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周知乎熱門問題 | 謠言可以有多逼真?
NO.1 謠言可以有多逼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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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乎機構號:丁香醫生(12000+ 贊同)
上周末開始在微博和其他社交平台有張圖非常火,就是下面這個:
相信很多人看到過,按照這個內容說法,婦科體檢會有一個檢查結果,檢測出女性的 GPAL+精元抗體。
G = 懷孕次數,P = 生產次數,A = 流產次數,L = 現有子女次數,精元抗體 = 發生關係次數。
看起來好厲害是不是?
男同胞的福利是不是?
感覺可以一下子知道姑娘們的全部秘密了是不是?
立馬想要拉著自己的妹子去做個婦科檢查是不是?
好吧,丁香醫生來給大家解釋解釋,這號稱「男性福利」的「GPAL+精元抗體」究竟是個什麼鬼玩意。
首先,是這個「精元抗體」
然而,無論是哪國的醫學領域都不存在什麼「精元抗體」的說法,那也就更不存在所謂可以通過檢測「精元抗體」來知道女性和多少男性發生過性關係。
如果非要把「精子」和「抗體」扯上關係,那只有「抗精子抗體(AsAb)」這個詞,不過檢測出這玩意不能證明和多少男人發生過關係,只能證明你有可能罹患原發性不孕不育。
因為這種抗體阻礙精子與卵子結合而致不孕。
更重要的是,這種抗體男女都可以罹患,且是通過專門的不孕不育檢查才能測出,而不是什麼常規婦科檢查可以查出來的。
所以「精元抗體」這個說法完完全全是瞎扯。
如果真有人拉著姑娘去醫院要做精元抗體檢查,相信我,任何醫生都會覺得:
然後,我們在看看「GPAL」這個說法。
這個說法很有迷惑性,因為在婦產科領域,確實有「TPAL」和「GP」兩套說法,
T = term births = 指足月分娩(妊娠 37 周以後)
P = premature births = 早產
A = abortions = 流產
L = refers to living children = 活著的孩子
而「GP」中的 G 指是懷孕,P 是 parity,分娩,也就是懷孕次數和分娩次數
一般來說,在臨床上,TPAL 和 GP 這兩套體系,主要是婦產科醫生在接診女性時,用來做女性基本信息收集用的。
但是!!!
TPAL 就是 TPAL,GP 就是 GP,並不存在什麼「GPAL」這個說法。
更更重要的是!!!
無論是 TPAL 還是 GP 的數據,全部都是醫生在接診女性患者,通過口頭詢問獲得的基本病史信息而已。
也就是說,TPAL 和 GP 的結果數據全部都是女性患者口述的,並沒有任何設備檢測得出結果。女性患者說什麼,婦產科大夫就記下什麼,說自己有過幾次生育史,就記幾次。
因為這些數據,對於婦產科醫生來說,基本類似於你填表格時,填寫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 一樣,都是最最基本的病史問診內容。
而且,按照大範圍的「病歷」概念,包括三項:
- 病史(醫生問出來的)
- 體檢(醫生查出來的)
- 輔助檢查(機器檢查出來的)
而 TPAL 或者 GP 則屬於病史,是醫生詢問得來的結果,這樣的結果是不會出現在任何婦產科體檢報告單據中。
總結一下:
1. 沒有 GPAL 這樣的說法
2.TPAL 和 GP 的結果完全屬於病人主觀口述
3. 上述結果不會出現在任何婦產科體檢報告結果中
所以,你不可能在婦產科的檢查結果單據上獲取到你想要的信息。而醫生從保護病人隱私的角度也不可能向你透露患者的問診病史的。
好了,至此這個所謂「GPAL+精元抗體」測女性歷史的謠言,基本就被扒乾淨了,那麼這個謠言到底有多逼真呢?
