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魚讀書群五月作品 | 央魚《權力與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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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分享給大家的,就是章魚讀書群小夥伴央魚關於《權力與公正》的讀書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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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村中的文化、權力與公正
二十世紀的中國在救國圖存的危機中關於現代國家建設理想極其受到重視,基於農村農民作為國家非常大組成部分的現實,鄉村建設被視為實現這一理想的重要環節。從二三十年代晏陽初、梁漱溟等人的鄉村建設嘗試到49年後的農業合作社、人民公社及後來的城鎮化建設,在數十年間對鄉村文化經濟政治的「現代化」改造嘗試不斷。而在中國改革開放後,東西部、城鄉間的距離拉大,人口流動頻繁,部分村落也步入城鎮化,農村農民存在的「問題」卻引人關注,社群網路上可見大量對於鄉村社會生活文化習俗的譴責,性別歧視、對子女的不尊重、鳳凰男、買賣婦女、不守信、鬧婚等等已經被烙上農村的刻印,儘管二十多年前大多數人的父輩剛剛走出鄉村,但如今鄉下人和農村人卻年輕一代被視為不可救藥而嫌惡,甚至罵出「窮山惡水出刁民」。過去不成問題的鄉村文化現今也被視為陋習大罪。「問題」何以成為問題,我們往日的故鄉究竟發生了什麼,成為不少人關注的問題,理解鄉村社會成為一個必要而緊迫的任務。
《權力與公正》是北京大學人類學研究所趙旭東博士發表於1998年的學位論文。他從政治人類學的角度,將鄉村社會作為研究對象,於1996年在華北農村進行為期四個月的田野調研。觀察李村的各類民間事務糾紛和慶典活動,查閱相關法庭事務,分析村落中的權力關係。在以村落為基礎的小區研究中,以法制建設過程中的民間事務糾紛解決和秩序維持的模式為主要關注點,並分析小的政治權力單位如何受到更大的國家權力影響,並提出鄉村權力格局變遷、權威多元及互惠與權力的觀點。
趙旭東通過查閱相關文獻數據並在華北當地進行田野調研,考察了河北趙縣一個村落在二十世紀中的權力和制度形態變化。在二十世紀之前,地方小區的自主性較強,在相對封閉的鄉村環境中形成有自發的權力權威格局。民間的權力不一定是來自嚴格意義上的政治力量,很大程度也來自於文化上,如同傳統社會中經常存在的長幼尊卑關係。但在此之後,一系列的政權交替和變革中,鄉村內部格局發生劇變,趙縣政權在百年間幾次易手,不同時期不同政權採取各自不同的治理方式。
在屢次變遷中最大的變革主要自1949年共和國成立開始,在其後的建設現代化國家的理想中,國家權力下落打破原有相對封閉的鄉村社會,國家力量在不同的政治運動中接連打擊被視為建設阻礙的中國鄉村地方性權威,企圖打破其對鄉村社會的影響,以建設社會主義國家,完成從「封建社會」到「社會主義」的轉變。然而,地方權力結構倚托於文化傳統,雖然傳統的價值規範也受到極大影響,但單純的政治力量上無法將其徹底剷除,在被破壞之餘民間權威體系和宗教權威轉入地下。
在1978年後,隨著鄉村大規模政治運動逐漸停止,中國部分地區鄉村傳統觀念開始復甦,過往企圖消滅的民間權威再度浮現,舊有的長者,神媒和新出現的「萬元戶」對村落也在施以影響。修繕祠堂家譜在東南部地區越來越盛行,血緣宗族又開始起到聯絡團結作用。以正式、現代化的的制度取代傳統鄉土社會制度的嘗試遲遲未能獲得成功,卻在原生制度中又加入一種新的官方授權的權威類型。
在現代制度建設尚未完全實現其對於民間制度的替代時,由於國家政權的干涉,鄉村的權威類型更加多元。韋伯曾提出三種社會權威類型,分別是卡理斯瑪權威(神權權威)、傳統權威和科層式權威,而趙旭東認為韋伯忽略了這三種權威互相揉合的現實和遺漏了非正式場合中的非官方民間權威。在該村中,村政府的權威和法庭的權威這兩種制度化的權威則屬於韋伯所提出的科層式權威,村廟的權威這樣非制度的權威則對應卡理斯瑪權威,帶有神聖意味而不在國家制度之內。四種權威類型在鄉村中的糾紛事務是作為第三方的調解人加入其中的。
在糾紛產生的初期,民間權威首先進行調解。擔任民間權威的一般是在村內被認為「懂事理」的人,同時又與糾紛雙方又一定聯繫的人,其發揮的作用一般以勸說為主,在家族力量衰微之時並沒有強制性。如果糾紛在民間權威處已經無法解決,村政府權威則會介入其中,此時負責調解的村政府設置的「村民調解委員會」,這一調解被村民認為比民間權威更加有效和更加具有合法性。縣法院和鎮的派出法庭則是村民認為最具有合法性的其判決結果也具有強制性。但因為人情關係滲透於其中,或者村民未掌握將如何利用可查驗的證據,有時在村民眼中「有理」卻沒有勝訴,在這一情況之下,村民會到村廟中去告冤。在調查中,趙旭東便發現那些自認為吃虧的村民會選擇在廟中觀香,希求得到神靈的「判決」和保佑。
