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戲直播中版權那些事兒

自2014年="">Youtube 以 10 億美元收購 Twitch後,遊戲直播這種商業模式就進入國內投資界視野並帶來了2015年直播平台的風生水起。在過去一年中各大遊戲直播平台欣欣向榮發展的背後,我們也注意到有關遊戲直播的法律問題日益凸顯,比如網易遊戲聲明禁止《夢幻西遊》直播風波,被稱為「中國網路遊戲直播第一案」的火貓TV狀告鬥魚TV著作權侵權和不正當競爭,各大直播平台及知名主播間盜播指責不斷,一直波及到遊戲直播錄製後在視頻平台點播播放時的版權之爭……本期享法小編就跟大家聊聊遊戲直播中不同參與者圍繞著版權的那些法律問題。

1.遊戲開發公司

勿庸置疑,遊戲開發公司是遊戲直播活動的所有權利的源頭。基於遊戲開發公司對遊戲軟體所享有的著作權,讓遊戲開發公司亦擁有很多其他衍生的權利。比如遊戲賽事的舉辦授權以及遊戲賽事的直播授權。而在個人遊戲直播的實務中,由於進行遊戲直播可以提升遊戲的知名度,方便玩家交流互動,大大提升玩家對遊戲的體驗等,所以大多數遊戲公司都會明示或默示許可遊戲的個人直播行為

例如,備受玩家喜愛並廣泛直播的魔獸爭霸遊戲,暴雪娛樂公司授權允許他人在滿足相應條件的情況下直播此遊戲。暴雪娛樂公司的規定:「首先且重要地是,除非本文另行規定,玩家使用「暴雪內容」必須限制於非商業目的。作為社區內容的創建者,玩家被允許使用「暴雪內容」創製視頻作品、在玩家的網站上免費發布該視頻,或者在其他網站上免費供觀看者觀看玩家的作品。無論是玩家,還是能觀看玩家作品的任何網站運營商均不能強制觀看者付費觀看玩家的作品。只要玩家作品所在的網站以免費方式提供觀看者觀看玩家的作品,我們不會反對玩家將玩家的作品放於該網站,無論該網站付費服務是如何設置的。」

也有公司拒絕授權給他人直播遊戲的權利,例如2014年11月14日網易發出公告,針對歡聚時代自2012年9月起對網易公司旗下《夢幻西遊2》進行遊戲直播,網易表示期間歡聚時代從未獲得過網易公司的任何授權。但很顯然,這種禁止針對的是直播平台,聲明的角度也是出於網易旗下CC直播和其他直播平台的競爭考慮。但風波過後,我們也未在公開渠道查詢到網易對任何個人或平台提出禁止直播來主張著作權人權利。

2.遊戲賽事主辦方

首先,遊戲賽事的主辦方必須獲得遊戲開發者授權,方可組織商業性的遊戲競技比賽活動。現有司法實踐認為,雖然遊戲比賽本身不具有作品屬性(見下文分析),遊戲賽事主辦方所擁有的並不是比賽畫面的著作權,而是基於由於事先的投入(包括從遊戲公司取得的組織比賽的授權)和比賽當中的組織而享有對比賽活動直播的專有權利,這不是基於著作權的衍生權利,而是一種一般性的財產權益。

遊戲比賽本身不具有作品屬性這一認定,在「中國網路遊戲直播第一案」即上海耀宇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訴廣州鬥魚網路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中,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這樣判定:「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是在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複製的智力成果。由於涉案賽事的比賽本身並無劇本之類的事先設計,比賽畫面是由參加比賽的雙方多位選手按照遊戲規則、通過各自操作所形成的動態畫面,系進行中的比賽情況的一種客觀、直觀的表現形式,比賽過程具有隨機性和不可複製性,比賽結果具有不確定性,故比賽畫面並不屬於著作權法規定的作品,被告使用涉案賽事比賽畫面的行為不構成侵害著作權。」

3.遊戲賽事主播

雖然遊戲操作不具有獨創性不能創造出新的作品,但我們不能否認在遊戲里操作的基礎上可以增加主播的獨創性的解說而成為一件作品。

一般而言遊戲解說可分為兩種。一種是簡單描述遊戲操作過程的解說,另一種是分析遊戲玩家的打法、介紹遊戲背景、進行競賽的團隊情況等添加了遊戲中所不能表達事項的解說。

第一種簡單描述遊戲操作過程的解說雖然在遊戲操作的基礎上加入了自己的語言解釋,但是遊戲解說仍僅局限於遊戲本身的操作。這種解說中語言解釋只是用語言把遊戲操作的過程再現了一遍,並沒有超出遊戲操作的範圍。這種解說和遊戲操作一樣並不具有獨創性。故配有這種解說的遊戲操作直播並不是新的創作作品。在廣州愛拍網路科技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酷溜網(北京)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因侵害著作權糾紛一案中,法院認為「涉案視頻僅僅是對遊戲畫面的機械錄製,雖然遊戲的過程會體現遊戲玩家的思路和技巧,但因所錄製的畫面、配音內容簡單,該等畫面和配音的組織、編排本身無須付出獨創性的智力活動,難以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