我隨手搜了下 GPAL 的搜索指數,發現這個詞從 2011 年到 2018 年這 7 年,指數數值都是 0,直到 2018 年 1 月才突然爆表:
如果還不明白,讓我們把搜索範圍從 7 年縮短到 7 天:
看到沒有,這個號稱婦科檢查的重要數據在過去 7 年裡根本都沒人搜過,直到 3 天前的 1 月 20 號,突然爆表,指數突破 20K。
隨便在哪個搜索引擎上搜 GPAL,都是相關的詢問,甚至某知名百科網站出現了這樣的詞條:
P 是指生產次數 production
我就問你一點啊,用 production 指代懷孕生產,相信這點的人
最後,那個廣為流傳的截圖下面這個口口聲聲為 GPAL 打 call「醫學生」:
你信不信我找本磚頭厚的《臨床醫學概論》把你給拍平了......
NO.2 如何看待「救援支隊長錘擊性侵兩姐妹致一死一傷 終審改死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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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新聞
2016 年 1 月 15 日凌晨 4 時許,陝西應急救援總隊特勤支隊隊長聶李強發現兩女孩乘計程車,遂起性侵之念,尾隨兩女孩後持榔頭連續猛擊兩人頭部,致二人受傷倒地,實行猥褻後聶李強逃離現場。倆女孩是一對姐妹,姐姐 16 周歲,妹妹 14 周歲。被送往醫院後,姐姐搶救無效死亡,妹妹屬重傷二級,傷殘程度八級。聶李強家屬賠償受害者家屬 90 萬元。2018 年 1 月 20 日,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做出終審判決,上訴人聶李強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對上訴人聶李強限制減刑。新聞來源:新浪新聞
知友:TEDCJK(240+ 贊同)
新聞閱畢,很是令人唏噓。
法律圈子裡霍姆斯「法律的生命不在於邏輯而在於經驗」是一句「時髦話」,無論是初入門的小小學徒還是赫赫有名的領域大拿,都喜歡把這句話掛在嘴邊上;但是真的只有親自體會過,才能理解這句話本身的殘酷。
很多人看到新聞就把目光聚焦在「死刑」,當然這種做法對紙上談法的清談客們來說當然沒錯。死刑存廢問題是知乎的日經帖,不殺不足以平民憤是知乎的「政治正確」。
但其實認真說,這不是一個死刑存廢問題,而是一個價值衡量問題。
新聞報道中說在賠償問題上,談判曾經陷入僵局,開始的 4、50 萬到最後的 90 萬元,每次都是 5 萬 5 萬地增加。受害人目前還欠醫院的醫藥費,倖存的妹妹後期還需要大量治療費用。家屬也是迫於生活的需要,接受了最後90萬元的賠償。
這些錢主要是聶李強的父母籌措的,他們借遍了身邊親朋好友的錢。
現在的問題是,行為人自己的財產無法承擔賠款,而顯然行為人的父母、兄弟、姐妹乃至朋友並不能因為行為人的犯罪而被「連帶」,因此我們需要一個條件去說服他那些實際上沒有法律責任的家人甚至朋友籌措資金。
即使死緩限制減刑,出獄也至少要二十年,一個最早二十年後才能出獄的有前科中年人沒有任何還款可期待性。因此實際上任何針對行為人的強制執行都沒有意義,蓋因債權不可能得到實現,而現有的財產又明顯杯水車薪。
對於一個實際上不可能交的出錢的人來說,唯一的籌碼——就是他的生命。
這就是諒解制度的現實基礎,你可以拒絕賠償拒絕諒解,就好像林森浩投毒案中的黃洋家庭一樣,獲得想要的結果;但你也可以選擇接受犯罪人家庭籌措的資金,畢竟活著的人還要繼續活著。
無論你是否支持死刑,你都不應該支持這種無奈的妥協;無論你是否支持死刑,你都只能接受這種無奈的妥協。
順便,夾一句私貨,知乎最近流行「真正的 XX」句式。
如果有一個名詞叫做「真正的死刑支持者」的話,這個問題就是「真正的死刑支持者」最好的鑒別器。
因為一個「真正的死刑支持者」是真的站在受害人/家庭這一邊,充分考慮受害者的權益而不是為了發泄情緒而支持死刑;所以他們一定能理解並接受對受害人/家庭來說的更優解。
即使為了維護「極惡之人當死」的立場,與那些鍵盤法學家不同的是,他們會將受害人的利益而不是某種毫無可操作性的「死刑存廢」與「政治正確」掛在嘴邊;他們會通過積極捐款、推動政策為受害人/家庭提供保障,使得他們無需再迫於無奈違心諒解,讓罪惡之人逃出生天,而不是空口清淡,用他人的悲痛滿足自己的正義感。
