道實際出資人的存在,也沒有提出異議;就應當視為其他股東"同意"實際出資人為公司股東,此時實際出資人主張"顯名",應當得到法院的支持。

隱名股東雖然未將其名字記載於有關材料之上,但是隱名股東同樣可以通過委託代理人實現對公司的股東權利,參與公司的治理與決策。從這一角度上說,隱名股東和顯名股東在權利上沒有區別,兩者只是對外形式上有所差距,但沒有實質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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