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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E租寶,到錢寶網,兩個500億,互聯網金融該怎麼管?

2015年12月被查處的「e租寶」案件,最終違法吸收公眾存款投資500多億元,案發時有近370億元尚未進行兌付。2017年12月26日,錢寶網實際控制人張小雷因涉嫌違法犯罪向南京市公安機關投案自首。錢寶網用戶註冊量已超過2億,其交易金額也已超過500億元。結合錢寶網的商業模式來看,估計「寶粉」們的損失十分慘重。不少輿論認為,參與人明知道其中的欺騙性和風險,這是財迷心竅,是「活該」。在反思人性貪婪的同時,也有人質疑監管的缺失。防止類似事件的發生,有效監管十分必要。

錢寶網業務模式和高收益存在的風險早已引發關注。

一是證監局關注。泡寶網因資金占用及涉嫌非法發行證券遭證監局出函,此後不久,西南證券對泡寶網投資者進行了投資風險提醒。2016年1月,張小雷啟動「錢寶新三板股權申購確權項目」,該項目於2016年1月4日至2016年1月31日期間,以21394.09元/份的均價發行了7741個(交易界面曾顯示為25000個)「錢寶份額」,共向2071位自然人投資者募集資金1.65億元。按照「錢寶網」發起該項目時的介紹,「錢寶份額」於2016年4月折換為泡寶網股票。山東證監局認為張小雷的行為違反了《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相關規定,並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涉嫌構成非法發行證券。中國證監會山東證監局對泡寶網出具了《關注函》,要求高度重視並予以整改。

二是被要求整改。2015年3月,在錢寶網位於江寧區將軍大道總部的大門外,在四個路口,赫然拉著橫幅,標語為「提高風險防範意識,警惕非法融資陷阱,謹防上當受騙,抵制高薪集資誘惑,理性選擇投資渠道」,這些橫幅是當地派出所或當地開發區管委會的人拉起來的。一大幫戴著反非法集資紅袖章的志願者在錢寶的院子里溜達。在錢寶大廈6樓,隨處可見錢寶網內部張貼的「通知」,在「通知」裡面,有一句話特別加粗了——理財有風險,投資需謹慎。

三是撤出金陵。2015年12月,媒體爆出錢寶網「被勒令撤出金陵」,禁止當地媒體繼續對該網站及其公司進行相關報道。在2016年1月錢寶網內部刊物中,赫然摘錄著創始人張小雷的一段話:「我們喪失了和當地ZF有效溝通的機會」。2016年初,多方報道稱,錢寶網被相關部門封殺,公司總部搬至上海。同年3月,亞洲財經也發文(《託管在錢寶的錢安全嗎?關於錢寶網的三點疑問》)提及錢寶網出走上海的消息。與其相吻合的是,同期錢寶進行了名稱、住所、經營範圍變更,南京錢寶信息傳媒有限公司改名為成都錢乾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地址由南京市浦口區星火路9號701室改為四川省成都市金堂縣淮口鎮現代大道242號。與南京錢寶公司一同遷出江蘇的多家張小雷實際控制的公司中也包括江蘇錢旺公司。

四是被列異常。錢寶網的運營主體為上海洋井網路科技有限公司,公司註冊在上海楊浦區,法人代表為張小雷,2017年4月和7月,公司曾兩次被楊浦區市場監管部門列入經營異常信息名錄。成都錢坤公司因未依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的期限公示2016年度報告,於2017年7月6日被成都市金堂縣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列入經營異常名錄。

誰在縱容龐氏騙局?

在很多明眼人的眼裡,錢寶網就是一個泡沫,但直到東窗事發,誰也沒有把這個泡沫捅破的勇氣。

一是監管空白。任由其野蠻生長,在沒有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或存在金融風險隱患的時候,往往化身一家普通的金融科技公司,這時管理層不是嚴格按照金融機構來監管它的,這些平台基本上是在工商部門進行註冊就可以了,只有到了問題很大的時候,管理層才以「實質重於形式」的穿透式監管原則納入整頓範圍。

二是出走金陵後。別了金陵(依然擁有大量南京用戶),錢寶網進軍全國,在上海、成都、義烏、上饒、武漢、廈門等地註冊了50餘家公司。也許一些部門從錢寶越畫越大的餅中嗅到了什麼,但委婉的信號,無法喚醒沉睡的人群,把錢寶趕走了事的「切割」做法,只是掩耳盜鈴,無法改變韭菜們的命運。

三是寶粉的「執著」。縱容錢寶網的還有眾多「薅羊毛」的羊毛黨們,明知是騙局,但依然義無反顧,咬一口就跑。只要擊鼓傳花最後一棒不是自己,哪管身後洪水滔天。錢寶活了5年,如果沒有眾多揣著明白裝糊塗的「羊毛黨」身影,錢寶還能不能苦苦支撐到現在?或許謊言早被揭穿,泡沫早就破裂,也沒有這麼受害者。

互聯網金融怎麼管?

2015年7月18日,由央行會同有關部委牽頭、起草、制定的《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對外發布。《指導意見》確立了互聯網支付、網路借貸、股權眾籌融資、互聯網基金銷售、互聯網保險、互聯網信託和互聯網消費金融等互聯網金融主要業態的監管職責分工,落實了監管責任,明確了業務邊界,《指導意見》是目前互聯網金融(ITFIN)行業"基本法"。但錢寶網似乎不屬於《指導意見》7類業務範疇,更談不上具體的監管部門。

對於互聯網金融具體監管,目前,僅出台《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辦法》規定: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負責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日常行為監管。各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機構監管。雖然《辦法出台1年多了,但尚沒有依據《辦法》批准設立或完成整改備案的互聯網中介機構。

目前普遍採取地方金融辦牽頭,組織銀監、工商,公安等對互聯網金融進行監管,難以提前發現風險。

由於互聯網金融創新特性,沿用已有的監管手段,只能是救火隊、消防員。需要根據互聯網金融特點,建立全新的監管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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