我在很多場合講過,通過何種途徑去推動實現自己的訴求很多時候比持有何種立場更重要,作為一個異見者,我期待這樣的答案。
以上。
NO.3 如何看待 Elsagate 事件,大規模兒童不宜內容被偽裝成無害內容向兒童播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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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乎機構號:景略集智(360+ 贊同)
國內的幾大視頻網站已經開始著手清理相關視頻(在有的答主那邊看到快手上都有你敢信?),有幾個關鍵字已經完全失效了。但仍不排除有漏網之魚,請有條件的朋友多檢查一下身邊小孩用過的ipad,該舉報的第一時間舉報。有同學質疑說這個規模完全是個產業了可是怎麼看不出如何盈利呢?事實上有些惡是沒考慮利益的,就是純粹的惡。
其實 YouTube 的 Elsagate 事件存在了很長一段時間了,這篇《一群變態鎖定觀看YouTube的孩童,我以前為他們工作》的英文原貼最早是去年 11 月發布在 Reddit 上,當時正值 YouTube 在媒體聲討下開始整頓網站內容,清理這些兒童不宜的視頻。
讓我們把時間軸拖到 2016 年7月,英國《衛報》開始關注 YouTube 上這類面向兒童的暴力和色情內容。同年3月份,一個叫 Webs & Tiaras 的頻道悄然出現在 YouTube 上,用蜘蛛俠、忍者神龜這些漫畫中的超級英雄以及童話里的公主等人物製作成黃色暴力等兒童不宜的視頻,這些視頻有背景音樂但沒有人物對話,而且還有多個語言版本,但它們都面向小孩播放。
僅僅兩個月,這個頻道的第一個視頻就已經被觀看 17 億次,該頻道也成為 YouTube 第三大流行頻道(目前該頻道已被 YouTube 關閉)。隨後 YouTube 上一些 UP 主和 Reddit 論壇也開始質疑這種現象,但並未引起太大動靜。
2017 年 3 月,BBC 發文批評稱 YouTube 上數千個卡通視頻中存在對兒童嚴重不適宜的內容,比如以《小豬佩奇》為題材製作的視頻。猛一看這些視頻和正常的《小豬佩奇》動畫片沒什麼不同,但是一旦點開播放,視頻內容就變得恐怖而黑暗,比如一個拿著大針管的牙醫一下子拔掉了小豬佩奇的牙,然後佩奇刺耳的痛苦尖叫。其它深受兒童喜愛的動畫片如《托馬斯和朋友們》、《冰雪奇緣》等也被拿來製作了這樣的視頻。
國外很多父母平時都很喜歡在 YouTube 上給孩子找動畫片看,經常也讓孩子自己在 Kids Channel 上自己找感興趣的動畫片。因為在他們眼中,動畫片是啟迪孩子們思維的很好的方式,而 Kids Channel 已經幫孩子們過濾掉色情或是尺度大的影片,但家長們萬萬沒想到,這類視頻還是滲透了孩子們的世界。
可就是這樣的動畫片被自動推薦在 Kids Channel 列表上,在 YouTube 上已有幾十萬甚至上百萬的瀏覽量。倘若每十個觀看者中就有一個是兒童,那看過這些動畫片的孩子肯定是數以百萬計的。
隨後輿論開始發酵,標籤 #ElsaGate 成為 Twitter 和 Reddit 上的火熱話題,很多父母憤怒的表達心中的憂慮。
人們將此次事件稱為 ElsaGate(「艾莎門事件」),其中 Elsa 是動畫片《冰雪奇緣》里的主角,YouTube 上出現的這些邪惡視頻經常出現她的身影,而 Gate 一次自從「水門事件」後就經常被用來指代醜聞,ElsaGate 毫無疑問成了 YouTube 的醜聞。
多家媒體紛紛開始關注此事,《紐約時報》、英國《周刊報道》等嚴詞批評 YouTube 出現這種嚴重錯誤。記者 James Bridle 針對此事在 Medium 上發布了《Some Thing is Wrong in Internet》一文,質疑 YouTube 的視頻推薦方式,引起人們的強烈共鳴。在輿論壓力下,2017 年 11 月 YouTube 宣布採取措施,大規模整頓此類內容,關閉了大批頻道,清除這些對兒童嚴重有害的視頻。
《The London Economic》列出的部分被 YouTube 清理的視頻及頻道
至此事件回顧完畢
為何會出現這種問題?