在李村中,自從夢見神靈,並在夢中受神靈所託組織重修村廟者,也具有非正式的號召力,他們沒有官職卻可以召集捐款組織勞力調配物資,在建成之後或許還會在廟中為村民觀香,解讀神意。
李村的張爺廟是村民眼中的管不平的廟宇,依附於神靈的庇佑使村民對於不公現象的不滿得以宣洩,緩解了社會於國家之間的緊張關係。然而,趙旭東的導師王銘銘則認為民間權威有比附官方權威的痕迹。民間權威具有曾經一度進入國家科層或在一定程度上獲得官方認可這兩個特點,例如參加科舉等狀況。此外民間「神」常有皇帝和官員名稱,例子可見於台灣客家人信仰的三山國王和三太子,福建等地將媽祖稱為天后也帶有此意味。從這些因素上考慮,非制度的權威也有和制度化的官方權威有比照關係不僅在解決糾紛中,在權威形成中也受到一定影響。
在此一研究中趙旭東以交換差異理解李村中互惠與權力的關係。在民間的社會關係中,互惠關係往往是村落小區秩序構建的一項重要原則。這樣的原則可以在互相饋贈禮物中體現在過去村民們的生活中,由於社會交際網路較為簡單,村落相對封閉,利益關係並不是時時刻刻得到清算,接受過他人額外的饋贈得到更多利益的一方會默認在之後奉還。在長期的交往中,這樣延時的接受與給予是可以被接受的,在謙讓和互惠中,往往使人際關係更能維持而避免結為「仇家」。然而,隨村民遷移和對外交往的增多,村民的活動範圍突破了原來的村落單位,熟人社會的互惠原則遭遇的失靈的狀況。一般在和「外人」經商時這一狀況常常出現,原有的半封閉鄉村中,不守信很容易得到非正式的懲罰,人情、道德譴責和孤立導致村民對於損害他人利益有所顧忌,但是在更大的市場中,情況便非常不同,毀約行為屢屢被曝光。近日知乎上討論從農民處收購滯銷菠蘿卻招來農民坐地起價以次充好問題的回答中廣泛提及的情況也反映了這一現實。當狀況出現時,糾紛便難以在一般的接受和給予中解決。在一般的鄉村交往中,在利益上虧欠他人且不按照互惠原則進行償還的,會被糾紛中的另一方帶走價值相當的財物。但在現代社會的法律中,這種行為並不被容許。且在法律中,對於交往中「給予方」和「還回方」的判定及其困難,因為民間交往中饋贈並不經常是可供查驗的證據,在許多情況下只是被認為欠下「人情」,在有效性上難以把握。因此,在法律和文化上對於何為事實上便存在差異,導致村民認為法庭上的權威會有不公。
此外,民間互惠還對法庭權威有一定的破壞,如果是在縣法院或者鎮的流動法庭有一定關係的村民往往將此作為一種資本,以協助在法律上獲得勝利。法院、法庭或其他國家權力代理人也有時後會將國際權力「打折出售」給熟人,又在此中的讓他人欠下「人情」,再以互惠原則從對方身上獲取利益。鄉村的禮物交換滲進國家權力因素後,國家的權力便有可能被執行這一權力的具體基層官員當作其獲得回饋的資源,在此便損害了國家公信力,加劇了鄉村的亂象。
在二十世紀中,中國流行鄉土社會中無訴訟說法,趙旭東認為這一說法和近代知識分子在面對混亂時局產生的對自發秩序的推崇有關。其認為「無訟說」來自於儒家對於民間的認識不足,忽略了民間長期存在械鬥、紛爭的事實。民間社會並非是在多元權力平衡和互惠原則中保持穩定的局面。同時,他也注意到國家政權希望消滅宗族關係,減低民間權力造成的紛爭,建造統一民族,從而將民間權力放在國家權力對立面的常規思路,並在其著作中考慮到此一思想和具體行動帶給鄉村社會的影響。在對「社會碎片」如何在近代史中被視為現代國家秩序「敵人」的問題上,王銘銘認為這是一個社會理想的變化問題,既從傳統知識分子的「無訟社會理想」到現代法制思想中以「訟」整合社會碎片的理想思想上的問題。
然而這些所謂社會碎片在傳統鄉村社會的文化中並不是被視為「問題」,而是鄉村內權力結構的重要部分,只是到了建立統一的現代國家時,被國家權力視為建設障礙,過去個人被納入於不同民間組織中,當國家企圖打破這些民間團體時,反而造就鄉村社會遍布社會碎片而又暫未能以現代國家權力聚合的局面。
在這一現狀中,我們同樣不能否認一個現實,鄉村的幾種非正式權威以現代的目光看並不合理。鄉村的封閉狀況已經被打破,社會發生劇變,傳統經驗失效,過去依靠長久經驗調解秩序的年長者在現代社會已經難以應對更多的新狀況,何況於鄉村中的秩序存在對於子孫後輩及女性的壓迫,家長為首的秩序對其他家庭成員個人利益的損害也不可以被忽視,想像中溫情默默的田園詩歌背後是否就藏有禮教吃人的現實?傳統的權威可以維持秩序,但這種維持穩定秩序的背後也有對個人意志的摧殘,童養媳、包辦婚姻在一定的時期維持了穩定,但此一秩序的代價實在慘痛,在懷念過去的秩序,譴責當下的禮崩樂壞時思考自己希望的秩序如何也十分必要。
央魚的希望非常簡單純樸:希望和可愛的女孩子交上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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