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歌案」江歌媽媽無法上訴, 陳世峰獲刑20年將在日本服刑

江歌案庭審宣判 —— 陳世峰獲刑20年將在日本服刑,難以引渡回國

日本地方法院宣判,陳世峰有期徒刑20年。

一、詳細盤點「江歌案」的整個庭審過程,涉事各方的表現,有哪些值得注意的和需要反思的。

庭審第一日,陳世峰否認故意殺人,辯稱是失手傷人後激情殺人,兇器(刀)來源成關鍵;

庭審第二日,江歌母親出庭,陳世峰稱劉鑫鎖門,揭露劉鑫與陳世峰關係始末;

庭審第三日,劉鑫視頻出庭,否認刀出自己手,陳世峰「日本媽媽」未出庭辯護;

庭審第四日,陳世峰繼續強調刀是劉鑫遞給江歌防身,並開始表示道歉,江母不接受;

庭審第五日,陳世峰下跪,江母將其行為稱為表演,請求判處死刑;

京師律師封躍平分析,在江歌案的庭審中,陳世峰一方包括陳世峰代理律師以及其家人都試圖為陳世峰塑造一個品行良好的人,從而促使法院在量刑時能夠輕判;而江歌母親以及劉鑫出庭時都將陳世峰的惡行指出,並且江歌母親強調了江歌的友善,對陳世峰的道歉不予接受。

雙方的做法都很符合日本法院在判斷該案,進行量刑、宣判的對道德情感方面的考慮。「江歌案」中陳世峰以及其律師的辯護成為此案量刑的一大參考。陳世峰代理律師牢牢地將陳世峰犯罪行為往過失殺人推動,試圖擺脫故意殺人的罪名;而檢方在公訴期間,由於缺少最關鍵的證物:刀(兇器),而產生了一些被動。封躍平律師認為,無論在國內或國外,面對突發惡性案件時,一定要主要保護好現場以及各類證物,這將是法院判決的關鍵。

另外封躍平律師認為,在此案中劉鑫則是另一個關鍵點,首先在近幾月國內網友對其進行了一些批判,然後劉鑫在庭審期間證詞邏輯混亂,似乎有隱瞞情況,但在整個庭審過程中,將陳世峰的狡辯都予以否定,給法院一定的參考價值。封躍平律師強調,證人在出庭時,必須保證所有的證詞是真實的,這樣才便於法院的參考,隱瞞不報,往往會適得其反。

二、此案持續一年時間,近來兩個月備受中國輿論高度關注,它對於中國法治建設的意義,和對網民的啟示或者說引以為戒的問題?

封躍平律師:「江歌案」使更多的人開始了解國外的法律,了解歐美法系(海洋法系)與大陸法系的不同。首先日本法律介於大陸法系與海洋法系之間,例如陪審團制度;在封躍平律師看來,中日法律的不同體現在,中國法律「窄而深」,日本法律「寬而淺」。這表現在中國法律對違法犯罪行為定義的範圍較小,但對犯罪行為的處罰較重;而日本法律對犯罪行為定義範圍大,但判決處罰力度較小。封躍平律師認為,這一方面是中國法律體制仍不夠健全的問題,另一方面則是兩國的國情不同,中國的國土面積大,人口眾多,因此在管理上需要有威權意識;從而在法律方面,中國法律更加強調對犯罪分子的震懾作用;而日本作為發達國家,國民整體文化素質較高,此外法律意識也較強。在日本如服刑等行為,完全可以將一個處於上升期的年輕人的一生「毀掉」,因此在日本對犯人的處罰並不嚴,但造成的影響對犯人而言也是極大的。

此外封躍平律師指出關於「死刑」的問題,中日兩國都沒有廢除,但在執行方面,日本幾乎很少。死刑作為對犯罪分子最高的震懾,如果使用死刑需要根據國家的情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封躍平律師認為在前些年國內有提出廢除死刑的聲音,這些都需結合我國的法律法治的現狀來考量,而不是盲目的與國外發達國家去對比學習。

三、審判結果未能達到江歌媽媽的要求判處死刑的預期,那麼接下來江歌媽媽還能做什麼?能否在日本繼續上訴?能否將陳世峰引渡回國而繼續通過司法途徑審判(涉及到,江歌媽媽是否有資格直接申請要求引渡?如果沒有,是否有其他人或者組織機構通過某些途徑可以要求引渡?),還是說根本就無法引渡回國。只能是讓陳世峰在日本服刑?(陳世峰引渡回國受審這個網民很關注,開庭審理之前很多人就這麼要求,但我們主要談審判結果之後,能否引渡陳世峰)

封躍平律師:引渡是指一國把在該國境內而被他國指控為犯罪或已被他國判刑的人,根據有關國家的請求移交給請求國審判或處罰。「江歌案」中的嫌犯陳世峰作案地點是在日本,因此受屬地管轄權的限制,需在日本審理判決,我國無法將其引渡回國。

提及引渡條款,很多民眾並不理解這一條款。封躍平律師解釋道,如果「江歌案」發生在中國,而嫌犯陳世峰逃亡日本,那麼中國政府有權將其引渡回國。按照該案判決,陳世峰將在日本服刑20年。待刑期滿了之後,江歌母親可以向國內地方法院起訴,要求進行判決,但這將是很多年後的事情了。

四、對於劉鑫,雖然此次開庭主要對象是針對陳世峰,劉鑫作為另一名「受害者」和證人。但是不少人堅持認為劉鑫也有問題(也確實感覺有很多漏洞,和一些細節不明不白),那麼江歌媽媽能否將劉鑫也訴諸法律?如果不能,為什麼?如果能的話,可以考慮通過什麼名義起訴?在哪起訴(繼續在日本,還是可以在中國起訴)?

封躍平律師認為,劉鑫在此案中可能會背負一部分道德的責任,但無法對其進行起訴。包括劉鑫在庭審期間的出庭作證,雖然存在一些矛盾,但大體上將她所了解的情況都大致說明了。

五、若想避免類似事件再次發生,您覺得有哪些工作要做?

封躍平律師認為,近些年國內出國留學生日益增多,但留學生安全問題成為一大隱患。很多留學生在國內時被家人保護導致缺乏獨立能力,包括對自身的保護意思較差,容易釀成惡果。在法律方面,現今的青少年應當加強法制教育,知法、守法,對法律要有尊重的意識。

封躍平律師最後強調,每個人的生命都是寶貴的,尊重他們的生命安全,也是對自己的尊重。


江歌媽媽若不服日本法院判決能否上訴?如何上訴?

京師律師封躍平:針對「江歌案」首先要強調該案中原告(控方)為日本檢察院,而被告(嫌犯)是陳世峰,江歌母親作為受害人無權向法院提起上訴。但江歌母親可以向日本檢察院方面提起申請,請求檢察院抗訴,進入上訴及二審。

關於為何原告是檢察院,而不是江歌母親,封躍平律師解釋道,刑事犯罪所損害的利益,不僅是被害人個人的私益(如此案中江歌被害身亡),還有社會秩序也可以稱為國家利益。因此在刑事案件訴訟中,原告既包括被害人,也包括國家。江歌案中被害人江歌已死亡,因此由日本檢方作為原告。

在我國《刑事訴訟法》中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第二百一十八條規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後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後五日以內,應當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並且答覆請求人。

此外封躍平律師指出,日本與我國刑事案件上訴流程大致相同,我國的上訴流程為:

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以內將上訴狀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同時將上訴狀副本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

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以內將上訴狀交原審人民法院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

因此封躍平律師認為,江歌母親若對日本法院判決不滿,可以向日本檢方提出申請,要求檢方抗訴進入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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