第一個原因肯定是 YouTube 的視頻審核系統不完善。目前全球平均每分鐘就有長達 400 小時的視頻被上傳至 YouTube,以人工審核完這些視頻是絕對不可能的,因此絕大部分都由程序自動審核。而由於當前視頻識別技術並不完善,程序在審核視頻時往往是通過關鍵詞、文字描述、標籤等方式進行自動篩選,如果視頻發布人員提交視頻時精心偽裝,很容易就能矇混過關。
2015 年初,YouTube 發布了專門面向兒童的 YouTube Kids,初衷是為家長們提供一個放心的平台,可以讓孩子自己自行觀看安全的視頻內容。然而,由於通過了審核,這些以動畫片為幌子的有害視頻還是有很大一部分發送到了 YouTube Kids 上面。
第二個原因就是 YouTube 的演算法推薦漏洞。記者 James Bridle 在文章中重點批評的也是 YouTube 的這種自動推薦演算法。YouTube 的演算法會根據用戶觀看的歷史和視頻關鍵詞源源不斷地給用戶推薦相同類型的內容,這就導致一旦小孩觀看一個這種有害視頻,會有一大批同類視頻推送給他,而且往往是自動播放。
去年網站 Tubefilter 曾發文詳細談及了 YouTube 的視頻推薦演算法。該演算法給基於視頻發布者的權值的權重很小,但給基於個人觀看者的權值很大的權重。簡單說就是,YouTube 不怎麼關心你上傳過什麼視頻,但很在意你看過什麼視頻。整個過程全是自動完成,沒有人類參與,演算法會實時分析數據,根據熱度給視頻排名,然後根據排名為用戶推薦視頻。
YouTube 的推薦演算法架構大致分為兩層,第一層叫「候選視頻生成層」(Candidate Generation),第二層叫「排名層」(Ranking),如圖:
如上圖所示,首先演算法從後台視頻庫中選取數百萬個視頻,傳輸至「候選視頻層」,然後根據用戶的觀看歷史和內容,從中抽取幾百個視頻傳輸至「排名層」,再根據視頻特徵、其它用戶的觀看狀況和視頻排名等數據,最終選出十幾個視頻推薦給用戶。
通過這種方式,YouTube 可以給用戶接連不斷推送「符合用戶口味」的視頻。然而,這種演算法雖然設計精巧,讓人們在 YouTube 上觀看到更多想看的視頻,卻忽略了一個很重要的因素:看這些視頻的人是誰?
如果是正常的內容,這的確會讓用戶感到高興,也省去了用戶自己找同類型視頻的麻煩,然而如果是 Elsagate 事件中的這種有害視頻,而且觀看它們的人還是兒童,演算法仍然不停地向孩子推薦這種視頻,可想而知這會給孩子的成長帶來多大的危害。
其實單單從用戶觀看內容及瀏覽歷史向用戶推薦內容這種方式本身就有問題,所以另一家視頻內容運營商 NetFlix 從2014年就逐漸停用這種根據觀看歷史推薦內容的做法,改用深度學習優化其推薦系統,更多的從觀看用戶是誰的角度考慮推薦內容。
或許 YouTube 除了花大力氣研究推薦什麼內容,也應該認真考慮演算法把視頻都推薦給了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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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4 狗是否知道自己是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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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友:逍遙 Norene(4200+ 贊同)
看了大家的回復都又溫馨又好笑,不過我覺得這並不是單純的狗是不是狗的問題,其中包含了兩個意思,一是同類辨識 (Species discrimination),二是自我意識(Self awareness)。
所謂同類辨識就是:狗狗們知不知道自己和其他物種(比如和人類)有差別?而自我意識的意思是:狗狗們知不知道自己是誰?
