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貴陽一店員賣出一部iPhone x收據少打一個0實收1088元,男子接電話後拉黑的行為。?

從法律上探討和自己個人感想都可以

原事件:

1月5日,有網友發布一段視頻,稱一名顧客在貴陽一家手機店購買一台iPhoneX手機,結賬時員工小胡竟少收對方9000元,顧客拿著手機離開後,小胡聯繫對方接過一次,隨後顧客把小胡拉黑。

新員工接待男顧客

5日晚6點,在台灣大廈貴陽中華南路一面臨街的一樓,找到了這家名為永祥通訊的手機銷售店,工作人員介紹了事發經過。「那天是2017年12月24日,晚上6點過鍾,一名男顧客來到店裡,稱要購買一台iPhoneX手機,並說自己當天已在小河經開區問過了價格,來我們店裡就看能不能優惠。」參與接待這名顧客的員工陳發向說,當時他進來時,是才到公司上班不到兩個月的新員工胡天維接待。

因為小胡是新員工,我就參與接待這名顧客曾某某,我們坐在店內靠中間的一張方桌那裡談價格,因為這款手機是賣10588元,後來給曾某某少收500元,成交價為10088元。

刷卡漏收9000元

小胡回憶說,當時他在辦理完曾某某購機的相關程序後,已是晚上7點了,自己就帶著曾某某到收銀台結賬。「他拿張銀行卡給我,說刷卡付款,我用POS機給他收的錢,原本要輸入10088,我卻少按了一個0,當時我沒有注意,以為操作無誤,就讓他把手機拿走了。」小胡說,晚上手機店軋賬時,發現少了9000元,就仔細查看,最終查到他的那單交易為108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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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晚,我特別著急,公司讓我抓緊聯繫曾某某,我打通他的手機,給他說明這個情況後,他說他正在開車去六盤水的路上,回頭他查一下,如果確實少收了就補回來。」小胡說後來就不見曾某某聯繫了,他再次撥打曾某某的手機,自己就被拉黑了。對於這一情況,陳發向說,他當晚打通了曾某某的一個講明情況時,曾某某稱確實少收了9000元,並稱第二天會給他們補回來。到第二天不見曾某某聯繫,小陳再給曾某某打時,手機又被拉黑了,他撥打曾某某另一個,曾某某說會來補錢,再過一天不見聯繫,小陳再撥打曾某某的後一個,自己的又被拉黑。


首先,小胡要承認是自己的疏忽錯誤導致了這個結果。其次,聯繫買手機的,說願意承擔由於店員過錯給他造成的損失(如返回來退款導致的交通費,上班時間過來導致的誤工費,如果知道他單位甚至可以承諾要是將剩餘9000元送回來的話可以送面錦旗),如果對方仍然不回,就告知會走司法途徑。


謝邀!

這是一個不當得利的事件,整個過程其實可以拆成三個階段來解讀:

第一階段:從進店到付款之前

請留意這段描述「……我們坐在店內靠中間的一張方桌那裡談價格,因為這款手機是賣10588元,後來給曾某某少收500元,成交價為10088元。」

這個情節表明:

  1. 顧客曾某某應當且必定知道這台iPhone X手機的價值(公示售價)是10588元。
  2. 經過商談,顧客曾某某同意以10088的優惠價格買下這台手機(因此曾某某必然知道他應履行的付費義務標的是10088元)。

第二階段:付款過程

事件過程描述「……我用POS機給他收的錢,原本要輸入10088,我卻少按了一個0,當時我沒有注意,以為操作無誤,就讓他把手機拿走了。」、「晚上手機店軋賬時,發現少了9000元,就仔細查看,最終查到他的那單交易為1088元」

這兩個情節說明:店員小胡因自身的工作疏忽,錯誤地少收了9000元,並且沒有及時發現。因此,手機店將那台手機交付給顧客曾某某的行為,是基於重大誤解的履約行為,不能因此而成為顧客曾某某佔有手機且拒絕將付款義務履行完畢的合法理由。

那麼,顧客曾某某當時是否就已經發現自己「佔了一個大便宜」呢?按照常理推測,一個人在支付如此大額款項的時候,是沒有理由不仔細看一看的,更何況刷卡之後還有小票簽字、手機簡訊/微信消費提醒等信息。但是,基於善意評價他人的原則,在沒有新的證據出現之前,我姑且假定顧客曾某某恰好也疏忽了,沒有及時發現自己僅僅支付了1088元吧。

第三階段:事後的溝通

過程不再贅述,從溝通情況看,如下推斷是沒有疑問的:

  1. 無論顧客曾某某原先是否知道自己少付了錢,從接通電話之後,他肯定已經知道在付款上出現了問題。基於人之常情,假設他此前不清楚實際的付款金額,那麼現在他肯定會複核自己的付款記錄,從而確鑿地獲悉自己的確少付了9000元錢。
  2. 手機店至少3次電話聯繫曾某某,已經充分盡到了溝通、提醒的義務。
  3. 曾某某先後拉黑小胡和小陳,已經表明了自己拒絕履行付款義務的立場。

怎麼看待這件事?

  1. 從法律上講,顧客曾某某應將其未盡的付款義務履行完畢,否則就得吃官司。鑒於當下電子支付高度發達的現狀,曾某某遠程支付9000元差價是毫無障礙的,因此也談不上誤工費、交通費等損失。
  2. 從商業倫理的角度講,畢竟是店員自身的雙重疏忽(輸入金額時疏失、刷卡完畢後在交付手機之前也未能複核收款金額是否正確)才引發了後續的事端,所以手機店應合理減免曾某某的應補差價、或是額外給予一些贈品。
  3. 從為人處世的角度講,曾某某拉黑店員拒付欠款的行為,人品的確比較那啥,必須鄙視,我不願與這樣的人打交道。


我去年買7P的時候,貨到付款,順豐小哥急吼吼的讓我簽完字就騎車走了,沒收錢。

我當時是打算取完手機順路去澡堂子泡個澡,這麼一搞泡澡也不敢去,打電話通話中,就提著一包換洗衣服在蹲在路上吸鼻涕。

過了一會一個陌生號打過來了,各種叫姐姐,很快的小哥又風風火火地回來了,我把錢給他,他點完走了。

他是真急了,是用自己私人電話打給我的。

點完錢都沒有一張張去看真偽。

我當時第一反應真的是,這小哥找不到我估計會砍死我吧……

可能一直很窮,自卑又怕麻煩人,所以當時錢我都是提前準備好的,有零有整,我害怕萬一人小哥找不開,商店離得又遠太麻煩。

我一直覺得窮人是最懂窮人的。

當然了回頭和朋友聊起來肯定嘻嘻哈哈地說哎呀我當時應該把手機卡扔了呢,咋沒想起來呢!

我一直說天生窮命就是這樣,一分一毫不屬於自己的都不敢拿,沒多高尚,就是不敢而已。

後續就是我的手機一個月後被偷了……

從此以後我就戒了蘋果……

腎疼……


法律問題不太懂,個人覺得客戶應該趕緊補錢,店員應該好好反省,店主應該馬上開展...

提高業務素質,杜絕低級錯誤,改善購物流程,避免無謂損失的大型專項整治100天活動


顧客這肯定是違法了呀,身為六盤水人,為有這樣的老鄉感到可恥,說明占不義之財的人還是大多數。

然後銷售也有錯啊,屬於工作的失職,也應當受到公司的懲罰。


這種營業員心也真大,想他主動還過來肯定不可能了,直接報警,找到他人,當面要錢,不給就打官司啊。還慢慢再那打電話,等著自己賠錢嗎?


不當得利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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