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一個殺害多個兒童的罪犯,是否還需要用人道的方法對他進行判決?
這個問題讓人想起那個經典的說法:「??對付這種敗類,大家不用講什麼江湖道義,一齊上!」但這話並不適用於法律。
判罪屬於執法的範疇,無論罪犯殺害的是什麼人,老人還是壯年,或者是孩子,從尊重法律權威的角度上看,都是一樣的。我們只需要一句話:按律治罪。如果法律規定殺害兒童者必須罪加一等,那麼就請按法律行事。
道德判定是另一回事。殺死惡霸和無辜的孩童,在道德判斷中可以產生截然不同的兩個導向。但法制社會的起碼原則是:不要讓道德評判干擾執法過程。當然,對於違反公認價值標準的惡法,我們可以用道德判斷影響立法,這是現代法制社會在道德和法律關係上和以習慣法為特徵的農耕社會截然不同的地方。
所以談是不是該讓這樣的犯罪者享有「人道」的判決,在我看來是一個偽問題。在這個特定的上下文里,所謂「人道」並不能成為執法上實質可操作的判斷標準。現代法律上沒有所謂「人道」的判決和「非人道」的判決之分。
另外還有一點需要補充:法律並不是死板板的僵化系統。很多國家的法律體系中是允許對判罪進行一定程度上的靈活處理的。但是要注意的是,這種靈活處理的範圍不能超出其所屬法律體系規定的框架。這個問題讓我想起另一個問題:
「孩子在幼兒園被老師打青了,應當怎麼辦?」http://www.zhihu.com/question/20281431
在那個問題中,受害者的父親(@鄭凱http://www.zhihu.com/people/platinum)拋出了這樣的言論:
「再有下次,我家孩子轉走,你人還要上班的,過個一年半載再蹲點報復,不信你個人渣為了欺負我家孩子敢冒這麼大風險。即使是歐美,命案破案率也到不了90%的,每年多少起命案,就有其 1/10 的殺人犯在逃,況且不是命案,少個眼睛、斷條腳筋也就是個傷殘」
「孩子是我眼珠子,誰打我眼珠子,我挖誰眼珠子。」(出處:http://www.zhihu.com/question/20281431/log/self)雖然那個幼兒園的問題中,不涉及「多個兒童」,更不涉及「殺害」,但這反映了我們民間對「正義」的一種看法,那就是——「我說的正義才是正義,法律什麼的統統是屎」。
總有人覺得,法律就是拿「我的事實」去決定「你的命運」。
總有人覺得,法律就是幫原告打被告,幫弱勢群體打強勢群體。又想起另一個案例。
《華科在讀醫學博士校內捐精猝死 其父索賠400萬》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2-06/20/c_123308984.htm《武漢捐精猝死事件和一個父親的非常規維權邏輯》http://www.lifeweek.com.cn/2012/0705/37736.shtml
那位死者的父親一口咬定兒子的死亡是捐精導致,要求學校對其進行賠償。為此,他搜集了「6 箱證據」,然而在法庭上卻手忙腳亂,一點有用的東西都翻不出來。我們還能說什麼呢。樓主在乎的到底是:
法理情
還是情理法如果是1,的話。請尊重法治精神。由當地法規律去判定是否需要人道。
法治精神即所有人 ,不管身分地位 。都按照本地政府所頒布的法律規管 。日常生活工作一切行為不可違反法例 ,否則會受法律制裁 ,無人有特權 。
當遇到有爭議情況可透過法律程序解決 。但當判決未如已意時,衹能透過上訴去處理 。而上訴失敗後需尊重判決 ,不能輸打贏要 。
還有要重視合約精神 ,對簽訂的合資格合約 ,負起執行或賠償的責任 。
道理有時無法說清 ,你有理但觸犯法例 。
你自覺無錯但能尊重法律裁決則為法治精神的體現 。如果是2,的話。就要看各種情間的博弈論,
或者有可能覺得疑犯做了這些「不是人」的事,所以不配享受人權?不清楚。以上不成熟的一點意見,有錯即改。你對他殘忍,事實上你已經把自己貶低到和他相同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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