所以「狗知道自己是狗嗎?」這個問題可以分解為兩個問題:
1. 狗有沒有同類辨識能力:知不知道自己與其他種類的的區別?
2.狗有沒有自我意識:會認識到這就是我嗎?
狗的同類辨識
英國布里斯託大學(University of Bristol)的動物行為學專家 John Bradshaw 在《貓之感(Cat Sense)》一書中提出過個有趣的論點:貓並不認為人類和貓有差別,在貓看來,人類是又大又蠢的貓;而狗卻能明確的知道,人類和狗是不一樣的。
Bradshaw 博士在花了幾年時間觀察和對比貓和狗的習性之後,他發現貓在和人類相處的時候,並不會改變它們的社會行為,也就是貓們把人類放在了和它們自己同一個類別里。而狗和貓在這方面有明顯的差異,只要看到有人,狗們就會改變自己的行為方式,狗和人一起玩的方式和它與其他狗玩的方式是完全不一樣的。
這個結論讓我想起了之前看過的一個視頻
二哈一大早就精氣十足在蹦床上跳,主人看到後大吃一驚
視頻中,二哈(哈士奇)的主人發現自家的蠢狗正在蹦床上跳得很嗨,旋轉跳躍它閉著眼~完全沒有發現主人的到來,當它一扭身看見主人,馬上剎車停下裝乖,還把頭扭向一邊表現出一副雲淡風輕的樣子。當主人返回去躲起來,發現它又恢復了在蹦床上任性亂蹦的傻樣。所以說,就連二哈這種智商下線的狗,都能夠明確地知道有人和沒人的時候應該表現出不一樣的舉動。
法國的 Autier-Dérian 實驗室在 2013 年的時候在《動物認知(animal cognition)》發表了一個很有趣的研究(Autier-Dérian et al. 2013),他們觀察了寵物犬能不能從其他種類的動物中識別出狗。接受測試的狗狗一共是九種中型和大型犬,除了純種的邊境牧羊犬和拉布拉多以外,其他都是雜交犬。這是接受測試的狗狗們的證件照。
測試很簡單,在兩個屏幕上一邊放狗臉,另一邊放非狗類的臉,讓狗狗自己走近屏幕,進行辨別和選擇。只有狗臉畫面前待了一定時間的狗才能算作出了正確的選擇,並且在 12 次選擇中有 10 次作出正確選擇的狗才算是通過測試。
結果很令人驚訝,九組受試狗全都通過了測試。狗狗們除了能準確地識別出不同種類的狗,還能辨別出狗臉和其他物種(比如人、貓、鼠、羊、牛、鳥和爬行動物)的差別,甚至無論屏幕上是正臉還是側臉,狗狗們都能準確的挑中是狗臉的一邊。
研究人員都驚嘆,經過一段時間訓練後的狗狗彷彿不需憑藉肉眼,直接憑感覺就能夠在隨機出現的頭像中選對自己的同類。
狗的自我意識
說到自我意識,大家都會覺得這是個很大的詞,因為經常看科幻小說 / 電影的同學們一定會聯想到諸如機器人覺醒之類的厲害的東東。應該也有很多人覺得這個問題很可笑:狗總不至於問自己「我是誰」這種問題吧?
