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的本質
原本是這篇是想寫「所有權」的。
上個星期做了次伴郎,甚是開心。
聽著新郎新娘的愛情告白,帥氣司儀的妙語連珠,親朋好友的掌聲祝福。
忽然想起自己剛做法師的時候,曾對朋友們說過:
龔老師對你們最大的祝福就是永遠不要來問我法律問題。
或許是年紀真的慢慢到了,又或許是我的朋友圈裡渣的比例確實比較高。所以離婚問題佔了被諮詢問題的絕大部分。
所有人諮詢這類問題的人都會敘述一個很完整的愛恨情仇的故事。
但是故事的內容於當事人來講很深刻,於我而言既狗血又老套。除了出軌、小三、私生子,婆媳、孩子、分房子,外加一些不足為外人道的破事之外,都不會有讓人眼前一亮的套路。
彼此的交談總覺得不在同一個維度上。
一開始認為是自己的話術還不夠好,後來意識到雙方確實在討論的本就是不同東西。
單身時候,想戀愛。談了戀愛,想真情。
擁有真情,想結婚。結婚以後,想長久。
難以長久時,想起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但是婚姻和婚姻法是兩回事情。
婚姻,我不懂!
婚姻法,我懂!
很多人都有個共同的誤區——婚姻法可能不能保護長久的愛情,但至少應該保護長久的婚姻。
但其實婚姻法既不保護長久,也不保護愛情,更不保護婚姻,更不要提長久的婚姻。
或許這句話難以理解,我換幾個問題。
《民法總則》保護什麼?合法權益!
《民法通則》保護什麼?合法權益!
《合同法》保護什麼?合法權益!
《物權法》保護什麼?合法權益!
《刑法》保護什麼?合法權益!
《行政強製法》保護什麼?合法權益!
《反不正當法》、《反壟斷法》保護什麼?合法權益!
《著作權法》、《專利法》保護什麼?合法權益!
《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保護什麼?合法權益!
那麼再請問《婚姻法》保護什麼?
專業一點的回答——因婚姻關係形成的合法權益。
再把不必要的定語、形容詞去掉,留下重點是什麼?
權益!
權益即利益!
其實真的很好理解,所有的法律保護的都是利益,憑什麼就婚姻法保護的愛情?一點都不make sense。
我知道人總會帶有美好的想像,一部以「神聖」的名詞作前綴的法律,覺得它至少不應該像《合同法》等法律一樣充滿著銅臭的不堪。
那麼請下載一部婚姻法,在word文檔中點擊「編輯」—「查找」,輸入「愛」。
整部婚姻法里,你會發現「愛」字有且只出現了一次——「第四條 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
如果你查找「感情」這個詞,你會發現這個詞也只出現了三次。
但也很不幸,全部都出現在「第四章 離婚」
更不要去查找「愛情」這個詞,因為婚姻法里根本沒有!
反過來看,其實「合同」這個看似充斥著利益,糾纏著銅臭,混雜著不堪的辭彙才是所有問題的答案。
請問下面兩條有什麼不同?
《婚姻法》第五條 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合同法》第四條 當事人依法享有自願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那麼下面又有什麼不同:
婚姻法中准予離婚的規定合同法中合同解除的條件(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一)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二)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四)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好像差不多嗎。
再仔細讀一讀?
道理沒有不同!
在1981年那樣的年代裡制定的法律,卻有時候需要一部1999年制定的法律去給予註解——法律無情愛!
所以有個想不通的問題就有了答案。
為什麼大部分的離婚案件都要「二進宮」?
傳統的解釋如下:
「法院只是通過幾次開庭中雙方的辯論,以及審閱證據材料,在短短的時間內,是無法輕易判定夫妻雙方感情是否確已破裂的。家家都有本難念的經,夫妻雙方間的感情生活,他人是無法真正看清的,法官也是人,不能因為代表了公權力便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權決定他人婚姻關係的生死。俗話說得好,寧拆十座廟,不拆一樁婚,若法官無法百分百確定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法官是不會冒著風險輕易判決離婚的。也許當事人雙方覺得矛盾已經達到了無法解決的地步,但因為法官無法確定,無法輕易了解,所以在很多情況下都會判決不離婚。
法院判決不離婚,認為雙方的關係還是處於可以修復的狀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6個月的期間是給予夫妻雙方一個冷靜的平台,讓他們再經過深思熟慮,不要再衝動得斬斷雙方的關係。若在這段冷靜期內,雙方還是堅定地覺得需要結束夫妻關係,則在6個月後,原告依舊可以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原告的起訴權利其實根本沒有受到絲毫影響。
法律是面向大眾的,不是面向一個個個體的。對於有些感情已經破裂的夫妻來說,6個月的時間是一種浪費,對於他們反而是一種煎熬。但是法律追求的是全社會的公平,對於部分的人也許無益,但這並不代表對於所有人都是無意義的。也會有很多的夫妻因為這樣「強迫」的冷靜而重新和好如初。少一對離婚的夫妻,對於全社會也是有價值的。同時,在當今離婚率居高不下的社會,法律這樣的規定,也可以說是通過程序的公正來科學的控制離婚率,從而維護社會的穩定。畢竟如此高的離婚率也會讓越來越多的人對於婚姻報以比較草率的態度。這樣的現狀也勢必會造成社會的不穩定。」
字型大小變小的原因是——以上全錯!
再仔細讀讀法條,不論是《婚姻法》第三十二條還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認定標準全部是客觀標準。
但是所有的感情是主觀的。愛就是愛了,不愛就是不愛。
用客觀標準去判斷主觀情感世界是為皆不可得。
因此婚姻法從來也沒有也不可能去關心男女的情感,它只是退而求其次的去認定了另外一件事情——雙方是否還有繼續履行婚姻契約的客觀條件。
客觀條件從來都是用來被滿足的。
很遺憾這篇文章沒有乾貨。
只有毀三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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