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兒開房被父暴揍」傳聞:父母應當尋求社會的理解
臨睡前看到一個奇葩在鄧妍的答案下給我的評論回復,又恰好看到了羅心澄在那個問題下的答案,又氣,也想了很多。本想刪了答案避開爭論,但看來一時半會兒是睡不著了,起來寫點東西。為了避免騷擾大V之嫌,就不艾特人了。總地來說,看底下的答案,有孩子的人和沒孩子的人之間的區別實在是……太明顯了。
某奇葩回復我的評論中說,父親痛揍女兒是因為女兒這麼做「丟了父母的人」。近兩年來我常常覺得為人父母者與單身狗的思維模式真的是有巨大差異的。單身狗只有一重身份,那就是子女,他們只管宣洩自己對父母或者熊孩子的不滿,並且把這種不滿嫁接到天下一切父母身上。而子女尚未成年的為人父母者往往同時扮演著子女與父母的雙重身份,為人子女是什麼感覺他們還沒忘,而為人父母需要操心什麼,他們才剛剛開始了解。
以下盡量避免情緒化的說教。想再次細談我對這個傳聞的看法,以及對於許多未為人父母者的想法的反駁。
先擺明我的立場:雖然能夠理解傳聞中父親的心情,但堅決反對這種會對子女造成嚴重身心創傷的暴打。說說我對女孩的行為的看法:
我認為她與男友出去開房間,最大的問題不在於啪啪啪。而在於
- 很有可能在男方的再三堅持下抱僥倖心理不做避孕措施,導致懷孕;
- 有可能被男友,不規範經營的旅館(畢竟能讓未成年自己開房的旅館,恐怕規範不到哪去)或者在旅館逗留過的不懷好意的第三方(安裝了攝像頭等)拍攝未成年色情影片,對女孩一生造成巨大陰影;
- 未確認男友的可靠程度,存在將女孩賣淫化的可能,即使男友本意不壞,但兩個十四歲少年深夜不歸宿也很有可能被校園甚至社會惡勢力霸凌,造成極為惡劣的後果。
如果我有女兒,對這種事情的接受下限是:到女方家裡來(當然會有沒有監視的單獨房間),戴套,不得拍攝影片。這三件事哪一件沒做到我第一個打斷男孩的狗腿。
其實我認為,在這個傳聞案例中,父母已經有一件事做得非常失敗了,那就是對未成年子女缺少絕對禁止做某事的能力。我認為,為人父母,能夠對子女做到絕對禁止一些行為,是非常必要的。為什麼呢?成年以後,我們的行為的邊界由社會來劃定,對自己的行為負完全刑事責任。而未成年之前,尤其是十四周歲之前(完全無刑事能力)呢?父母需要代替社會建立絕對的法律權威。這種權威必須要鐵腕,堅決,並且適度。
鐵腕是指要能夠通過某種方式,讓子女產生對這種禁令的足夠的畏懼感;
堅決是指子女要明確地知道這條禁令的內容以及違反的後果;
適度是指禁令絕不能濫用,只有確確實實是底線的禁令,才稱其為禁令。
為了達成這樣的「禁令」,我認為,凡是比成年以後做出相同行為可能會導致的後果更低的懲罰,總地來說都還是合理的,但應該控制在最低限度。
在這裡我想先提一下羅心澄所說的「大多數父母沒有能力把自己的觀點表達得有說服力所以他們不配做父母」這個觀點的簡單漏洞:
首先我必須得說,如果羅心澄自認為自己能夠說服所有人的話,那麼他就不會關閉一切溝通渠道拒絕討論了。人根本無法指望能夠絕對地說服他人,無論你的觀點有多麼地正確甚至對方都認同你的觀點,依然沒用。
人性是有很多空子可鑽的,即使是成年人也無法完全堵上這些漏洞,遑論是心智尚未成熟的未成年人。
比如說僥倖心理(今天是「安全期」不會懷孕的),比如說對自我能力的過高評估(別人遇到那種問題是因為他們太菜,不夠聰明),比如說對未來懲罰的無限輕視(那麼遙遠的事情現在去想它幹嘛,到時候總會有辦法的),等等。
這些特質決定了,子女,尤其是叛逆期的子女,或者更確切地說,是所有的人類,並不是總是能夠用天衣無縫的邏輯和道理去說服的,甚至即使說服了對方也依然可能口嫌體正直,心裡想著不可以實際上就把事情給做了。是否必須要用打/體罰?我只能說,我不承諾放棄武力。
你知道嗎?保有武力解決的可能是為了盡最大可能地避免使用武力,這條道理,大到國家,小到個人,其實都是合理的。
以下是應用題:
設一個孩子喜歡玩站在高樓頂端來回跨越一條縫隙的作死遊戲,我們打開上帝視角,知道孩子每次跨越都有1/10的概率會失足墜落身亡,但這種概率已經足以讓孩子覺得「我絕對不會掉下去了」。設道理孩子都懂,只是遠遠低估了自己的墜落概率且我們不願意他用行動證明自己的錯誤,在孩子的眼裡,跨越遊戲的刺激驚險度為1,被父母訓的不快感為-0.5,被打屁股的不快感為-5。求父母的合理做法。
我認為在經濟條件允許的情況下父母應該首先嘗試讓孩子接受有保護的攀岩運動並且在攀岩運動中意識到自己水平的有限,如果他確實對極限運動感興趣,也應該支持他在有保護的情況下接受系統訓練,自由發展。
但不排除會有特別熊的孩子(這個真的要看個人特質的,別覺得你不會別人也不會),覺得「只有在真正的極度的危險中我才能夠最大限度地集中自己的注意力,發揮自己的水平,所以保護繩什麼的事我突破自我的障礙!」(這話有錯嗎?!沒有啊!)