這就需要區分兩個認知心理學的概念:自我意識(Self awareness)和自我概念(Self concept)。
自我概念是認識自身的一個過程,主要是對自己的情感、信仰、價值觀以及外界對自己的評價綜合的一個判斷,也就是很多哲學家經常追問的「我是誰?」「我(Ego)是如何存在的?」
而自我意識和自我概念不一樣,更多的是偏重對自己狀態的一種認識,簡單來說就是能不能意識到自己是一個獨立的個體,與其他事物不一樣,並且認識到自身與周圍的環境可以產生互動與聯繫。人類剛生下來也是沒有自我意識這一個概念的,只有當發育到一歲以後才會慢慢認識到「我就是我」。
嬰兒和動物不會說話,怎麼知道他們有自我意識呢?這就涉及到一個經典的實驗:鏡子實驗。簡單來說鏡子實驗就是先用口紅或者馬克筆在嬰兒或者動物的頭部醒目的位置做個標記,把他們放到鏡子前面,觀察他們對鏡子里的自己作何反應。
一般 6-12 個月大的嬰兒還沒有形成自我意識,他們會以為鏡中人是其他寶寶,然後把鏡子里的自己視為玩伴。12-20 個月大的嬰兒,一般會產生警戒心,看到鏡子里的自己會有害怕和逃避的行為。20-24 個月的嬰兒就已經產生自我意識,當他們看到鏡子里自己臉上的口紅的時候,會認識到「那就是我,我的臉髒了」,會觸摸自己的鼻子並試圖把口紅擦掉。
為了檢測動物是不是也會有類似的自我意識,在七十年代時,鏡子實驗的發明人著名心理學家 Gordon Gallup Jr.教授就率先在黑猩猩上做了鏡子實驗。結果發現黑猩猩也能發現鏡子里自己的臉上有髒東西,並用手去擦拭。
後面很多心理學家在很多種動物身上都做了鏡子測試,結果發現大部分靈長類動物,還有海豚、鯨魚和大象等等能夠通過鏡子測試,也就是說他們都具有了自我意識,但測試到狗的時候,狗卻沒能通過測試。
測試中的狗狗只會對著鏡子裡面的自己吠叫和邀玩,有時候甚至會忽視鏡子里有東西,看起來好像完全不明白那就是它自己。後來有科學家提出來,狗識別物體時應該主要靠嗅覺而不是視覺,這種經典的鏡子實驗是不是有問題?
去年十月美國巴納德學院心理學系的 Horowitz 在《行為過程(Behavioural Processes)》雜誌發文證實了狗狗確實主要是通過嗅覺來識別自我,她設計了一個新型的基於氣味辨別為主導的鏡子實驗,讓受試狗通過辨別自己和其他狗狗的尿液,並通過停留時間判斷出狗完全知道哪個是自己的氣味,什麼是自己的信息。並且還能夠針對其他狗狗的尿液表現出不同的情緒,比如興奮、厭惡、恐懼等等,證實了狗狗是可以具有自我意識的。
NO.5 如何評價電梯勸煙案二審改判勸煙者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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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友:Charles S(6000+ 贊同)
這是個教科書式的侵權法案例啊,強烈建議加入本科生的侵權法教材,而且這個案子具有非常正面的普法價值!
很多人把「電梯勸煙案」與「彭宇案」作類比,但從法律的角度來看,這兩個案子是截然不同的。
彭宇案最關鍵的爭議焦點在於彭宇有沒有撞老太,這是個事實判斷,需要證據來證明。電梯勸煙案的爭議焦點在於楊某勸阻段某吸煙的行為與段某的死亡是否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這是個價值判斷,需要法官根據證據進行符合法律的邏輯推理。
關於此,鄭州中院是這麼推理的:
楊某勸阻段某某在電梯內吸煙的行為未超出必要限度,屬於正當勸阻行為。在勸阻段某某吸煙的過程中,楊某保持理性,平和勸阻,其與段某某之間也沒有發生肢體衝突和拉扯行為,也沒有證據證明楊某對段某某進行過呵斥或有其他不當行為。楊某沒有侵害段某某生命權的故意或過失,其勸阻段某某吸煙行為本身不會造成段某某死亡的結果。段某某自身患有心臟疾病,在未能控制自身情緒的情況下,發作心臟疾病不幸死亡。雖然從時間上看,楊某勸阻段某某吸煙行為與段某某死亡的後果是先後發生的,但兩者之間並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係。
這段看上去很樸素的推理實際蘊藏了很深的法學理論。
1、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
法律上將侵權行為分為一般侵權行為和特殊侵權行為兩大基本類型,一般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包括:有加害行為、有損害事實的存在、加害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係、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四個方面。比如甲打了乙,甲打人就是加害行為,乙被打傷了就是損害事實,甲打人直接對乙造成傷害說明兩者有因果關係,而過錯指甲加害乙時故意或過失的心態,認定侵權行為這四個方面缺一不可。
2、法律上的因果關係
對於電梯勸煙案,法院認定楊某沒有責任的落腳點在於其對段某死亡沒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那麼法律上的因果關係是個什麼鬼?
