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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還有臨時保護,你知道嗎?

根據我國《專利法》(42條)規定,發明專利權的有效期二十年,從申請日起算。因此常常有人援引此條款,認為專利權的保護也是從申請日開始計算,混淆了專利的「臨時保護」制度和「專利保護」制度。

「臨時保護」和「專利保護」屬於兩個不同階段上的不同性質的保護制度。發明專利申請的臨時保護指的是對公布以後、授權以前的發明專利申請給予的保護;而專利保護指的是對授權後的專利給予的保護。

  • 在技術產生之後,可以作為技術秘密進行保護,也可以申請專利,以獲得專利權進行保護。
  • 專利申請之後,在公布之前,相關信息仍然符合技術秘密的相關要件,仍然可以作為技術秘密進行保護。
  • 在公布到授權期間,公眾可以獲知專利技術,由於申請人還沒有獲得專利權,所以此時的專利可以獲得臨時保護的權利。
  • 授權公告之後,相關技術獲得專利權,直到專利權終止,享有完全的專利壟斷權,即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不得生產、使用、銷售、承諾銷售、進口專利產品。

專利權的臨時保護不可忽視,尤其對於一些審查時間很長(特別是經過複審、行政訴訟等等程序的發明專利)的專利申請,臨時保護的意義可能十分巨大。

「臨時保護」與「專利保護」

臨時保護階段發生侵權如何處理?

  • 費用和侵權損害的賠償

《專利法》規定,「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後,申請人可以要求實施其發明的單位或者個人支付適當的費用」。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2016)第18條規定,權利人依據《專利法》第13條訴請在發明專利申請公布日至授權公告日期間實施該發明的單位或者個人支付適當費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有關專利許可使用費合理確定。

  • 臨時保護期間已經產生的產品如何處理?

如果實施人已針對在臨時保護期限內製造、銷售、進口的產品,支付或者書面承諾支付《專利法》第13條規定的適當費用的,專利申請人或專利權人無論是在專利「臨時保護期」還是在專利授權後都不享有請求行為人停止使用、許諾銷售、銷售該產品的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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