叛逆期的子女會無意識甚至有意識地嘗試尋找父母的忍耐極限,他們藉由這條警戒線來明確自己對「社會的容忍極限在哪裡」的認知。你打不打孩子,其實並不取決於你,而取決於你的孩子,是否無意識或者有意識地想要找到「自己什麼時候才會被揍」這條警戒線。有些孩子皮嫩,不想。而有些孩子皮實得很。
那麼如何避免子女對於來自父母的挫折的「耐受能力過強」呢?我在知乎相應問題的答案下也已經提到過了。對子女犯錯的懲罰力度,以及懲罰力度的變化導數要有明確地控制。形象而又簡單地說法是,父母對子女行為的負面反饋應該是碗狀的,中間平坦開闊,有足夠大的自由空間,而靠近邊緣時逐漸上斜得越來越快,邊緣地帶一飛衝天。與此同時,這種負面反饋要有上限,不應高於社會本身能夠對其造成的傷害(如果社會造成的是概率傷害,而父母造成的是確定傷害,就更應該要減弱懲罰)。比如你女兒跑出去跟人啪啪啪,最多可能也就是懷個孕打個胎,指不定留下點什麼後遺症。但你把女兒打得尾椎骨折,直接確定無疑地給女兒留下了終生後遺症,而且這個傷害還是來自於父母(心靈傷害加成),這就非常不應該了。父母對子女的懲罰,歸根結底應該是出於保護的目的,任何超出保護目的的懲罰,都是不應該的。
最後我想談一個單身狗們常常提到的觀點(最初我以為這只是少數觀點,後來發現居然很多單身狗都是這麼想的,也是目瞪狗呆了):父母某某方面做不好,請心理醫生啊!找心理輔導啊!雇教育專家啊!他們比父母專業,一來肯定能做得比父母好!
我認為,這個觀點對於許多親子關係來說,是不適用的。當然,我不否認,有許多父母的教育,還不如非親非故的心理醫生、教育專家來得好。但是,在現階段的教育學,心理學的發展水平下,孩子的年齡越小,這種觀點就越不適用,父母的位置就越無可替代,到了低幼年齡段的範圍內,孩子首先需要的是能夠完全地扮演父母角色的人(可以不是生父生母),而不是專業水平高超的心理醫生或者教育專家。
舉個最簡單的例子。嬰幼兒生(常見)病的時候,他們最需要的不是醫生護士的24小時看護(當然看病還是需要的),而是父母自始至終的陪伴。嬰幼兒生病時,若有一分鐘,他的哭鬧得不到父母(般的人,即與其建立了類同於父母與子女程度的親密關係的人)的及時響應,那麼監護人都是失責的。這時候,溫柔但卻陌生的護士阿姨的陪伴恐怕只能給孩子留下心理陰影。
更何況,即使在「教育」方面不如「教育學專家」專業,在「養育」方面不如「育兒專家」專業,在「營養學」方面不如「兒童營養師」專業……但在對自己的子女的全方位照顧這件事情上,許多爸媽卻是世界上最專業的人。在健康的親子關係中,子女會根據父母的喜怒哀樂,期望和失望來初步調整自己的人生方向,形成自己的價值觀。即使是對叛逆期的孩子來說,世界上最嚴重的怒火仍然是父母的怒火,他人的怒氣根本無法給孩子造成同等強度的震動,促使其反省。父母的期望,父母的認同,都是「教育專家」,「心理醫生」短時間溝通所達成的認同所無法替代的——當然青春期的戀人的怒火、期望和認同或許能與之匹敵甚至勝過前者的地位(笑),但你不能指望靠青春期戀人來指導未成年人的前進方向呀……
至於 @菠菜 (還是忍不住艾特了您,因為覺得這方面不太認同您的觀點,但又認為可以溝通得了)
說擔心女孩傷好了以後會繼續作大死,我認為可能性倒是不高……您所說的這種可能性,應該是發生在父母與子女之間沒有愛和溫暖的家庭中的。我認為這條傳聞中的家庭,是父母過於溺愛女兒,沒有足夠嚴厲地預先禁止,讓女兒覺得「這其實也沒有什麼」。我倒是覺得事情後續比較可能是女孩在被前所未有地暴打以後會產生「啊原來啪啪啪是這麼嚴重的錯,嚴重到那麼溺愛我的老爸會把我打到骨折」的想法,從而產生過分嚴重的罪惡感什麼的……
唉。正如我所說,我並不指望好好講道理人與人之間就能夠達成共識。能夠靠講道理達成共識的最基本的前提是雙方的理論預設,價值觀以及知識結構都是一致的。儘管如此,還是深夜寫下這篇東西,希望能夠為廣大父母們爭取到哪怕多一點點的諒解,說實話,國內眼下對無論是父母和兒童的輿論環境,真的都非常地不友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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