舉一個我在法學院學 tort law 的一個經典案例: Vosburg vs Putney
案情大概是一個十一歲的小孩,踢了一個十四歲少年的大腿幾下。這個十四歲的少年的腳碰巧有舊患,不堪一擊,結果成了一個跛腳。小孩辯解說,他並沒有要嚴重傷害他的意圖,誰料到那麼三兩下的腳踢可以讓人殘廢?可是法官不同意。法官認為,傷害超出預計或者無法預見到會造成該傷害,並不是一個可以減輕罪行的一個理由。況且,傷人的行為是在學校發生的,而不是戶外的草坪,小孩的行為是明顯不當的。小孩必須向對方作出賠償。
從這個案例中引申出了侵權法上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則——「Eggshell Rule」or 「Thin Skull Rule」(「蛋殼腦袋原則」或「薄頭蓋骨原則」)。意思是講如果你輕輕地扇了別人一巴掌,而碰巧他的腦袋軟如蛋殼,結果他頭破血流,最終斃命,那麼你就必須對他的死負責。法律要求我們在行動前要保持理性並意識到自己不當行為的可能後果,即使受害人的體質不正常或過於脆弱,如頭蓋骨薄如蛋殼,加害人還是要對他的行為負責。
在一個類似的案例Page vs Smith中(Smith違法變道,雖然只是輕微碰撞,但給有先天性精神疾病的Page造成嚴重的精神損害),House of Lords作出了如下判決:
(看不明白的可以跳過,做出這個判決的是Lord Lloyd of Berwick, Lord Browne-Wilkinson, Lord Ackner,都是英國大名鼎鼎的法官,無論從用詞還是說理都可以說是非常經典了)
A claim in contract or tort for damages for psychiatric injury is a claim in respect of personal injuries. A claim for damages for nervous shock was possible where a physical injury was foreseeable even though not the nervous shock itself might not be foreseeable. The court must approach such questions considering the 『control mechanisms』. Once it was established that the defendant was under a duty of care to avoid causing personal injury to the claimant, it mattered not whether the injury sustained was physical, psychiatric or both. Liability would be established without the necessity to prove as an independent part of the cause of action that psychiatric injury, in the absence of physical injury, was foreseeable.
It was sufficient that the defendant should have foreseen that his negligent driving might cause some physical injury. It did not matter that he could not have foreseen that the event which actually happened, namely a minor collision, would cause psychiatric injury.