第二種解說對遊戲加入了分析和自己的理解,講述了一些遊戲本身所無法獲知的信息。比如在遊戲競賽解說中,主播將對賽的隊伍進行介紹、分析各個隊員所擅長的領域、在競賽中分析各對戰方的戰略或介紹競賽遊戲的歷史等。這些解說加入了主播對遊戲的介紹和見解,已經超出了遊戲所能表達的範圍,我們應認為它是具有獨創性的,可以形成作品。這種遊戲直播在未經主播或主播所簽約的獨家直播平台允許的情況下被盜播的,主播或直播平台可以主張著作權。

4.遊戲直播平台

談及遊戲直播平台的地位,我們自然要從最重要的避風港原則說起。

《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對提供信息存儲空間或者提供搜索、鏈接服務的網路服務提供者,權利人認為其服務所涉及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侵犯自己的信息網路傳播權或者被刪除、改變了自己的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可以向該網路服務提供者提交書面通知,要求網路服務提供者刪除該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或者斷開與該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的鏈接。通知書應當包含下列內容:(一)權利人的姓名(名稱)、聯繫方式和地址;(二)要求刪除或者斷開鏈接的侵權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的名稱和網路地址;(三)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明材料。權利人應當對通知書的真實性負責。第十五條規定「網路服務提供者接到權利人的通知書後,應當立即刪除涉嫌侵權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或者斷開與涉嫌侵權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的鏈接,並同時將通知書轉送提供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的服務對象;服務對象網路地址不明、無法轉送的,應當將通知書的內容同時在信息網路上公告。」

因此,由用戶上傳的直播視頻侵權但直播平台並不知曉其播放內容的話,直播平台可以適用於「避風港原則」。在「避風港原則」下,遊戲直播平台可以主張免責,由上傳直播視頻的用戶個人來承擔責任。但直播平台應在接到被侵權人要求直播平台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的通知後,及時採取措施。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擴大部分與該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這裡的用戶應理解為不受直播平台控制的用戶。就現階段的遊戲直播平台的發展來說,平台為了吸引觀眾大量簽約熱門主播,通過簽訂勞動合同或勞務協議,或與其經紀公司簽約,成為獨家簽約主播。有觀點認為,這類主播的直播內容應視為受到直播平台的直接控制,應由直播平台承擔責任。但也有觀點認為,遊戲直播平台與簽約主播之間,只要不簽訂勞動合同,其他任何形式的合同關係只是限制主播在其他平台的直播權,且直播平台並不知曉直播內容,應仍適用避風港原則。

此外,遊戲直播平台也應參照視頻平台在適用避風港原則所積累的實踐,對於在平台上做直播內容的推薦、排行等行為有可能被認定為知曉侵權內容存在。

5.遊戲直播視頻錄製者

某些精彩的遊戲直播內容將會被操作者或者直播平台予以錄製,在直播平台或視頻平台上進行點播播放。

儘管遊戲直播的內容不具有著作權屬性,但我國著作權法規定,錄音錄像製作者對其製作的錄音錄像製品,享有許可他人複製、發行、出租、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並獲得報酬的權利。因此,對於遊戲直播視頻的錄製者,可對錄製後的遊戲直播享有著作權法規定的錄製者權利,視頻的錄像製品收到著作權權法的保護。這一觀點,已經在廣州愛拍網路科技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酷溜網(北京)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因侵害著作權糾紛一案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小 結

由於遊戲直播領域的法律法規並不十分清晰,加之直播平台的競爭劇烈,技術手段日新月異,遊戲直播被盜播的情況已經屢見不鮮,甚至實現直播的同步盜播。我們希望本文的分析將有助於遊戲直播過程中的各個參與者清楚自己的權利,以適當的法律武器維權。

當然,本文主要圍繞版權的角度,但是遊戲直播的各個參與者還有很多其他的法律武器可以維權,比如遊戲主播的肖像權,遊戲操作者的隱私權,遊戲直播平台的反不正當競爭訴求,以及本文中提到的一般性財產性權利。我們也將密切注意更多的司法判例和專家解讀,和各位一起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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