(蹩腳的翻譯:無論是基於合同還是基於侵權索要精神損害賠償的請求,其本質都是人身傷害相關的請求。如果身體損傷是可預見的,那麼主張精神損害賠償的請求就在情理之中,即便精神損害是不可預見的,被侵害方同樣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法院在處理該問題時應當將「控制機制」納入考慮的範圍。一旦被告對原告有避免造成個人傷害的注意義務,無論原告遭受身體的還是精神的抑或兩者共有的傷害,即使在未造成身體傷害的情況下,被告依然對預見到其行為可能給原告造成精神上的損害負有責任。
因此,被告應當預見到他過失駕駛的行為可能會導致他人的傷害。無論他是否能夠預見該傷害的發生,僅僅一次輕微的碰撞也足以造成精神損害。)
對比以上案例,段某自身患有心臟病,為什麼法院判決楊某不需要對段某的死亡負有責任?原因就是楊某的行為不能被評價為侵權法上的侵權行為,進而切斷了楊某的勸阻行為與段某死亡之間的因果關係。
在判斷侵權法上的因果關係時,首先要求最初的行為是一種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即有可能會被評價為侵權行為的行為,其次要求前一結果對後一結果的產生具有一般性的引起與被引起的因果關係。在探討法律上的因果關係時,應討論的是侵權行為與危害後果之間具有的引起與被引起的關係,而非那些非侵權行為與結果之間的關係(包括行為對結果具有原因力的關係)。因為結果的產生可能會有很多的因素對其具有原因力,只有那些對結果的發生具有引起和被引起的關係的侵權行為才能被評價為與結果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
舉個簡單的例子,同樣是勸阻別人抽煙,你可以選擇打人、罵人,也可以選擇給他講道理,但不同的是,如果「以暴制暴」就可能觸犯Eggshell Rule,從而碰觸法律的紅線,面對法律的制裁。
所以電梯勸煙案最妙的地方在於法院在判決中多次強調:
楊某在整個過程中,情緒相對比較冷靜、剋制;二人只有語言交流,無拉扯行為,無肢體衝突。
3. 普法價值
一審法院根據公平原則判決楊某向段某的家屬賠償 1 萬 5 千元,二審法院最終改判楊某無需承擔任何責任。我認為電梯勸煙案最大的普法價值不僅在於支持和鼓勵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更重要的是,鼓勵人們用理性、合法的手段維護社會公共利益,讓人們明白即使站在道德的制高點上也應當保持克制,而不能俯瞰他人,藐視法律。
回答一下評論區的兩個問題,問的很好,有這樣思維的同學應該去讀法律才對!
問題一、Eggshell rule在中國能否適用
答:不能。我列舉的兩個案例一個是美國的判例,一個是英國的判例,這兩個國家都是判例法(case law)國家,上級法院的判例規則下級法院應當遵照適用。而我們國家是大陸法系,判決要根據成文法律作出,判例僅有參考價值(由於司法判例公開制度的推行,上級法院尤其是最高院和高院判例的指導意義也越來越大)。我引用這兩個案例不是說中國要參照外國的判例,而是為了引入侵權行為與侵權結果的因果關係。但同時要說明的是,法律的思維和智慧是共通的,我國法官在判案的時候也會考慮注意義務(duty of care)、可預見性(foreseeability)這些判例法中的概念。
在電梯勸煙案中,用判例法的邏輯,楊某對段某患有精神病具有不可預見性(前面判例里也講了這裡其實不要求加害人對被加害人固有的身體缺陷具有可預見性),而且其行為也沒有將其注意義務提高到應當保護段某身體健康的高度,如果楊某言辭激烈或出手打人,他的注意義務就因此被抬高,那麼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就可能被建立起來。
問題二、為什麼一審要判楊某賠 1 萬 5 千元
答:公平正義原則是法律的基本原則,但個人認為一審法院用這條原則判案有點搗糨糊的味道,因為公平正義原則就是個大籮筐,什麼東西都能往裡裝,法官怎麼說都不會錯。個人猜測一審法院也知道楊某沒責任,讓楊某象徵性的賠點錢就是為了讓死者家屬舒服一點,也讓社會公眾能消停一點。
個人是非常不贊同這種解決爭端的辦法,這種辦法給了法官非常大的自由裁量權。既然我們是成文法國家,我們就要講法律、講證據,用大原則忽悠人是不對的。拿彭宇案來說,在沒有證據證明的情況下,用所謂的「日常生活經驗」倒推救人的人就是撞人的人,這種狗屁邏輯只會造成社會道德的滑坡。所以這裡我再次給鄭州中院的判決點個贊,勸阻別人抽煙可以,但要講究恰當的方法和尺度。自己作惡還要指責別人的人就只能自食其果。黑白分明,敢作敢當,這才是我們應當倡導的核心價值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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